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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育保险有如下几种查询方式,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查询个人账户生育保险缴费明细。生育保险只有单位才可以缴纳的,个人的名义是不可以缴纳的。
㈡ 重庆市医保中心电话
重庆市市人力社保局各处室(单位)公开电话:
重庆市市人力社保咨询服务电话:12333。
信访处公开电话:86868907。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开电话:8686870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事业单位招聘)公开电话:86868703。
市社会保险局公开电话:86789729。
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开电话:86868810。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公开电话:88673726。
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公开电话:63061986、63061994。
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
(2)重庆沙坪坝生育保险科电话扩展阅读:
如何申请补(换)社保卡:
由申请人到本市范围内任一社保卡经办机构办理,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加按本人手印的《申请办理补(换)社保卡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缴纳工本费25元/卡,请携带银行卡刷卡支付。补(换)社保卡实行立等可取。
在重庆参保且已申领了实体社保卡的人员。没有实体社保卡,不能签发电子社保卡。换发实体社保卡,需重新签发电子社保。
㈢ 重庆沙坪坝区生育报销需提前备案吗如果要的话,在哪备案,要准备什么资料,有电话和地址最好。
生育保险可以保护妇女在您的临时居住的地方建了一个小卡,然后选择一个院建大卡,选择在医院生育保险范围内,哦,如果你想要去的现场制作。需要去水西门生育保险法部门有生产前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请被批准,完成后的生育能力与你产生成本的发票,申请表,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院小结等材料可报销
㈣ 重庆沙坪坝区医保中心的位置在哪里
重庆沙坪坝区医保中心的位置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3号附23号。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3号附23号
邮编:400038
电话:023-65403479
(4)重庆沙坪坝生育保险科电话扩展阅读:
重庆市沙坪坝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资料
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落实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出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承担行政、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科室: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的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等业务工作。
㈤ 重庆生育保险咨询电话
㈥ 生育保险查询电话多少
你可以打开支付宝,注册你的社保信息。然后就可以查询你生育保险的信息。
㈦ 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保局生育险政策
重庆没有规定必须在那家医院,登记只是建立围产本,生的医院才是要报销的,你的新生儿证明也是生的医院出的,所以肯定能报销。只是你住院的时候要问医院是先自己垫付再去核销还是医院就直接核销而已。 2009年出了新政策的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十五条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剖宫产时实施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暂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处骗取金额1至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支付
㈧ 重庆医保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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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92206~你最好本人直接去你所在区的医保中心~电话里面不一定问得清楚
1.渝中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渝中区分中心
电话:86598881
地址:渝中区学田湾正街93号附2号
2.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北区分中心
电话:67860311
地址: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
3.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沙坪坝区分中心
电话:65458723
地址:天星桥正街65号恒鑫花园
4.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九龙坡区分中心
电话:86169322
地址:九龙坡区西郊三村一号一幢负一楼
5.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南岸区分中心
电话:62600405
地址:南岸区大石路51号
6.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大渡口区分中心
电话:68950805
地址:大渡口区双山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