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险里的钱是否作为债务清偿
这个问题现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在实务操作用,已经有不少案例执行了债务人的保险,用退保后的现价偿还债务
㈡ A意外死亡后,其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赔偿款可否被用来偿还其所欠债务
绝对不可能用于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收益免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免交税务。
●《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税法》第4条,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
●《保险法》第89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㈢ 请问保险所得不用于偿还债务 是什么法规定的 谢谢!!
您算是问对了,这两天我正在整理关于保险的法律条款。
首先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其次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账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希望能帮助到你,格式有点不规整,因为我从我做的文件复制过来地嘿嘿。
㈣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是否能抵债
保险是不能抵债务的。法院也不能来查封。但是如果申请了理赔到了你的银行卡上那就难说了。因为欠债的账户如果是冻结的自己是拿不到的。
㈤ 保险赔付是以继承财产还是以偿还债务为先
你好,需要看是否指定身故受益人。
与保险相关,用于区分债务关系的,都是身故责任赔偿金的问题。
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由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及顺序领取保险理赔款。并且无需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理赔款为被保险人遗产,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需要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最多需要偿还所继承金额。
㈥ 意外身亡且其保险受益人身亡其赔款可以用于偿还保险人的债务吗
原受益人死亡的话保险是没有受益人的,没有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是遗产,需要按照遗产处理,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这笔钱是需要先用来偿还债务的,如果继承人不继承遗产,那么也不能继承这笔保险金,同样也不需要偿还债务。
㈦ 分隔保险的钱款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吗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没有还债的义务。
保险金的来源是保险合同之设定,保险金的产生为保险合同约定事项之发生,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为保险合同之约定或法定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基于保险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因此,第三人不得请求用保险理赔金来偿还被保险人所欠之债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险金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账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㈧ 关于保险金与债务的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对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没有债务追索权,保险金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是,若是所购买的保险没有明确的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可作为遗产领取,此类情况下,保险金可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