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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风险揭示

发布时间:2021-03-21 08:05:42

⑴ 工商银行银行理财产风险揭示书有法律效力吗

当然有法律效益的

⑵ 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有哪些

做理财看三点:收益、安全和流动。从这三点来看,相比其他理财渠道,银行理财都不太好。
银行理财大多为代销基金、证券、信托、保险、二级市场等金融机构的产品和衍生品,本身这些产品和衍生品的收益就不高,银行还对投资人收取托管费、销售费(即代销费)和管理费(超出预期部分归银行所有),以致给投资人的剩下的收益就没有多少了,一般只有6%左右,无法抵御通货膨胀。
从安全性来看,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比较安全,一般从R1到R4的风险级别理财产品都可以保证本金,不过银监会还是规定除存款外理财业务都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因为只要投资就是有风险的,银行有责任向消费者揭示任何潜在的风险。有少数较小的商业银行,比如城商行会在风险揭示中说可以保证本金和收益,以吸引投资人,这是违反规定的。但是有一点你得清楚,银行理财在风险揭示书中会写,风险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流动性有目共睹,银行理财中途不能赎回,而且需要募集期、赎回期之类的清算期,这些时期不给投资人收益,银行白用你的钱。我有个同事做银行理财,协议书上写T+1赎回,结果等了一个星期才把钱打回来。

⑶ 工商银行理财的风险提示如&理解,请知情人士指点 谢谢

这个声明我的理解是:客户只会承担的是投资的机会成本风险。而不是投资本身(即本金)的风险。比如,你购买理财产品以后,遇到国家连续加息,这时你的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会低于存款,这个风险你自己要承担。

⑷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在哪

首先你要搞清楚。
一、银行从来不自己开发理财产品。(银行只有一个产品那就是银行债券
二、你在银行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都是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嫁接进去的。由银行代销。
三、银行帮基金卖的所有理财产品大体分为三类、资产管理方面的基金、股票基金、基础建设方面的基金。
所以:要看你选择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哪一种。因为每种风险都不同。。我也懒得打太多字。如果想深入的问。关注一下我。给你专业回答。
银行给你的风险提示。它只用一句话告诉你了: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这就是它的风险提示。
银行大厅卖理财产品的。自己都说不清楚这个产品干嘛的。他只告诉你收益和投资本金。他们从来不会专业的告诉你:你购买的是什么?这个公司如何?未来发展如何?预期收益是否能达到?分红政策如何?亏损的程度会有多大??

⑸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有法律效力吗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风险揭示书》属于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各类存款和投资意识得到复苏,并不断高涨,各商业银行也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担忧和关注与日俱增。
一、个人理财产品
当下,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质进行分类,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顾问型理财服务,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二是委托型理财产品,即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三是委托加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四是委托加银行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财产品,如“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条件理财产品。
二、要约邀请
要明确认识什么是要约邀请,首先要认清什么是“要约”。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之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足见“要约人是否受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约束”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风险揭示书》虽然具备签字盖章等形式,但银行却不受产品介绍的约束,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条进一步规定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⑹ 光大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中的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是指什么

光大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中的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管理各方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对于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由于受托人经验、技能、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新股产品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受托管理资产管理方面的风险。
温馨提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各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等,购买时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风险提示”部分。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⑺ 购买光大银行理财产品时是否需要抄录风险揭示条款

个人投资者首次办理光大银行当期理财产品认购或申购时,须抄录《风险揭示书》中的风险揭示条款,之后再进行同一期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时则不需再次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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