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保险机构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1)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2)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3)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4)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5)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6)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喵喵保)
B. 如何认识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
1.农业风险的分类
农业风险通常分为两种类型:
(1)自然灾害:指由气候变异、地壳运动等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引起的较大程度上的灾害和损失。降水异常所致的水涝灾害、干旱、暴雨、冰雹等;温度异常引起的高温、寒潮;风力异常引起的台风、龙卷风等;属于地壳运动引起的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指由不可预料或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如畜禽因火灾、爆炸、侵袭、中毒等引起的伤害和死亡,以及农作物的灭失。
主要包括:
生物灾害:指灾害、虫害、草害等。
社会风险:指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可能导致农业生产损失的不确定性事件。
2.农业保险的含义与种类
(1)农业保险是由保险企业集合众多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合理计收损失分摊金,建立共同基金,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遭受到的意外损失提供资金补偿。
(2)农业保险的主要种类:农业保险主要划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其中,种植业保险包括:
农作物保险:指以林木以外的人工栽培的植物为标的物的保险。又可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林木保险:指以各种用材林或经济林等为标的物的保险。包括:森林保险、经济林保险和苗圃保险等。
养殖业保险是指以农牧场或个人饲养的畜禽、水产动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养鸡保险、养鱼保险、珍珠饲养等。可分为:
牲畜保险:指以役用畜、肉用畜、乳用畜或家畜家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水产养殖保险:保险标的主要是以商品性生产的人工养鱼、养虾和育珠等水产养殖产品。
其他养殖保险:包括家畜家禽和水产养殖保险未能包括的养鹿、养豹、养狐等经济动物的保险和养蜂、养蚕保险。
C. 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困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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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供给不足,需求乏力”。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概括为“四个矛盾”:
第一,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商业运营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趋利性的目标追求,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矛盾的结果,必然是农业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外部性突出的农业险种发展的萎缩,乃至消失,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第二,农业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由于产业的弱质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的缺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危害程度会更大,并且有逐步加重的趋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农业保险业,由于受自身收益和险种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
第三,农业保险的高成本与农户家庭的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以大数定律为基础,投保多则保费低、保障足。农业产业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要有高费率作保障,一些地区农作物保险的费率高达10%。然而,与城镇居民相比,由于我国农业基础地位薄弱、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不高、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对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缺乏。
第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与法律制度缺失之间的矛盾。受农业经营者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更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矛盾之一。《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也只是泛泛谈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
D. 传统的农业保险主要是保什么风险
农业保险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保险保障活动。 根据农业种类不同;可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林木保险。
E. 近年来国家重视农业,农业保险有哪些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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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业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经历了20多年的曲折历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恢复与波动发展阶段(1982年-2003年)。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业务发展呈现快速上升趋势,1992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同时,赔付率也大幅上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达到119%。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又减到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保费不足1元。据统计,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仍有经营,但品种、规模很小。这一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恢复后快速发展到萎缩低迷的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破冰与升温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由于近年来“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加之入世过渡期终结的日益临近,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伞作用日益突出,农业政策性保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吉林等9个省区市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国内已设立了4家农业保险公司。今年,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力度,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试点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同模式,并制定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事业。为此,有人乐观地称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
