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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堂员工购买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22 22:41:04

1. 餐饮店怎么给员工买保险

方法如下:

1、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2、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1)为食堂员工购买保险制度扩展阅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2.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参考:
员工餐厅管理制度

1、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用餐时间,打饭时应自觉排队,文明有序,不得插队、挤堆、起哄、违者罚款10-1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处理。
2、员工必须厉行节约,坚持“吃多少打多少”的原则,不得有剩菜剩饭,更不允许有倒饭现象发生,如有发现倒饭者,罚款50—100元。
3、就餐员工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制度和监督,要爱护公物,不得把饭菜带出餐厅,违者罚款20元/次。
4、员工就餐时不允许在餐桌上有遗留饭菜,如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人。
5、员工就餐时必须遵守餐厅管理制度,不得在餐厅内打闹、戏耍、大声喧哗,违者罚款50元/次。
6、员工就餐完毕必须在规定的地方洗碗,不允许把剩余的饭菜倒入洗碗池。违者罚款20/元次。
7、食堂操作间,除食堂工作人员外,其他闲散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违反一次罚款20元。
8、员工就餐时,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准乱扔脏物,严禁在食堂内吸烟。违者罚款10元/次。
9、就餐员工要养成爱护公物的习惯,不准故意损坏餐具、餐桌和餐椅,损坏要照价赔偿。

3. 餐厅要为员工买什么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如果怕火灾、暴风之类的风险危害财产
可以购买企业财产险
但是如果没有几百万的资产
保险公司一般不收的
对于防范餐厅员工的意外伤害风险
可以购买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
如果担心有顾客在店内跌倒等意外事故而遭到索赔
可以购买公众责任险

4. 机关单位食堂临聘工作人员有保险吗

食堂工作不是机关单位的主要业务,一般都是劳务关系,不缴纳社保。

5. 国家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保险有哪些

员工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 离退休养老保险。

1. 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

1. 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 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 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 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
(2)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 失去资格情形:

(1) 领取期限届满;
(2) 参军或出国定居;
(3) 重新就业;
(4)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 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 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 疾病保险。

1. 对长期固定工:

(1)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 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 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 对劳动合同工。

(1) 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 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 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 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1. 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 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 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 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 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 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 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 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 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 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 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

1.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 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 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 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 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 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 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 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批准。

6. 餐厅酒楼必须为员工买保险吗

必须先得到卫生许可证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 以个体工商户开一家小餐馆为保险证。 办个体照的程序 办理营业执照是餐厅开业的必备条件,办理营业执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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