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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上街区维修基金科电话

发布时间:2021-03-19 17:28:38

㈠ 河南郑州市上街区要新建安阳路,具体拆迁补偿办法谁知道还有拆迁时间

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根据不同区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
被拆除房屋折旧,三年以内的房屋不折旧,超过三年的每超过一年折旧1%,最高折旧不超过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内不折旧,超过五年的每超过一年每平方米折旧2—3元,最高折旧不超过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 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上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和补偿的原则
1、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3、拆迁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权证的均按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同时被拆迁的,安置、补偿时合并计算面积。
4、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被拆迁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批大建小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批小建大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以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5、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与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按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6、宅基使用证(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简称宅基使用证)以外或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不予安置、补偿。已经倒塌的建筑物,倒塌部分不予安置、补偿,能正常使用部分,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安置、补偿。
7、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拆除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8、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时,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均给予补偿。土地由拆迁人补偿,拆迁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含村庄道路等)。
9、拆迁非住宅房屋:道路建设拆迁时,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部分不影响使用,只对被拆除部分房屋进行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仍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的房屋和土地无法使用,对被拆迁人所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均给予补偿,拆除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不予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
10、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3)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4)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11、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评估;协商不一致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分类评估。拆迁当事人就委托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当事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定。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价格确定。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
12、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分户评估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13、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1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5、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因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按裁决意见办理。拆迁当事人的对裁决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进行。
16、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迁区域内,停止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分户的,均不予认可。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的安置原则
1、拆除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安置。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拆除居住房屋面积为准,但最大不能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的1.7倍;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为准。或者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03〕3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房的面积以基准建筑面积为依据,每户为228平方米。
3、在拆迁区域内,一户有两处宅基地且不够分户条件的,拆迁时按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另一处宅基地只补偿,不安置,土地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不予上浮。新批未进行建设的宅基地,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宅基地给予补偿,可购买安置房,但土地补偿按补偿标准不予上浮。
4、拆迁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属于被拆迁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拆迁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不足以让被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5、安置房屋层次分配上,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对双目失明、下肢残废、家中只有老人的同等条件下层次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一户分到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实行高低层次搭配。
6、安置房楼层增减率为1层增5%,2层增12%,3层增15%,4层增10%,5层减2%,6层减40%。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7、安置地点:(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就近安排安置楼或异地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在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
三、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房的价格
1、拆除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不同区位、结构,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
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1.2倍的,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被拆除房屋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等面积部分,不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被拆迁户交纳上述费用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根据不同区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结构,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等面积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50—50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但未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45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40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宅基地根据不同区位按照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0—250元(根据情况每平方米可上浮100元)给予补偿。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原则及安置房的不同区位,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750—85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安置房的面积小于安置标准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
安置房面积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或者超过基准建筑面积22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按上述规定补偿外,宅基地按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再补偿50 元。
3、拆除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进行补偿。
4、拆除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附属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被拆除房屋建设时按规定应审批而未被批准建设的不予补偿。
5、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居住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属设施:简易房(棚)、独立的大门、厕所、围墙、树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其它不予补偿。
6、2000年1月1日(峡窝镇辖区内2005年4月1日)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7、被拆除房屋成新折旧,三年以内的房屋不折旧,超过三年的每超过一年折旧1%,最高折旧不超过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内不折旧,超过五年的每超过一年每平方米折旧2—3元,最高折旧不超过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
四、安置过渡时间与补偿
1、实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过渡,过渡安置期为18个月,过渡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如遇特殊情况过渡期超过18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过六个月,过渡补助费增加一倍。过渡补助费第一次发放12个月,超额发放或剩余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待回迁时一并结算。
2、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一次性安置发一次,过渡性安置发两次。
4、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被拆除时,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搬迁补助费。
五、奖惩办法
1、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10天(含第10天)前搬迁完毕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按照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
2、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最后10天搬迁完毕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按照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元。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不予补偿的被拆除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4、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未搬迁的,依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强制拆迁。
5、对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拆迁户必须保证被拆除房屋主体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门、窗等。否则,按拆除物品的价值从补偿费中扣除。
7、拆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8、本办法由上街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拆迁时间是今年7月份,主要是资金没有完全到位

㈡ 住房维修基金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住宅维修资金是在收房之前缴纳的,如果不缴纳此费用,开发商有权不将房屋交付于你使用。

㈢ 郑州市上街区有一套二手房140平方已过5年,只有房产证和维修基金凭证,这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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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有谁知道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详细内容