2、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困境分析
农业和保险业是我国两个典型的弱势产业,风险大、成本高、盈利低的规律特点,使农业保险成为“弱弱结合”产业。10多年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已经进入了“供给不足,需求乏力”的困境。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概括为“四个矛盾”:
第一,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商业运营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趋利性的目标追求,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因为农业保险经营者不会主动为政府或社会承担外部性造成的经济损失。矛盾的结果,必然是农业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外部性突出的农业险种发展的萎缩,乃至消失,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第二,农业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由于产业的弱质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的缺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危害程度会更大,并且有逐步加重的趋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农业保险业,由于受自身收益和险种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
第三,农业保险的高成本与农户家庭的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以大数定律为基础,投保多则保费低、保障足。农业产业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要有高费率作保障,一些地区农作物保险的费率高达10%。然而,与城镇居民相比,由于我国农业基础地位薄弱、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不高、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对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缺乏。
第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与法律制度缺失之间的矛盾。受农业经营者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更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矛盾之一。《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也只是泛泛谈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借鉴:政策性与商业性有机结合
农业保险具有管理风险、收入转移等功能,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并作为重要手段实现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其中,既有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有菲律宾、毛里求斯、智利等发展中国家。各国根据自身国情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和政策。
从各国农业保险的模式来看,大体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政府依据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4大险种,将农作物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还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联邦政府成立了农作物保险公司,委托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具体经营。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20%-25%费用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险补贴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为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其他都是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以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0-1999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50亿美元,1999年达到22.4亿美元。
F. 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哪些方面的缺陷
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已经展开了几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地方政府及参保农户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这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于为什么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它的方向发展、最终的目标,说法不一,存在诸多疑问。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征收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乱收费,因此对其缺乏积极性。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的运营模式。商业性保险公司也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如何判断保险公司的盈亏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所致还是由经营商业性敬业保险业务所至以及政府的补贴力度如何,难以确定。这都将成为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将起到促进和保护的作用。它应该成为一种制度而保留下来,这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出台[2] 。相关的农业保险的法律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简单的提到:“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而经过改版后的现行的《保险法》也主要是针对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没做具体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至今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还是一个空白,现在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一直无法可依。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3.低收入和高保费率的冲突
