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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原告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1-12-09 13:17:50

Ⅰ 什么是保险合同纠纷

一般是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保险理赔的流程:1、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相关的资料由自己或委托他人送到保险公司。2、 保险公司理赔部接到材料后,会马上立案。如遇重大事故或有疑问的事故,会派专人进行调查。3、 调查员根据要求,展开调查。4、 理赔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计算出赔付金额。如有疑问仍可派人调查。作出核赔结论。5、 理赔员将审核意见和结论上报,专人签批,签批同意后结案。6、 通知领取赔款或其他书面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Ⅱ 保险诈骗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行为触犯刑法第198条。
至于无罪辩护词怎么写,需要有相关的案情。

Ⅲ 谁有工伤保险仲裁被申请人的代理词参考一下

被申请人的代理词在不同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并非工伤就是类似的,是根据申请人每申请的条件进行反驳或者认同的描述,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写被申请人的代理词是需要参考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来写的。

Ⅳ 在法院诉讼理赔工伤保险待遇的代理词怎么写

从两方面,1、构成工伤的事实认定,2享受工伤的法律根据。网上有工伤保险代理意见的范例,参考一下。

Ⅳ 民事纠纷案件对方报过保险之后还能作为开庭的证据吗

民事侵权赔偿本应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和是否保险报销没关系,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不应理赔,可以再向投保人要求返还。

Ⅵ 交通事故赔偿代理词应该怎么写,需要注意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本案原告谢XX的委托,出庭参加原告谢XX诉被告钟XX、XX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被告的侵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三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本案事实清楚,第一被告钟XX驾车遇非机动车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时没有减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原告没有任何过错,第一被告钟XX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关于本案基本事实当中有几点要提请法庭注意:
(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XXX第XXX号认定的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写明: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钟XX驾车遇非机动车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时没有减速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谢XX没有过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钟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XX不承担责任。
(二)XX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第XXX号、第XXX号和第XXX号对原告谢XX的诊断结果都为: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XX市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第XXX号载明原告谢XX的住院经过及出院情况为:患者因车祸致伤头部及全身多处,伴头晕头痛等情况。
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存在损害事实,而第一被告钟XX驾驶的粤LXXX号大客车的违法行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钟XX承担对原告谢XX的民事赔偿责任。

Ⅶ 人身保险理赔代理词

被申请人的代理词在不同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并非工伤就是类似的,是根据申请人每申请的条件进行反驳或者认同的描述,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写被申请人的代理词是需要参考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来写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Ⅷ 关于车辆不明原因火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工商银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与工行法律顾问一起参加庭审,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求考虑:
一、工行既不是城市道路的所有人,也不是城市道路的管理人,没有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二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我市的城市道路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属国家所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市政府具体确定哪个部门为管理人,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工行不可能成为所有人或管理人。
如果城市道路上的构筑物致人损害,是民法上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也叫人工构筑物的损害责任。侵权行为法中,通常用的概念叫国有公共设施管理缺陷或者设置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其后果要由国家来承担责任赔偿。因为我们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国有公共设施损害责任赔偿,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审理,由所有人和管理人等赔偿。
交通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赔偿责任。工行既不是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因此没有赔偿责任。
如果交通设施致人损害是由于设计、施工缺陷造成的,设计施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行既不是设计者,也不是施工者,无赔偿责任。
原告及其代理人称工行建造了办公楼前的护栏,但是到举证期限届满,原告都没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并且本案的相关证据已经证明,护栏是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拆除的。
原告代理人称工行是其办公楼前道路的受益人,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次,即使工行是受益人,也没有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应由受益人赔偿的法律依据。机动车和行人从道路上行走时受益,不能因此要求所有机动车和行人赔偿道路及其构筑物造成的损失。
2002年,工行将该办公楼出卖给了市财政局并于当日交付给了财政局,并于11月26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市财政局于2007年5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原告认为损害结果与办公楼有关,可以与财政局交涉。
二、自认证据应当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原告称其“骑摩托车正常行驶至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门前。被路面上一段埋设钢管绊倒……”。诉状还称:“后经查实,此路面突起钢管为中国工商银行设置的路障后被拆除遗留的部分,”依据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原告诉状中的陈述属于自认证据。证明原告所称的交通事故并非发生于人民路,而是在公园路。请求住址在人民路的工行赔偿,无事实依据。假设交通事故发生在人民路,这样强烈的事故记忆,不会短期失去,更不会在起诉状中错为公园路。因此,原告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值得怀疑。起诉状中的自认证据应当确认。
原告在诉状中称其受伤是“埋设钢管绊倒”摔倒造成的,在庭审中又称是“轨道绊倒”造成的,自相矛盾。到底是怎么受到损害的,无证据证明。
原告在两次开庭中共找了四个证人,想证明事故是在人民路发生的。但是,证人证言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相互矛盾,上次的证人证明事故发生在10月份的上午10点,今天的几个证人证明发生在11月下旬下午3-4点。今天的两个证人证明发生事故的时间都是11月28日下午3-4点,出奇的一致,显然是受了诱导,不具有客观性,不符合常识。原告四个证人证言的拟证明的事实,有一点意图非常明确,就是想推翻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故发生在公园路的事实。但是,我们认为,诉状中陈述的属自认事实,禁止反言。不能以证人证言推翻。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未报告交通事故,丧失了请求赔偿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原告具有大客车驾驶资格,应当知道报案规定,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报了案。
根据以上规定,假使原告真的在人民路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未迅速报案,未能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未能得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得到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因此,原告现在无法证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无法证明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哪里发生了交通事故?什么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丧失了请求赔偿的证据。
四、证明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
原告代理人称构筑物侵权诉讼中构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正确的。但是不能片面的理解,其前提是受害人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存在倒置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现在无法证明损害事实发生在哪里,是公园路或者人民路。也就不存在被告对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综上,本案如果是人工构筑物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应由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应由事故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哪种责任,被告工行都没有赔偿原告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工行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兴安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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