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事项报告表主要清理领导干部及家属经商情况,如有经商行为,必须进行退出清理,家属经商如与干部业务有关联属于重点清理情况。个人理财不属于报告范围,理财收入纳税等义务必须履行,但不是这个报告表需要填报的内容。
㈡ 为什么干部个人事项不包括存款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里面没有提到存款报告。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个人事项少填一支基金扩展阅读:
按规定报告,强调不得迟报、漏报、少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这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完整”“真实”报告上述事项,若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实践中,应注意对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未予报告行为的认定和把握。
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规避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故意把个人所有的房产、股票、基金等登记到他人名下,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不予报告。
对此类行为应坚持“实质判断”标准,即只要根据证据能证明上述财产确属领导干部本人或家庭实际所有,且本人没有如实报告,则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该条款要求情节较重的,才能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未达到情节较重的则不构成违纪,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㈢ 您好,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有关持有基金情况一栏中需要填写余额宝的持有份额,请问如何查
这个应该是跟支付宝企业合作的,你这边提供职工的身份信息让支付宝后台查的吧,不过不知道这样查合不合法。
㈣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中的基金指什么
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不包括公积金
㈤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少报一支股票,怎么写检讨书
首先,我要在这里跟老师,同学们说声对不起,对于前一阵子上课换位,我现在想起来非常后悔.
今天,我怀着万分愧疚和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检查.以向您表示我对上课换位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及不再上课换位的决心.早在我踏进这个学校的时候,老师们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全班同学不得迟到,不得上课换位.我知道,上课换位决不是一件可忽略的小事!只要我们在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就没有任何的借口任何理由可以开脱!而且,由于我一个人的上课换位,很有可能造成班别的同学效仿,影响班机纪律性和组织性.不但对不起辛苦养育我的父母和认真教育我们的老师,更在同学中间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也是对别的同学的不负责.而且, 也让老师担心我的安全,为我个人的事情操心和费神。本应按时到校上课的我未能按时出现,试问怎么不会让平时十分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的老师担心。而这样的担心很可能让老师整天工作分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我作为一个学生,我的本份是学习.这是父母的希望,老师的希望,也是我做为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分内的事情,而我个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是把精力放到了别的地方没有做好我作为一个学生本分和职责.学校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我知道在好的理由也只是理由,错误已经犯下就没有理由去继续强调理由.
㈥ 我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中除股票、基金和投资性保险外,其他理财产品未填全怎样向组织说明
补充填写提交。
㈦ 基金已经赎回了,未到账,个人事项报告需要填写吗
不要,赎回来的基金不可能立马到帐,从赎回到到帐这中间有一个过程,大概要一个星期左右,货币基金快些,二个工作日差不多了。
㈧ 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个人事项少填一支基金扩展阅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参考资料:网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