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做4题 儿子:被扶养人生活费:(18-10)/2*6370*0.9=22932元 计算到18岁为止 有2个抚养人就要除以2 二级伤残 系数是0.9
母亲:(80-70)/2*6370*0.9=28665元 60岁以上就只能计算到80岁 有一兄,对伤者负父母来说就有2个抚养人,所以要除以2
父亲(80-77)/2*6370*0.9=8599.5 最后所有再相加
2题 这个题 现在是不会出现的 因为我记得12年起挂车就不在购买交强险而是只购买商业险了。主挂一体,三者赔偿就不超过主车的三者限额。
剔除交强险4000 计算如下 (8000-4000)*(1-0.2)+4000=7200 扣除的0.2是未购买不计免赔全责的免赔率
人伤费用 医疗限额20000元 4800+1200=6000元 没超 死亡伤残限额 600+2200+200=3000元
人伤所有费用9000元 理算时 主挂车各赔一半 人伤损失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再乘以损失的公式来使用。
5题 只要是涉及本车及本车人员的所有损失都不赔。只负责受害方。受害方财产损失1500+800 医疗1100. 财产就只赔2000元 医疗费全赔1100,限额没超。 这个题不会这么简单吧。
6题 这个题在诉讼中会遇到,就看乘客死亡时是在车外还是车内,如果车内那么按照乘客责任限额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到了车外就不一样了。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看乘客是否碾压致死。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和司机责任险不同,司机就算被甩出车外被碾压致死,也不能作为第三者,因为驾驶员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待在驾驶室中,是事故的当事人,不是作为第三者,你想第三者怎么能来驾驶机动车。乘客就不同。被碾压了就说明发生事故后从空间的角度乘客已不再车内,属于车外的物体。没被碾压就死了的,现在没个定准,我也不好说,也没遇见过这种案例,但是只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官都是倾向按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都是交警、医院、汽贸公司、法院、律师手中毡板上的肉。现在的汽运公司都采用车上人员责任险再加上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模式来规避这种风险了。6题,逻辑有点混乱,但这种案子不是我这种人能讨论的,必上法院,公司都没办法解决,你个学生谈个毛啊。
1题,特种车车损险是涵盖了自燃的,后来取消了,需要投保自燃附加险,但是时间节点记不住了。按照老条款吧。车损16万,施救费1000元(降低了标的损失,要赔),全责,免赔20%,(16+1000元)*(1-0.2)=128800元 。因本车是自燃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只能使用商业险进行理赔,三者损失800元+2000+3000=5800 5800*(1-0.2)=4640元。
新条款 车损、施救费不赔。三者损失800元+2000+3000=5800 5800*(1-0.2)=4640元。
最后一个不做了,为了保险行业的明天,需要自己动动脑筋哦。书上学的不一定都在现实中能用到,最重要始终保持学习的步伐。我是学机械制造行业,现在某公司做查勘定损兼人伤跟踪。入行就知道了。祝君好运
❷ 一个关于保险投保成功的案例,让人感动的事迹。
这不简单,最近的坠机事件,理赔情况都出来了。
很好的数据。
保险业紧急行动,启动绿色通道,迅速开展“8·24”伊春飞机坠毁事故保险理赔工作,部分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赶赴伊春空难的事故现场,在第一时间送去保险理赔金并慰问受伤客户及遇难者家属。
截至8月26日15时,“8•24”坠机事故遇难人员中已确认有35人在20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预计赔付2543.98万元。目前,相关保险公司已向13位遇难人员家属支付赔款431.95万元。
对幸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开始,目前已确认21人在9家保险公司投保了27份保单。
❸ 车辆保险理赔案例
可以赔偿 虽然机动车所有人为工户,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车辆发生买卖关系,但由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买车人并没有取得该车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险标的完全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具有保险利益。以车险而言,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买车人虽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事实上已合法占有该车,该车的损坏、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都有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买车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
司机对标的车具有保险利益。
❹ 一个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急……用)
建议还是找个专业理赔师帮你解释吧
❺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不会上调,保险公司是按报案次数不是按理赔金额来判断来年的保费的~!一次不出险优惠原来保费的20%,出一次和两次是一样的,优惠10%;三次就不优惠了。交强险一次不出险也可以优惠10%.