我国目前农业种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产力低下,人均耕种面积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开支,生产成本几乎没有剩余。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其成本较高,这就决定了高保险费率。据统计,一般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 15%之间,与其他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要高出十几倍。这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费率即使能高达50%,广大农民仍交不起保费,这结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4.缺乏农业巨灾保险项目近几年来我国多地遭受了大范围的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农民几近颗粒无收,损失惨重。而我国政府并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各级政府在财政上也没有专项补贴。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往往要超出当年收缴的农业保险费十几倍。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甚至保险合同难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风险,以确保农业保险继续发展下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5.监督管理问题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的监管主要是由保监会来执行的,而从历史上来看,保监会主要是从事商业性保险的监管,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质,而商业性保险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二者的目的不同,经营理念亦不同。对于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盈益,也要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顾,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主要任务是将其作为一种政策进行推动,以达到最终政策想要达到的目标。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目标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门监管,你然要产生多方面的矛盾冲突。这样,必然要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G. 农业保险可以承保的农业风险有
1.
3.
4(经济萧条)
H. 什么是农业风险性
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保险具有分散风险、转移风险和损失补偿的职能,保险一般只承保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以保险的风险一般必须满足一些条件:1.大量同质风险存在,满足大数法则;2.损失发生具有意外性;3.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或测定的;4.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5.保险费必须合理,费率不能过高。那么农业保险的可保性如何呢?
(一)农业风险经营中大数法则的适用性分析
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是要满足大数法则,即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它是指同一农业风险要达到足够数量方可分散风险,而且这些事件应当是相互独立的。在农业保险中,每一个风险单位就是一个随机事件,而许多农业风险,比如旱灾、洪水、蝗灾、禽流感等,一旦发生少则波及一两个县,多则几个省,使得这些农业保险对象的风险单位相当大。而如果要把每一个保险单位作为一个风险单位的话,那么各个随机风险事件是高度相关的,对于气象灾害等风险事件,如果保险区域过小,或保险对象过于集中,那么农业风险随机事件可能过少或风险事件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从而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对于农作物等种植业保险对象,除了少数的工厂化设施农业受气象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小而外,大多数农作物都会受到气象灾害、病虫灾害的强烈影响,这些风险因素构成的风险单位很大,因而使得独立风险事件数量有限,而小范围的农业保险也使得保险单位之间的风险高度正相关,因此要保证有大量独立随机风险存在的条件就不容易满足,其可保性很差。但是,如果保险区域广大而分散,将会有较多的独立随机风险事件,再加上只要保持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经营,也可以从时间方面大量增加风险单位,虽然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规律性,但由于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变化相当复杂,不同年份之间的灾害风险相关性并不是很强,那么风险单位数量将与保险经营年限呈倍增关系,长期的、大范围的农业保险经营将具有较好的可保性,特别是当建立起全国性以至于全球性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后,独立的同质农业风险数量将大为充足,农业风险能够在全国以至于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分散,其可保性将大大增强。
(二)损失发生的意外性分析
农业风险的发生一般都是意外的,特别是各类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疾病和意外伤害,虽然在保险业经营中,包括在农业保险实践中,也会不时发生一些道德风险,即投保人夸大损失或故意制造损失获得赔偿,出现一些故意损害保险标的的情况,比如耕牛因病导致无法再役使,投保农户为获赔而故意不医治从而导致耕牛死亡以获得保险赔款,但总的来看,农业风险的损失还是以意外为主。
(三)对农业风险的损失确定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技术性的难点
对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言,其损失的时间、地点是能够加以确定的。对损失金额,大多数标的在理论上是可以确定损失金额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则存在一些技术性的难点,比如对粮食作物损失,究竟是按收成损失加以赔偿,还是按投入成本损失加以赔偿?假设在壮苗期农作物因意外灾害造成绝收,如果按农民实际投入成本(也可以包括劳动成本)加以计算,则损失金额不算太大,但从农民的角度,此时的实际损失是农作物未来预期收成的全部损失,则这种损失金额要大得多,因此要准确衡量损失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不过一旦确立了损失标准,那么损失金额还是完全可以确定的。
关于农业风险损失原因的确定,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具有较大的难度。一方面,农业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有时具有非一致性,比如雹灾一般来说会给农作物造成损失,但如果在干旱地域发生雹灾,则不仅能缓解旱情,而且能将空气中的氮等营养元素带人土壤,增加土壤肥力,可能出现受灾反而丰产的情况;另一方面,农业风险具有广泛的伴生性,一种风险事故的发生会引起另一种或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比如在雨涝季节,高温会诱发农作物病害和虫害,如果只保自然灾害风险,而病虫害风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则在理论上就很难分清责任;第三,农业风险损失与农民的防灾防损措施关系极大,比如加强农作物的田间管理,精耕细作清除杂草可以减少损失,当发生病虫害后,如果采取积极措施杀灭病虫,可以大大降低损失程度,根据我国农业损失的有关统计数据,这样挽回损失的比例可以达到80%左右。
因此,对农业进行保险,其损失程度和原因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保程度不很充分。
(四)农业风险单位巨大,同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大,风险不易分散
