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巨灾债券的基本原理
20世纪90年代,一些投资银行、经纪商和再保险公司开发出一种场外交易保险的衍生产品。这种证券不是在交易所交易,其交易方式像适应顾客需要的远期合同或期权。有人将这种证券化的巨灾再保险看成是一种高回报的债券;也有人把它称作类似的单期产品。这种产品将巨灾风险通过资本市场的方式予以分散,具体地说,也就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承保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指定的承保损失超过一定限额,债券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收益将用于弥补保险公司超过限额的承保损失;若指定的承保风险损失没超过该限额,则债券投资者可得到高于无风险利息的回报,作为承担相应承保风险的补偿。
㈡ 巨灾债券的缺点
相对而言,巨灾债券的发行也具有以下几个缺点:
⒈交易成本较高。由于债券交易涉及投资银行、十足财务担保、信托机构、精算与定价等,造成交易成本较高。
⒉可能影响股价。债券交易的细节容易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布,而可能影响风险承担公司股价的下跌。
⒊低投资杠杆。巨灾风险投资者必须提出100%的担保。
⒋交易关系仅及于合同期间。不像传统再保险分出与分入公司间的良好长久关系,因此,所有的交易在期间终结,亦同时终止买卖双方间的关系,并无后续关系往来。
⒌投资者对巨灾风险不熟悉。并非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熟悉巨灾风险的合理价格,亦不了解财产保险损失赔款的计算,因此无法全面普及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
㈢ 灾难债券是什么意思呢
灾难债券指高收益债务,一般与保险相关,旨在应付出现天然灾害,例如飓风或地震的资金需要。设有特殊条款,若发行人由于既定天然灾害而蒙受损失,则其还本付息的责任可获延迟,甚至被完全豁免 高收益债务工具,一般与保险相关,旨在应付出现天然灾害,例如飓风或地震的资金需要。设有特殊条款,若发行人由于既定天然灾害而蒙受损失,则其还本付息的责任可获延迟,甚至被完全豁免。
将巨灾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家不同种类的自然灾害风险都曾经被证券化,如美国、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土耳其等国家的洪水、飓风、地震等风险都曾用证券化的手段转移风险。
瑞士是巨灾证券化的领军者。在瑞士再保险公司总部,2004年,全球自然灾害再保险市场总承保能力约1120亿美元,其中巨灾债券所提供的承保能力约40亿美元,占总额的4%;到2009年,全球发行巨灾债券总量达到140亿美元,占全球巨灾再保险承保能力2000亿美元的7%,不论绝对数额还是总额占比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关于保险连结证券的功能,瑞再全球非寿险风险转型结构设计师王星表示,对保险、再保险公司等发行人而言,保险连结证券最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把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提高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同时,保险连结证券也是一种资本管理工具,它可使投资者获得一个单纯投资保险风险的机会。
㈣ 巨灾债券的优点
不同于传统再保险的安排,巨灾债券的发行经由资本市场,因此对风险转移者而言,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⒈基差风险(basis risk)较低。与合同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保险期货或期权相比,虽然巨灾债券合同标准化程度低,但享有较低的基差风险,使风险的转移更为完整 。
⒉无信用风险。债券发行所募集的资本,由SPR公司存入信托机构,仅于巨灾损失发生或债券到期后,才动用信托基金的余额,因此,买卖双方间的信用风险几乎不存在。
⒊增加承保能力。通过巨灾债券的发行,能使资本市场的资金直接参与保险市场风险的承保,增加整个巨灾市场的承保能力,使得再保险或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也随之增加。
⒋稳定市场价格。长期以来,传统巨灾再保险的价格相当不稳定,市场价格常因巨灾频繁而不断上涨,甚至无人愿意提供承保,因此,通过巨灾债券的发行,能够有效稳定巨灾再保险市场的价格。
⒌债券非衍生性产品。巨灾债券为一种债券,而非衍生性产品,可以作为寿险业、退休金或年金公司的投资工具,在监管法规的认定上,仅视为债券交易。
⒍能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巨灾债券为一零贝塔(Zero-Beta)投资工具,不存在市场风险,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巨灾债券能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⒎根据承担的风险赚取合理的报酬。即完全按照投资者风险承担的程度,给付风险性的利息报酬。
㈤ 巨灾风险证券化等不等于巨灾债券,不等于的话两者有何区别
不相等,证券化大家分摊,债券到期会支付本金和利息
㈥ 巨灾债券的巨灾债券发行的程序
当保险公司与发行机构签订巨灾风险债券发行约定书后,债券发行的程序应可分成六个阶段。
阶段一:识别/评估风险
界定债券发行所承担的巨灾风险,并选取适当的风险评估模型。在实际中,通常交由专业的风险评估公司进行,如EQE、AIR等。
阶段二:证券发行的结构
针对风险转移者的个别需求以及发行者的国内或地区相关金融保险法律规定,设计出合乎法规要求的债券发行结构与形态,诸如SPR究竟是采取保险公司形式还是采取再保险公司形式等。
阶段三:审查评定
在巨灾债券发行前,由会计师或律师针对分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原承保合同的经营状况、分保风险的内容以及SPR公司的财务状况作一评定报告。
阶段四:文件编写编
写债券合同发行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发行者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投资税赋、风险转移内容、损失计算等。
阶段五:债券信用评级
由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如标准普尔、穆迪等)提供巨灾债券信用等级信息,作为投资者承包和购买债券的参考。
