㈠ 保险公司能查到我的病史么
作为保险界的柯南,一个专业且经验丰富的核赔师可没有那么容易糊弄。虽然限制于目前医院数据之间不能互通,但就算一间间医院去查,也难不住核赔师。
只要他们想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他们不光会查已有的病史记录,还会到被保险人生活过的地方去转悠转悠,调取一些附近的医院诊所医疗记录,看看是不是有隐瞒病史的情况。
2017年正式实施的电子病历试行管理办法,要求门诊病历最少保留15年,住院病历保留30年。病历详细记录了客户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等情况,这些记录互相验证、互相制约,想作假都难。
其实说到底,保险公司的理赔核查并不是为了刁难我们,而是确保每一个案件都是正常的,保障消费者利益。
换个角度说,保险公司对于每个产品的理赔支出是有明确计算的,而理赔案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有正面口碑效用的,对于合理且应有的理赔,他们是毫不手软。
不同险种理赔时候需要的资料有所差异,下面这篇理赔攻略建议收藏:
>>>保险理赔包含哪些内容以及理赔的流程,这些你都需要知道!
㈡ 社保卡可以查自己门诊病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只有看病的时间和缴费信息,没有病例。并不是全部医院都已联网,要查询以往病例只要有社保号码,不用社保卡在医院系统里也能查到病例,但社保卡内没有数据。
㈢ 保险公司怎么知道自己的以往病史
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查询。
1、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申请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4、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3)保险查询个人病例扩展阅读: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㈣ 保险公司怎么查以往病例
保险公司一般性都是通过投保者的身份证号进他们公司的定点医院查,这些医院都是大医院,很容易查到的。
并且现在好多地方都在建健康管理中心,以后这个就是保险公司合作的地方,而这个健康管理中心是和所有医院联网的,以后只要去医院的病例都会有保存的,都是可以查到的。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
(1)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㈤ 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查询到个人所有的就诊病历吗
如果你是购买与身体、健康有关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会安排你体检,不一定查询你的门诊病历。
㈥ 医保病历本上的个人医疗保险编号如何查询
查询方式如下:
一、电话查询:如果所在的地区开通了劳动保障服务电话12333,就可以拨通电话后,报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即可查到医保编号。
二、社会保障局查询: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当地的社会保障局查询。
三、触摸屏查询:如果本地社保办事大厅内配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可以刷卡或者根据系统的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就可以查询了。
㈦ 保险公司怎么查投保者的病历
可以直接到医疗机构查询。
1、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 一 )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 二 )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 三 ) 保险机构。
2、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7)保险查询个人病例扩展阅读: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
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