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根据不同区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
被拆除房屋折旧,三年以内的房屋不折旧,超过三年的每超过一年折旧1%,最高折旧不超过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内不折旧,超过五年的每超过一年每平方米折旧2—3元,最高折旧不超过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 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上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和补偿的原则
1、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3、拆迁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权证的均按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同时被拆迁的,安置、补偿时合并计算面积。
4、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被拆迁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批大建小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批小建大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以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5、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与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按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6、宅基使用证(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简称宅基使用证)以外或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不予安置、补偿。已经倒塌的建筑物,倒塌部分不予安置、补偿,能正常使用部分,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安置、补偿。
7、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拆除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8、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时,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均给予补偿。土地由拆迁人补偿,拆迁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含村庄道路等)。
9、拆迁非住宅房屋:道路建设拆迁时,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部分不影响使用,只对被拆除部分房屋进行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仍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的房屋和土地无法使用,对被拆迁人所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均给予补偿,拆除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不予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
10、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3)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4)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11、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评估;协商不一致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分类评估。拆迁当事人就委托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当事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定。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价格确定。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
12、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分户评估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13、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1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5、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因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按裁决意见办理。拆迁当事人的对裁决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进行。
16、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迁区域内,停止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分户的,均不予认可。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的安置原则
1、拆除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安置。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拆除居住房屋面积为准,但最大不能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的1.7倍;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为准。或者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03〕3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房的面积以基准建筑面积为依据,每户为228平方米。
3、在拆迁区域内,一户有两处宅基地且不够分户条件的,拆迁时按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另一处宅基地只补偿,不安置,土地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不予上浮。新批未进行建设的宅基地,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宅基地给予补偿,可购买安置房,但土地补偿按补偿标准不予上浮。
4、拆迁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属于被拆迁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拆迁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不足以让被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5、安置房屋层次分配上,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对双目失明、下肢残废、家中只有老人的同等条件下层次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一户分到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实行高低层次搭配。
6、安置房楼层增减率为1层增5%,2层增12%,3层增15%,4层增10%,5层减2%,6层减40%。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7、安置地点:(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就近安排安置楼或异地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在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
三、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房的价格
1、拆除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不同区位、结构,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
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1.2倍的,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被拆除房屋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等面积部分,不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被拆迁户交纳上述费用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根据不同区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结构,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等面积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50—50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但未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45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40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宅基地根据不同区位按照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0—250元(根据情况每平方米可上浮100元)给予补偿。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原则及安置房的不同区位,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750—85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安置房的面积小于安置标准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
安置房面积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或者超过基准建筑面积22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按上述规定补偿外,宅基地按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再补偿50 元。
3、拆除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进行补偿。
4、拆除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附属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被拆除房屋建设时按规定应审批而未被批准建设的不予补偿。
5、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居住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属设施:简易房(棚)、独立的大门、厕所、围墙、树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其它不予补偿。
6、2000年1月1日(峡窝镇辖区内2005年4月1日)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7、被拆除房屋成新折旧,三年以内的房屋不折旧,超过三年的每超过一年折旧1%,最高折旧不超过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内不折旧,超过五年的每超过一年每平方米折旧2—3元,最高折旧不超过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
四、安置过渡时间与补偿
1、实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过渡,过渡安置期为18个月,过渡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如遇特殊情况过渡期超过18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过六个月,过渡补助费增加一倍。过渡补助费第一次发放12个月,超额发放或剩余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待回迁时一并结算。
2、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一次性安置发一次,过渡性安置发两次。
4、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被拆除时,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搬迁补助费。
五、奖惩办法
1、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10天(含第10天)前搬迁完毕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按照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
2、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最后10天搬迁完毕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按照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元。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不予补偿的被拆除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4、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未搬迁的,依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强制拆迁。
5、对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拆迁户必须保证被拆除房屋主体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门、窗等。否则,按拆除物品的价值从补偿费中扣除。
7、拆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8、本办法由上街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拆迁时间是今年7月份,主要是资金没有完全到位

㈤ 郑州中牟荣和城没有房产证吗

郑州中牟荣和城有房产证。2018年 3月14日至2018年 3月22日,已经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程序,手续是完全合法的。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经办科室:用地科

咨询电话:62105020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5)郑州市上街区维修基金科电话扩展阅读:

没有房产证造成的原因主要由以下方面引起:

一、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的18种情况

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2、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6、楼盘被法院查封;

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1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17、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18、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造成这些情况产生的原因有四种:

第一种是由开发商造成的,这是主要原因,也是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一种,如上面所列的第1—12种。

第二种是由购房者本身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2一16种。

第三种是由于房产证办理部门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7种。

第四种是由代办人员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8种。

㈥ 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上班,属于什么单位

你好,应该属于政府机关单位,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1年6月,是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全面负责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望采纳!

