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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论文理赔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19 23:54:42

⑴ (高分!!!!)保险理赔案例分析题目!!!跪求解答!!!!

平安中级的题目?核损的后援人员太武断了,不仅没少赔钱,而且还把客户得罪了,以后原则上要相信客户,多与看过现场的查勘员沟通,不要轻易下核损结论,要对核损员人员加强考核。

⑵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求解答 非常感谢

一般这种情况下:
1.在本次事故当中保险公司应赔付出租车与护栏碰撞造成的直接损失,(因这些损失在车损险内包括,而且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里没有这一项。)
2.在本次事故当中前机盖突然翻动造成前风挡玻璃及其它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前机盖突然翻动原因有两种可能,一是因疏忽机盖没关好导致,二是机盖锁因老旧损坏导致本次事故。(一般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有责任、有义务去保管好标的车,固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3.在同一个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给予理赔的。(就像主挂牵引车在无碰撞其它外界物体的情况下,因刹车导致驾驶室碰撞后面自己的挂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一般这些在你交保险时给予你的保险合同里都有,仔细看一下吧,主要看责任免除。

⑶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0天犹豫期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天好不好? 一般这样的情况责任是不在保险公司,主要责任是保险代理人李某身上,李某收到保费没尽快交上公司,耽误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⑷ 一个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急……用)

建议还是找个专业理赔师帮你解释吧

财产保险事故案例分析怎么写

1、写清楚事故的发生及后续情况以及财产的损失
2、待估财产的损失情况及解决方案
3、与事故单位、公估公司的沟通合作以及赔偿情况
最重要要写清楚案件中如何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凸显保险公司的良好策略

⑹ 保险案例分析

是这样的,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免责条款,且09年之前的保险法有规定,对于合同成立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保险人按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设定自杀条款是为了防止确实有些人有自杀打算且希望给家人留下一笔钱而投保。
设立2年限制是因为,毕竟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所使用的生命表中自杀是一种死亡原因,完全排除的话,对投保人不利。而即使有人有前面自杀的打算而投保的,2年后真正自杀的概率也很低。因此为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所以设立2年的限制。

由于王某是01年10月投保的,只要自杀时间的时间早于03年10月,则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但是,如果在今天,根据新的《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如果鉴定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自杀条款不适用,保险公司依然要理赔。

⑺ 关于保险理赔案例的

应由对方赔偿。因为被保险人在本起事故中付主要责任,剩下的次要责任是刘某的。刘某也要为自己承担的责任买单。好友,这种算法是不对的,2006年开始,国家要求必须承保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赔付的方式是:
65000-10000=55000
55000*0.7=35000
35000+10000=45000
最终保险公司要承担45000元的损失,超过的部分20000元需刘某自行承担。

⑻ 汽车保险与理赔的案例分析题

不错啊!专业题,我来试试!
1》作为查勘定损人员,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第一不要在在现场作过多的评论和定性说辞。多问,多记形成书面材料。发现疑点时用相机固定证据。必要时摄像留存。客户越是着急找你谈理赔的事就证明他越是心里没有底,不要打草惊蛇。
2》存在疑点,如果被追尾,A前面的货车为何要逃逸,B油底壳破裂,车身有多处有混泥土擦伤痕迹C拆解后发现内部磨损严重 D发动机没有热度,这些都不符合常理,与事故发生情况不一致。
3》首先就是查勘定损人员不能被腐蚀,洁身自好,杜绝与客户的交易往来。其次就是将手中的材料交给相关机构或者请求公安技侦部门的协助,调查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
不知满意否,还有。。。。方法涉及机密不便透露。

⑼ 求保险理赔服务案例分析

一个货运险案例的理赔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为其全年生产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的货运业务由丙运输公司承运。丙运输公司与丁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丁保险公司为其承运业务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货运业务仅是丙公司总体货运业务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运甲公司的一批货物过程中发生了保险事故,丙公司被有权机关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险公司发生货损,丙公司向丁保险公司报案。丁保险公司得知就该批出险货物托运人已经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后,向乙保险公司主张按照重复保险共同分摊损失。

问题:

一、该案投保行为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分析:


一、该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法》第41条)据此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包括三个因素,即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和保险事故相同,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甲乙之间的保险合同与丙丁之间的保险合同相比较,保险标的相同、保险事故相同,但保险利益不同。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12条)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货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而甲公司而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其职责是将甲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条)因此,承运人对运输期间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转嫁其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的风险;乙投保的目的是转嫁自身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两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两个投保人为转嫁各自风险而订立的两个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综上,对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情况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重复投保的情形。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根据甲乙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乙公司,并协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偿。甲公司若放弃对丙公司的索赔,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过错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乙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有转嫁之处,乙公司可以在赔付后迅速要求丙公司赔偿或以自己名义提起保险代位求偿之诉。

⑽ 保险的案例分析

新的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后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如实告知为理由拒赔。
现在的问题在于新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才生效,这个案子是否可以根据新保险法进行处理,此事涉及专业法律问题,找个律师咨询下。如果适用新保险法,保险公司一定要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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