开办农业保险,特别是小范围的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不易满足可保风险中要求的大多数标的不能同时受损的条件。一场农业风险事故,诸如旱灾、洪灾、流行性疫病,一旦发生,往往波及多个县以至于多个省,使得农业风险单位(即风险范围)过于巨大,以至于在一县一省以至于一个国家之内都难以得到有效分散,这与财产风险、人身风险等相比有显著的区别,因为在一般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中,每辆汽车、每个投保人都是一个投保单位和保险单位,几乎不可能出现多数对象同时出险的情况。保险经营要满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大数法则,而大数法则要求的是风险损失随机事件是相互独立的,这一事件应当是风险单位,而不是一个投保单位(如一个农户或企业),也不是一个保险单位(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某一地块的农作物或企业的厂房等),因此从事种植业保险可能造成在某一地区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越多,风险越不容易分散的情况,因为这一风险单位可能会更加巨大,一旦出现诸如旱灾、洪水事故,风险损失反而越大。因此,如果要对农业进行保险,一是范围不能太小,必须大面积开展,在一个省以至于一个国家内方能适当分散,同时,对农业保险在一国以至于在世界性范围内进行再保险将是十分必要的。
(五)农业风险期望损失大,保险费率高
风险标的要适合于承保,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满足经济上的可行性,即所支付的保险费应合理,不宜过高,而农业保险从可保性上看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保险费率过高,特别是多重风险和一切险农业保险更是如此,而保险费率过高的根本原因是由农业自身所面临的风险所决定的。以重庆市的统计数据为例,1997年-2001年仅仅因旱灾造成的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就高达14.8%,而绝收所占比重也达到3.54%,而各种灾害造成的受灾和绝收面积占所有播种面积的比重则分别达到了29.5%和6.75%。而从全国来看,2000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面积和绝收面积分别达到了3437万公倾和1015万公倾,分别占了全国播种面积的22%和6.5%。由于农业标的损失率是确定保险纯费率的基础,那么农业风险的高损失率必然带来高费率。而在养殖业保险中,损失的概率一般会更高,有关专家在对陕西西安地区的奶牛死亡率调查中发现奶牛的平均死亡率达到2%-16%,其中犊牛死亡率达12%—16%,成年母牛死亡也达到3%—5%。相对而言,单一风险农业保险,如雹灾保险的费率相对较低。
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不仅体现在高损失率上,而且也体现在高费用率上,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在地域上非常分散,而承保、理赔等工作的季节性又很强,点多面广,在承保理赔上时间比较集中,地域比较广阔,工作难度大,而且我国许多农村地区交通不便,通讯落后,如要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措施,保险人必须投入大量的成本,国内外开展农业保险提取的农业保险费用一般占了理论纯保险费的15%-25%左右,高的可以达到35%-40%,由于农业保险费率中包含的业务费率较高,必然进一步加大农民的保费支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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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性质与农业风险的可保险性分析(下)
www.cnfol.com 2006年01月10日 09:47
农业保险的高损失率和高费用率必然导致高费率,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实践都表明,农业保险的费率最低也应在2%以上,高的达到15%—20%,这相对于一般财产与人身保险千分之几的费率而言高出十几倍乃至几十倍,这高得吓人的费率必然使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在农业保险面前望而却步。
从上述对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可以看出,在可保风险应满足的五大条件中,除了第二个可保条件能够满足外,第三个条件勉强能满足,第一和第四个条件满足度较低,而第五个条件一般不易满足,因此相对于一般的人身、财产风险,农业风险的可保性较差,如果农业保险实行纯粹的商业保险,又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或补贴,较差的可保性将使得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困难重重,这也是为什么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在世界各国普遍不成功的重要原因。
三、规避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弱可保性的对策探讨
虽然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及弱可保性特征,但这决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就不能开展而只能偃旗息鼓,事实上,根据国内外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结合本文的分析,可以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加以规避和补救,从而使得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持续经营。
(一)实行农业保险的统保和法定强制保险
通过实行农业保险的全面统保和强制保险,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而且也可以避免防灾等方面的搭便车行为,减少对非投保者的外部效应,并增加和壮大保险基金规模。
(二)对投保农民和保险经营机构给予政策性扶持或补贴
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具有高费率和高赔付率特征,其可保性较弱,导致农民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不愿经营,但如果政府能在保费及经营费用上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则农业保险的费率可以大大下降,其第五个可保性条件可以较好地满足,而且农业保险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准公共性和外部性,通过补贴,可以部分弥补其市场失灵。
(三)扩大和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区域,避免实施范围的过度集中
保险区域狭小和过度集中,比如仅在一个乡或一个县推广,会导致风险过于集中而无法分散,而尽可能扩大和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区域,比如在全省以至于全国推广则可以保证存在尽可能多的独立保险单位,从而使农业保险较好地满足可保性的第一和第三个可保条件,从而使得农业保险的可保性大大增强。
(四)发展单一风险农业保险,控制农业多重险或一切险的经营风险
由于多重风险或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较为宽泛,出险后不易分清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一方面会引发道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损失原因不易分清,使得第三个可保条件不易满足。因此,一方面要尽量在条款上明确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同时强化保险期间和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需大力开发单一风险保险或只承保包括少数几种主要风险的多重风险农业保险。
(五)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单位巨大,且不易分散,因此建立省级和国家级的农业风险基金及实施农业再保险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这样也可以通过加强第一和第四个可保条件,使得不易保险的风险可以通过再保险方式而具有可保性。
I.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哪些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定价不足风险:
二.承保质量低风险:
三.理赔制度管控不严风险:
四.分保风险:
五.信用风险:
六.应收风险:
七.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