㈦ 虹口区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地址

上海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业务二科,郎杰,地址:北京西路95号7楼 电话:63193189 传真:63193387网址:http://www.shwxzj.com邮 编:200003,,,021-63193189

㈧ 郑州市房管土地局具体在哪里

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联合中心
办事大厅:
咨询电话: 67889166 67889161 67182121 监督电话:67889907
局机关:
办公室: 67889828 67889826 传真电话:67889826

规划发展处: 67889926 市场管理处: 67889703

物业管理处: 67889710 67889711 权属管理处: 67881112
法规监察处: 67889708 房改运行处: 67889702
财务处:67881107 67881109 房改督导处: 67889706
财务中心: 67881103 67881155 组织宣传处: 67889913
人事劳动处: 67889908 67889928 纪委监察室: 67889907
优化办: 67889927 机关党总支: 67889917
信访处: 67889719 67889709 开发办: 67889713
机关服务中心: 67889813 政研室: 67889909
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
办公室: 67889601 组宣人事科: 67881116
法规监察科: 67881122 收入管理科: 67881115
档案管理科西: 67182962 权证科西: 67182606
权证科东: 67889609 测绘管理科: 67889602
测绘队: 67889602 产权初始登记科: 67889157
村镇房屋登记科西: 67182621 预售登记管理科: 67889267
预告登记科: 67889268 商品房转让登记科: 67889160
房改房转让登记科: 67889152 单位房转让登记科: 67889155
私房转让登记一科东: 67889151 私房转让登记二科西: 67182416
疑难登记科: 67889603 房地产价格指导科: 67889610
房地产价格指导科西: 67182413 大厅管理办公室西: 67182611
大厅管理办公室东: 67889150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
办公室: 67175627 工会: 67175513
租赁服务中心: 67175633 财务科: 67175367
稽查科: 67182508 微机科: 67176406
发证科: 67176408 租赁一所: 67176405
租赁二所: 67176404 租赁三所: 67176409
租赁四所: 67176391 租赁五所: 67175073
租赁六所: 67175537 租赁七所: 67182524
租赁八所: 67175591 租赁九所: 67175602
租赁十所: 67176387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 67883316 67883317
综合科: 67883326 招标科: 67883312
稽查科: 67883331 财务科: 67883310
工程科: 67883303 经营科: 67883319

郑东新区直属分局:

办证大厅:67179662 67179663 投诉电话:67179649
办公室:67179661

物业维修基金:
咨询电话: 67889261、67182116、67179663 办公室:67889618 67889617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67889252 67889253 办公室:67881009 67881006

信息中心:
综合科: 67881018

联机备案咨询:
67881026(负责中州大道以东的项目)
67182622(负责中州大道以西的项目)
网站管理科:67881017 市场研究科:67881027
监察支队:
办公室: 67182705 投诉电话: 67182966 67182968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
中原区房管局: 67626210
惠济区房管局: 63639390
金水区房管局: 63931409 二七区房管局: 68892112
管城区房管局: 66229554

市旧城改造开发公司:
办公室: 67182981 67182980
材料厂、建材厂:
办公室: 63315609
正信担保公司:
综合部: 67171183

㈨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分工

李德耀:主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全面工作。分管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

宋建伟:分管局组织宣传处、局编制人事处、局产权管理处、局机关党委、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局长效机制办公室、市房产档案馆;联系工会工作、妇女工作;联系金水区、中牟县房管工作。

高胜利:分管局房屋安全管理处、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直属分局、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工作。


王修安:分管局法规监察处、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市房产信息中心(含郑州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二七区、登封市房管工作。


杨智威:分管局市场监管处、局大厅管理办公室、局政策调研室、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工作;联系惠济区、新郑市房管工作。

雷 鸣:分管局纪委监察室、局行风效能督查室;联系新密市房管工作。


季 朝:分管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局信访处、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市住宅和房地产业协会、高新技术开发区、荥阳市房管工作。


王 刚:分管局规划和住房保障处、局住房改革办公室、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含棚改办);联系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上街区房管工作。


卫长保:分管局办公室、局财务处、局财务中心、局服务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联系中原区房管工作。
李全云:分管市物业管理协会、市物业维修资金监督指导委员会;协助宋建伟同志分管妇委会工作。


钟喜正:负责筹建并分管市房地产业书画摄影学会。


贺明理:分管市旧城改造开发公司。


周书臣:分管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信息工作协作组织有关工作。


陶作勤:分管建材厂。


李秋歌:协助宋建伟同志分管工会工作。


李家璋:分管局物业管理处、局物业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联系管城区房管工作。

㈩ 郑州房屋维修基金如何申请

由你们的居委会出具证明,业主委员会签字,再去房管局的维修基金科室申请,并不复杂!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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