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西省南昌市医保局在什么地方
有关医保的工作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的,如果有问题可以直接拨打南昌市社保局劳动仲裁监察处 的电话0791-6629167(子固路12号社保大楼)
② 江西南昌大病保险一年总共到了多少钱才可以报销
刚大病保险一年总共到了多少钱才可以报销?一般是到了5万就可以报销,这个都是有规定的,到了5万的话就可以到那个区地方去报销啦。
③ 南昌市大病医保怎么办
职工大病医保报销方法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单位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
职工医保大病报销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或非工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累计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职工医保大病报销的范围。具体的职工医保大病报销费用包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的门诊医疗费用等。不属于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包括:在非定点医院就医但没有办理转诊手续的、职业病、工伤或工伤旧病复发、交通意外伤害、因本人违法造成的伤害、食物中毒、自杀、医疗事故的伤害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按国家和当地规定应当自理的其他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大病报销标准职工医保大病报销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具体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如下:1、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报销范围内费用的90%;2、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报销范围内费用的85%;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报销范围内,费用的80%;4、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报销范围内的85%;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报销范围内费用的90%。
职工医保大病报销支付限额
对于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限额,我国各地的标准因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都不尽相同。但近年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广大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我国各省市都大幅度提高了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限额,从起初的几万元,提高到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如北京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由之前的17万提高到现在的30万,南昌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32万元,而无锡更是实现了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上不封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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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江西南昌医保局地址电话
南昌市子固路12号330008单位电话号码:07916611696南昌市劳动保障局政策咨询电话0791-6611992监督举报电话0791-6636034
可以自己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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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南昌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1、应由当事人向退休前的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如:人力资源部门等)向辖区社保部门申报补缴;
2、根据当地的补充医保政策第6条的规定:
(1)大(病)医保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2)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个人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3)允许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大病医保费,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可按照自愿原则,以统筹地区当年大病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补齐此前欠缴年份的大病医保费后,享受当期大(病)医保待遇;
3、当事人办理补缴纳手续时: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证件及资料;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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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江西省居民医保局电话号码
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完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补充医保)是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其功能主要为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居民补充医保给予一定补偿。第三条居民补充医保原则上实行设区市市级统筹。居民补充医保管理、指导和监督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第四条居民补充医保可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事前将招投标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审核批准。第五条居民补充医保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家庭或个人缴费,居民补充医保的缴费标准(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第六条居民补充医保费,由参保人员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参加居民补充医保费以学校为单位,在征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由学校代征代缴。第七条居民补充医保费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使用。居民补充医保费不得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八条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居民补充医保的,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参加居民补充医保的团体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委托时限。协议书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并省社保中心备案。第九条居民补充医保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超出“三个目录”范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不予支付。第十条参保居民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按照不低于下列规定标准支付: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一级90%二级85%三级80%转外诊70%在参保年度内,居民补充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含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居民补充医保参保年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一致。第十一条居民补充医保的报销支付流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结算的原则自行确定。第十二条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办事大厅设立居民补充医保待遇支付窗口,提供业务咨询,及时受理补偿申请并支付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的经办业务和医疗保险服务接受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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