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出租车买保险的问题
原则上只有国家强制执行的保险才合法,不过你既然挂靠公司也就是有人管了,这些保险多上点还是好的,就是三者上的有点高了,又指定保险公司,很显然你的公司在中间赚取手续非了,大家不妨一起和公司协商一下 有国家强制的交强险呢三者就别上了,至于司乘客运公司好象都强制上的
㈡ 我是开出租车的,公司强制让我们买养老保险,全部由我们自己出钱。每月交612元,他们是否合法!
如果你 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特点公司给你发工资),那养老保险属于强制购买,公司可以依法从你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你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公司应当缴纳的部分不应由你来出,如果公司违法克扣,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
如果不是劳动关系,属于挂靠分成,那公司无权强制购买,同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㈢ 出租车挂靠经营是否违法
出租车可以挂靠经营,不违法,被挂靠的单位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虽然没有违法,但是现在各个城市正在逐渐取消
个人的出租车,为了各方面的事务管理的节省成本,把自己和车交由出租汽车公司来管理,与其签定合同,向其缴纳管理费。
关于挂靠,如果出租车司机出现意外,应当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并且对他方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有公司赔偿,如果司机个人有过错,公司再向个人追偿。
关于出租车的挂靠,现行法律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但各省在这方面都由其高级法院做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出租车所在公司只是对其行使的管理权,其所有权仍归个人所有。
出租车到了报废的期限,所需购车费用仍由原车主自行解决。
虽然没有违法,但是各个城市正在逐渐取消现存的高额承包、一次性买断、挂靠、托管经营行为。
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企业新取得的经营权,应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严禁向驾驶员买断经营权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防止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章行为实施二次处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建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城镇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和特点,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规范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落实企业维稳的主体责任。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是维护本企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企业员工的稳定工作,落实责任,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切实担负起维护本单位稳定的主体责任。
对于疏于管理、管理不当导致发生的出租汽车不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
(二)规范企业运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企业运营机制;应积极推行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
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司机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司机的任何费用。禁止经营权层层转包。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发挥中介组织等的作用,对现有个体经营者实行有组织的管理,逐步取消现存的高额承包、一次性买断、挂靠、托管经营行为。
今后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企业新取得的经营权,应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严禁向驾驶员买断经营权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防止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章行为实施二次处罚。
(三)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管理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参照当地出租汽车单车月平均营运收入、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或管理费标准。
承包费或管理费要兼顾企业和司机双方的利益,充分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发放给司机的各种工资补贴、为司机缴纳的各种费用及企业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收取承包费或管理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权益。
企业要建立与驾驶员的沟通协商机制,及时处理驾驶员在营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属于企业内部事务的,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外部事务的,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
积极组织驾驶员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出租汽车行业活动和形式多样的服务竞赛,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质量,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文明的运输服务。
(五)转变出租汽车服务方式。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推广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运营调度系统,发展电话预约、呼叫到点服务,逐步形成巡游、电话预约出租汽车和专用候车点出租汽车服务市场体系,逐步替代以巡游式为主的运营方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中国.西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㈣ 我要买五十万商业险,出租车公司要求买一百万得,保险公司不卖给我,我该怎么办
不清楚,营运车都买的贵,因为出险率高,天天跑,我私家车都买50万。也多不了几百块。买个安心而已
㈤ 我有一辆出租车保险被出租公司垄断,自己的车交保险自己不能做主,请问去哪个部反应
你的出租车不再挂靠这家,出租车公司,否则你到哪反应都解决不了
㈥ 出租车挂靠到公司,公司强制我们保险100万合法吗
这本身是双方合同关系。公司的要求,你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不同意的换公司。
㈦ 出租车有什么必须上的保险吗交强除外!
1、商业险,虽说是自愿买,但你这是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的吧?公司一定会要求你买的,而且买的险种还不能少,比如车损险,第三者至少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有不计免赔。
2、道路客运人责任险,现在很多地方都要求出租车必须买这个险种,不然无法年检。
㈧ 个人买的出租车挂靠公司,车主有权选择保险公司买保险吗
可以的
,这不用说
㈨ 我是出租车司机,现在没单位如何买社保
你可以找一些你以为信赖的过的保险公司业务员代办的。
我是PICC里面的业务员可以帮你代办车险的,如有需要请与我联系。
㈩ 出租车公司强制挂靠的车辆在他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合法吗
挂靠企业则负责为这些车辆办理上牌、年审、保险以及营运手续,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挂靠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为追求经济利益,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为交通肇事埋下了不小的隐患,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实践证明,挂靠经营模式给挂靠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经营风险,基于此,挂靠企业为了分散经营风险,都会在与实际车主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乙方(实际车主)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挂靠企业)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挂靠企业通常会要求车主在交强险之外为挂靠车辆再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而由挂靠企业“统一办理”的保险,通常是以下两种模式:1、由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投保人,挂靠企业为被保险人;2、挂靠企业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费,然后缴纳至保险公司,由挂靠企业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挂靠车辆事故频发,而一旦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车方与第三者(受害人)又很难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多数纠纷会走入司法程序,基于对挂靠车辆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不同理解和认识,法院的判决又是结果不一。有认为实际车主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认为应当采用法定登记主义,由挂靠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有认为实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挂靠企业收费获益,亦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拘束力,而司法文书中对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不一,更是让挂靠车辆在侵权赔偿后的保险理赔问题变的复杂起来,举例说明:某挂靠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为实际车主,被保险人为挂靠企业,该挂靠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由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对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第三者也向实际车主出具了赔偿凭证。接下来该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理赔了,请看下面三种索赔情形。A由挂靠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从相关赔偿凭证上看,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并非是被保险人(挂靠企业),被保险人并未因事故的发生遭受任何损失,无损失即无需补偿,挂靠企业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B由实际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挂靠车辆虽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实际车主并非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C由挂靠企业与实际车主一并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挂靠企业与实际车主一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势必要声明保险标的为挂靠车辆,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绝赔偿。理由是,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保障,而挂靠企业因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同样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参看《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要获得保险金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受到了财产损失。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前述拒赔理由,从法律理论上来讲是有依据的。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挂靠企业收取挂靠车辆的服务和管理费用,因此对挂靠车辆具有保险利益,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挂靠车辆的损毁和侵权赔偿,均由实际车主自行负担了相应法律后果,挂靠企业并不因此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因此挂靠企业对挂靠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有关保险利益的研究目前非常有限,而挂靠企业对挂靠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在保险司法实务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挂靠车辆作为事故高危车辆,更需要受到保险保障,但现实的问题是,挂靠车辆“投保时易,理赔时难”。究其根源,就是因为挂靠车辆的权属、性质不明晰所造成的。机动车挂靠经营,有其独特性和合理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经营形态可能都会持续存在。遗憾的是,目前尚无保险公司就挂靠车辆的承保与理赔问题形成较为科学的设计方案,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如果不能对“挂靠车群”予以重视和区分,保险纠纷将无可避免,最终的结果是既失掉了业务,又失去了信誉。因为两起涉及挂靠车辆的保险纠纷案件,使笔者对挂靠车辆的保险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提供以下建议,见教于诸位,以供探讨。1、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尽量说服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当挂靠车辆的车主、挂靠企业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被诉法院后,如果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积极与原告(受害人)和法院沟通,提供车辆的保险信息,尽量让法院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追加到诉讼中,这样一来,不论法院认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都会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避免了再行理赔可能产生的纠纷。2、挂靠车辆在投保时,尽量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