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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如何理赔的保险

发布时间:2021-12-12 07:43:32

『壹』 人生保险是怎么理赔

更新保险产品条款开始时,另外还要按照住院的天数来给付住院津贴,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14年1月1号开始发布的您好,保险公司仍是执行旧的赔付标准即7级34项!先不涉及残疾赔付方面,保险公司是没有理赔拒赔的。另外执行了这个新规,您先确认下您父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有包括意外医疗费用报销及住院津贴的保障。
另外就是您在咨询的残疾等级,根据了解,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有开始执行(这个新的伤残评定标准并没有强制要求每家保险公司都要执行)。因此在评定伤残等级上,在医疗费用报销上,那么还未更新保险产品条款的产品(包括14年以前销售的保险产品)。如果有的话,那您父亲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有理赔拒赔的,保险公司也仅是从他们开始执行新规,销售的含有新的伤残等级的保险产品才承担责任,包括脾切除手术造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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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赔付是怎么赔付的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我做如下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保险赔付是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相应条款的要求进行赔付的。我分险种来说吧,大致涉及几类保险的赔付,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定寿、教育金、养老金、平额/增额终身寿险的赔付。
意外险的赔付,意外险大体有三类责任,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对于意外身故责任,赔付时就按照保额赔付;意外伤残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付,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意外险按照100%——10%的保额进行赔付;意外医疗则是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一般来说具体要看您所购买产品的免赔额、有无社保、经没经社保结算、保险责任、用药范围、就诊机构、赔付限额等综合因素最终确定赔付的金额。
医疗险的赔付,医疗险一般来说分为百万医疗、中端医疗、高端医疗,他们解决的都是就医看病的花销,这里就要看您具体买的产品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了,按照保险合同的理赔须知提供资料报销费用。
重疾险的赔付,那就要看你买的保险产品都包含什么责任,举个例子你买了一个100万保额的重疾险,规定轻症赔付3次,每次30%,中症赔付2次,每次50%,重症赔付2次,每次100%,60岁之前罹患重疾赔付保额的160%。这时候,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了某项合同中约定的轻症,那么此时保司一笔赔付您30万元,并且如果还在缴费期,后期保费也被豁免了,就是不用交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假设在60岁前又确诊了某项重症,那么保险公司就赔付您160万。如有再详细的问题,欢迎私信,或者关注首席保典,我继续为您具体问题具体解答。
定期寿险的赔付,定期寿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障在某一个年龄内身故的保险,它其实是一个家庭经济责任保险,特别是那些家庭的经济支柱一定要购买,一但发生英年早逝,留爱不留债。一旦身故或者全残,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视情况赔付身故保险金。
教育金的赔付,一般涉及教育金的赔付可能就是被保险人(小朋友)身故,一般来说是按照您已交保费数额和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进行赔付。
养老金的赔付,养老金的赔付一般发生在保证领取20年期间的被保险人身故,那么举个例子,比如一位老先生年轻时买了养老年金保险,从60岁开始每年领取12万元,老先生活到了65岁不幸身故,此时老先生这张保单的受益人可以一笔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数额是12万*14年=168万。如果老先生活过79岁,那就是活多久,领多久,每年领取12万。
终身寿的赔付,平额终身寿的赔付一般来讲就是赔付保额;增额终身寿的赔付,由于保额是一天天长大的,所以就要看累交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以及保额谁大就安谁的金额进行赔付。终身寿险是最好的传承工具之一,能够实现债务相对隔离、婚姻财富规划、财富传承、税务规划、资金融通、隐私保护、杠杆功能、收益锁定、强制储蓄和移民规划十大功能。它的核心要点就是保单架构,这个比较复杂,需要您找我这样的专业保险经纪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去帮您规划。如有疑问或者想详细咨询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关注首席保典,欢迎私信。

