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政策,那么你不论在哪个省市缴纳的社保,都不会影响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你可以拨打本地的电话查询台,询问社保热线电话,也可以到当地的社保部门去咨询、申请。
⑵ 查询失业金打什么电话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给您整理答案,请您耐心等待一下。【回答】
您好,
您可以拨打社保局客服电话12333咨询。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回答】
⑶ 失业保险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每个地区的就业管理服务处都有自己的办公电话,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咨询电话。
但是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劳动、社保类咨询热线电话)查询。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⑷ 沈阳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6号(人才大厦)
电话:024-12333,024-22533093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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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上海失业保险中心电话
先到你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然后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申请失业金
主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劳动手册、退工单、用于发放失业金转账的银行卡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4)10号的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6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52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时,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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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失业保险金服务电话
⑺ 失业保险金的相关电话
打你们保险公司的电话
⑻ 沈阳市失业保险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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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沈阳市失业保险金已调整到位,已于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其中,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⑼ 失业保险金咨询电话
(一)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应该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中心。
(二)己经缴纳社会保险至少一年,填表·表示自己有再就业愿望。
劳动者不是自己主动辞职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三)至于再交业中心电活,可以点击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去找再就业中心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