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赔款转收入,要不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要交税吗
保险理赔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3. 保险赔偿金应转出进项税吗
不能抵扣,需要进项税转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
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1+17%)×17%=850元。
(二)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例2.承例1,假设企业该批电线已投财产保险,并获得保险补偿58500元,此时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1)保险公司的补偿视同销售实现,按补偿额计提销项税额:58500÷(1+17%)×17%=8500元,同时存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2)电线被烧毁,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成事实,所以其进项税额17000元应全部转出,保险赔偿也不应计提销项税额。
在保险公司非全额赔偿的情况下,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显然对企业更有利。但在存货遭受自然灾害已毁损的情况下,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但是税法的要求,同时存货既然毁损也就不可能存在销售的实现,因此企业获得的该保险补偿并不涉及流转税,不应计提销项税额,只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是正确的。
(三)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我国对有些特殊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同时对一些商品的异地流通也有限制。没有取得许可证而经营相关商品,或者对禁止异地流通的货物运往异地,可能会被没收或被有关政府部门以低价强制收购。这种被没收或被低价收购的货物,是否应作为“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呢?
例3.某企业经营的A商品属禁止异地流通货物。该企业将一批价值10万元的A商品运往某地销售时,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并被以5万元的低价强制收购。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对被低价收购的A商品按“非正常损失”处理,转出进项税额1.7万元,同时,认为商品销售没有实现,因而没有计提销项税额。
笔者以为,该企业这样处理是欠妥的。商品被没收,并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非正常损失”范畴;同时,商品被没收,也并不意味着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转环节,在有关部门以拍卖等形式处理后,该商品还会继续进行正常的流转,因此对于被没收的货物,企业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但是按照工商部门5万元的收购价计提销项税额,税务部门会不会以“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该价格确属“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商品被强制收购虽非企业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却是其违规经营直接造成的,因此这种“价格明显偏低”应属“无正当理由”,应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
(四)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应否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
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纳税人往往会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函〖2002〗1103号文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发生毁损的存货,除被盗窃等原因而发生灭失外,只要货物还存在,或者还有残余物,就像例1所举的例子,总会有一点处理价值的,纳税人很可能会滥用1103号文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照所销售的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这时由于货物已经处理,税务机关要调查确认低价处理的原因就很困难。因此如果纳税人确实由于1103号文所说的理由而低价销售商品,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4. 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是否需要交税
保险赔偿的纳税规定。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根据与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遭受损失的赔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因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4)保险理赔款是否要交流转税扩展阅读:
收到固定资产的保险公司赔偿款如何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收到保险赔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者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税?
保险赔偿的纳税规定。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根据与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遭受损失的赔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因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5. 收到保险公司赔款需交税吗
首先可以肯定,保险赔款是不交税的。
支付对方800元时:
借:营业外支出800
贷:库存现金800
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1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
这样,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00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 保险赔付的钱需要扣税吗
保险公司的赔款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所得的补偿,给付的保险金是按合同约定到期或是达到一定条件所支付的款项,这些不是个人的收入,所以不用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个人所获得的保险赔款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或给付的保险金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7. 公司保险理赔款是否需要缴税
您好!保险是不需要缴税,不被查封,不用于抵债,不会没收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请您放心。
8. 保险赔款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保险理赔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所以保险赔款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9. 赔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
赔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根据情况而定。
一、合同未执行取得的赔偿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一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二、合同执行不到位取得的赔偿金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部分特殊业务可以扣减应税营业额)。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收到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三、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取得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前提条件为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您所说的这种情况,给予村民的补偿费不属于征用,即居民并未发生应税劳务,应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也无需开具发票。贵企业可以凭付给个人的签字领收凭据入账。
判定赔偿金、补偿款等征税的原则:流转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或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同时发生了违约或利益受到了损害,并取得了赔偿金、补偿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