阶段六:上市发行
通常会交给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由其负责债券发行上市的承销工作。
㈦ 巨灾债券的概述
赔偿性触发条件是以其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来表示的,在早期的巨灾债券市场普遍使用,用来减少公司的基差风险,但过程过于复杂要求信息的完全披露。
指数性触发条件则用某种特殊的指数来表示,如行业损失指数和参数指数等。它代表了损失的相对水平,进而反映总体情况,这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但它容易引起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指对冲包含的损失暴露于对冲的表现可能不同的风险(美国精算学会,1999),即用于或构造证券化产品结算的指数或基础的价值可能与保险公司需要的损失不完全一样。
巨灾债券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在国际市场迅速发展,这与它自身的优势有关.
巨灾债券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触发条件,即发生怎样的巨灾风险或风险程度如何时,投资者的收益将发生变化。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还可能会损失部分本金。
致损条件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定级别的灾难,如一定强度的地震;另一类是一定的灾后赔付额。灾后赔付额又分两种,一种是直接以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为基础;另一种是以特定区域的行业赔付额为基础。
巨灾债券是新的分散风险的途径,扩大了以前只有再保险这条途径。当约定条件就是巨灾发生时,保险人可以不返还本金(当然也不还利息)给债券持有人;但巨灾没有发生时,保险人就要按约定返还本金和利息给持有人,而且它的报酬率要高于市面上的其他债券的回报率。
㈧ 中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中国风险证券化的
发展问题,你可以
上网查一下
㈨ 巨灾保险债券的分类
巨灾债券的运作及我国发行巨灾债券的对策研究吕雪梅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近些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2000多亿,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因此,我国的巨灾保险需求不断上升,是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但我国目前在巨灾保险方面的供给却十分有限,许多防范巨灾风险的险种几乎空白,供给和需求间存在巨大缺口。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和资金来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巨灾债券作为发达国家保险业积累巨灾基金,扩大保险业偿付能力的成功做法,可以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转嫁给资本市场,从而弥补保险市场的资金不足,同时也为各种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因此,在我国发行巨灾债券对于我国保险业转移巨灾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深入探讨了巨灾债券的内涵、运作机制及产品特性的基础上,考察了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巨灾债券的发行及运作情况,全面分析了我国发行巨灾债券的必要性、可行性、障碍,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债券触发条件再保险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42;F832.5
【DOI】:CNKI:CDMD:2.2007.106715
【目录】:内容提要4-6引言6-9一、研究背景和意义6二、文献综述6-8三、研究方法与内容8-9第一章巨灾债券运作的基本原理9-20第一节巨灾债券的内涵及分类9-11第二节巨灾债券的特性分析11-13第三节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及风险13-16第四节巨灾债券的定价分析16-20第二章西方发达国家巨灾债券的运作及借鉴20-30第一节巨灾债券产生的动因20-21第二节美国USAA巨灾债券的运作21-25第三节日本巨灾债券运作25-27第三节欧洲巨灾债券的运作27-29第四节发行巨灾债券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及启示29-30第三章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可行性及对策建议30-44第一节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必要性30-34第二节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可行性34-36第三节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障碍分析36-39第五节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对策建议39-44结论44-45注释45-46参考文献46-49论文摘要49-51ABSTRACT51-54后记54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㈩ 巨灾债券的介绍
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s)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其重要条件是有条件的支付,即所谓的得赔偿性触发条件和指数性触发条件。巨灾债券是指债券公开发行后,未来债券本金及债息的偿还与否,完全根据巨灾损失发生情况而定。即买卖双方通过资本市场债券发行的方式,一方支付债券本金作为债券发行的承购,另一方则约定按期支付高额的债息给另一方,并根据未来巨灾损失发生与否,作为后续付息与否及期末债券清偿与否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