❻ 关于保险理赔案例的
应由对方赔偿。因为被保险人在本起事故中付主要责任,剩下的次要责任是刘某的。刘某也要为自己承担的责任买单。好友,这种算法是不对的,2006年开始,国家要求必须承保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赔付的方式是:
65000-10000=55000
55000*0.7=35000
35000+10000=45000
最终保险公司要承担45000元的损失,超过的部分20000元需刘某自行承担。
❼ 求保险理赔服务案例分析
一个货运险案例的理赔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为其全年生产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的货运业务由丙运输公司承运。丙运输公司与丁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丁保险公司为其承运业务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货运业务仅是丙公司总体货运业务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运甲公司的一批货物过程中发生了保险事故,丙公司被有权机关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险公司发生货损,丙公司向丁保险公司报案。丁保险公司得知就该批出险货物托运人已经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后,向乙保险公司主张按照重复保险共同分摊损失。
问题:
一、该案投保行为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分析:
一、该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法》第41条)据此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包括三个因素,即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和保险事故相同,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甲乙之间的保险合同与丙丁之间的保险合同相比较,保险标的相同、保险事故相同,但保险利益不同。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12条)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货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而甲公司而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其职责是将甲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条)因此,承运人对运输期间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转嫁其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的风险;乙投保的目的是转嫁自身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两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两个投保人为转嫁各自风险而订立的两个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综上,对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情况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重复投保的情形。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根据甲乙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乙公司,并协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偿。甲公司若放弃对丙公司的索赔,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过错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乙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有转嫁之处,乙公司可以在赔付后迅速要求丙公司赔偿或以自己名义提起保险代位求偿之诉。
❽ 保险理赔感人小故事
第一个故事请想象一幅画面,在一个高高的柜台前面,有一个背着书包的小女孩,正努力地掂起双脚,愉悦地对柜台里的工作人员说:“叔叔,我们来领爸爸寄回来的钱。”小女孩的旁边,站着她的妈妈,手中拉着她的小弟弟,一个还很小很可爱的小男孩。
这是她们每个月都会进行的事情,每一次,小女孩都争着对叔叔说:“我们来领爸爸寄给我们的钱。”因为这一天,是她最开心、最自豪的日子。妈妈告诉她,虽然爸爸在很遥远很遥远的地方工作,可是爸爸从来都没有忘记他们,每个月总会按时寄回生活费,虽然爸爸不在身边,可是她们的生活,跟周围其他人并没有两样。
美好画面背后的故事是这样的:小女孩的爸爸,是个很有责任心的男人,在他结婚的那一天起,他就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他给自己增加了保额,第二个孩子出生后,他又一次给自己增加了保额,他给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的保险额度相当于即使他20年没有收入,家人也可以过着与现在同等水平的生活。因为他知道,他肩上担负着让自己的家人幸福的责任。
有一天,男人被派到外地公干,遭遇车祸,永远地离开了他亲爱的妻子和孩子。孩子的妈妈是个很坚强的女人,她独自一人承担了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给孩子们编造了一个美丽的童话,让他们相信,爸爸一直还在身边。其实,他们每个月去领取的,是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
还有一个也是真实的故事:
这是一对在铁路系统工作的夫妻,收入不是很高,可是很稳定,由于第一个儿子不幸得了小儿麻痹症,政府允许他们生了第二胎,是一个健康可爱的小男孩。虽然生活不是很富裕,可是一家四口,也过得其乐融融。
天有不测风云,有一天,丈夫被查出患了白血病,从此展开了漫长的求医之路,发动了全国各地的亲戚朋友,寻医问药,家中微薄的积蓄很快就花光了,亲戚朋友,能借的都借了,老天还是没有怜悯他们,把她的丈夫带走了,留下的只是高筑的债台。单位发动职工捐款,筹了两万多元给她,可是这位妈妈是位特别伟大的女人,她把这笔钱给了丈夫乡下年迈的父母。独自一人承担起这几十万元的债务,这时候,两个儿子,一个五年级,一个三年级,其中一个还是小儿麻痹患者。
可是,两个还这么小的孩子啊,没有了爸爸,妈妈也整天在外面奔波,根本就照顾不到这两兄弟,患小儿麻痹症的哥哥成了整个大院的小朋友欺负的对象,这时候,三年级的小弟弟就要担负起保护哥哥的责任,身上通常被人打得青一块紫一块的。
妈妈抱着儿子,泪如雨下。
我亲爱的朋友,我今天跟你们讲这两个故事,我只是想告诉你们,这个世界上,有一样东西叫做人寿保险,那是生命的延伸,是你对家人的爱和责任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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