『叁』 驾驶员保险是如何理赔的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驾驶员保险的理赔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电话号码为保单上的报案热线。
2、提供索赔资料及相关单证:索赔申请书、根据投保的产品情况及申请保险金种类收集相关的证明资料。通过EMS、DDS邮寄或传真准备好的相关索赔资料和单证至保险公司。
3、查询索赔情况:在提供索赔资料后,可以拨打客服电话查询索赔情况,将详细告知索赔的情况。
4、查收保险赔付金:在接到齐全的理赔资料后,经保险公司审核资料无误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理赔清单发送核对,若无异议保险公司将通知保险公司将保险赔付金划入帐户。
5、结案:客服人员将对客户电话回访,确认保险赔款到账,并最终结案。

『肆』 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理赔

在事故发生时,首先报交警,然后报保险公司,并告知有人伤。在一般情况下有人伤的事故交警都会直接拖车,待人伤处理完以后才能放车。交警会给你开一张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人伤事故,不论你有没有违反交通规则都会分配点事故责任。如果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要分别通知交强险及商业险公司,人伤都是先由交强险公司先赔付,伤残11000,死亡是110000(以上都是在你全责的情况下),在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时,由商业险公司赔付,前提是你买了商业三者责任险。伤者到医院医治,同时保险公司会告知你负责人伤的联系方式,对方会通知你告诉你相关的方式,一般要把在医院治疗的相关医疗发票收好,最后在人伤完全好以后,将医疗发票及交警证明,自己的相关证件保险单据一并带上到相关保险公司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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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意外保险是怎么理赔的

您好,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或导致身故、残疾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至于意外险具体是怎么进行赔付的,可以点击阅读这篇文章《让人头疼的保险条款,奶爸教你如何赔付——意外险篇》

意外保险理赔流程;

1.在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尽快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需手续

(1)医学诊断证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3)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

(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一般会在7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或提交银行卡信息接收赔款。

不同保险公司相关制度存在差异,实际情况可根据保险公司客服为准。

资料来源;奶爸保

『陆』 保险如何进行理赔维权

如果是按照正规流程申请理赔,还是被保险公司拒赔,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保险公司投诉;如果是理赔专员不配合,故意拖延理赔时间,可以直接拨打该公司总部电话投诉;
向保监会投诉;如果是保险公司不配合,可以直接拨打保监会投诉热线:12378,一打一个准;向法院起诉;如果还是不能解决,您可以准备好相关资料,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柒』 保险公司怎么理赔 过程

1、受理报案。受理报案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一般来讲,报案是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介入调查,尽早核实事故性质;同时保险公司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要求及事故情况,告知或提醒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收集方法及途径给予指导。
2、受理材料、立案。受理立案就是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交材料或保险公司确定是否受理的过程。在立案环节中,保险公司的立案人对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清晰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处理案件大致所需要的时间,并告知保险金的领取方法。
3、调查。调查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调查过程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申请人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将影响保险金的及时赔付。
4、审核。审核就是指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作出理赔结论的过程。
5、签批。签批是指理赔案件签批人对以上各环节工作进行复核,对核实无误的案件进行审批的过程。
6、通知、领款。案件经过签批环节后,保险公司就可以通知受益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前来办理领款手续了。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准确、迅速地联系相关受益人,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准确的电话号码及联系地址。总之,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在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客户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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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关于保险如何理赔

在此次理赔中,车损、三者、附加险、自燃险都不具备理赔条件。因为车没受到损失(包括自燃),三者也没受到损失。货物责任险注意: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本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建议你可以联系理赔员尝试一下,只有这个险符合理赔范围,但冰雪天属于自然灾害,保险公司按保险法是可以不赔的。但还是不要放弃,报案试试。

相关规定,请参考:
货运险是货主购买的,物流责任险是物流或运输公司购买的。两者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条款如下 具体可联系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抢或不明原因地失踪以及物流车辆被盗抢;
(六)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本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
(八)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第九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自有、租用财产的损失及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十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于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对投保单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应接受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进行查勘防损工作。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或违反该申报义务,对于未申报的物流货物发生的事故,导致保险事故或保险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先行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告知其知晓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保险人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合同的相关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并且累计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后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年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本合同解除;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已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管辖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定义如下: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365)×(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货物遭盗窃、抢劫造成物流货物损失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玖』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医院的单子 本人原件户口本 身份证 保险单 直接去保险公司大厅理赔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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