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向第三方进行调查。一般来说,在理赔时,对于保险公司从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相关组织单位, 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有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资料或索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是经过投保人授权的。
通常保险公司获取投保人的就诊记录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调查社保就诊记录
社保卡为个人卡,只要使用,个人所有的就医和购药情况都会被一一记录,比如药店购药记录、医院门诊或住院就诊记录。所以,建议医保卡不要轻易外借!
2、调查医院就诊记录
保险公司调查人员会排查就诊医院,甚至是当地其他可能就诊医院或诊所的医疗记录,根据病历基本信息、主诉情况、病史记载情况、治疗情况及医嘱护理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诊所之病历,应指定适当之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至少保存10年。”所以想隐瞒病史,瞒天过海,难度很大,毕竟保险公司也不是吃素的。
3、同业信息共享
各家保险公司理赔之间大多互通有无,比如建立资源共享或者同业交流群,这样可以减少一些工作量,提高调查效率。
除了以上就诊记录的排查,可能还会面访和赔案有关的人员,甚至是周围的亲朋好友;体检机构排查体检报告;排查政府医疗机构,包括卫生站、计生委等,而调查人员可能是保险公司核赔人员,也可能是外包第三方人员(保险公估公司)。
理赔调查的目的在于还原保险事故真相,查处保险欺诈,来维护保险公司和良性客户的利益。恶意投保带来的赔付率升高,保险公司不得不考虑调整费率,保费上涨带来的费率提高最终还是由投保人来承担,这对于良性客户来讲,并不公平。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② 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查客户投保时患病住院记录理赔时才去调查
买保险时体检显示符合保险公司的投保条件,买了保险发生事情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身体条件不符合保险公司投保条件,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这样的行为合理吗?2010年1月,钟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类寿险。今年7月,她因病住院花了13000元,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情”为由,拒赔。
“买保险时,体检都通过了。但理赔时,当时的体检不作数,说我未如实告知病情。那体检干嘛?”近日,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钟女士气愤地向本报投诉。
保险公司有“铁证”——
一份4年前的住院记录
三年前,53岁的钟青投了一份重疾险,公司让她去指定医院做了全面体检,查出有血管瘤、脂肪肝、乙肝等问题。公司决定对钟青进行加费承保,并在2010年1月签订了保险合同。
今年7月,钟青因肝硬化腹水在武汉第一医院住院,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出她当年的体检记录,上面记录她患有乙肝;还调出了她2008年在同济的出院单,上面显示因高血压住院,附加诊断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今年的住院记录上又显示有20年的肝炎潜伏期。保险公司以钟女士在签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住院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钟女士称保险公司诡辩——
“铁证”与肝病不是一码事
面对“铁证”,钟女士觉得十分冤枉。她说,2008年在同济住院,是因血压上升。
记者看到同济医院的出院单,上面记录主要诊断的疾病是高血压,附加诊断是慢性肝炎。同济医院的医生说,依照这个住院记录,显然是由于高血压才住的院,并非慢性肝炎,而且上面除了“附加诊断慢性肝炎”外,并没有其他任何说明和治疗。
钟女士说,所谓20年的肝炎潜伏记录是医生揣测出来的。这与保险公司所谓的“铁证”,根本不是一码事。
一句“未如实告知”,真的可以拒赔吗?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霍琳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如实告知”并非保险公司的万能挡箭牌,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拒赔。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霍琳律师认为,钟女士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投保人也按时完成了缴费义务。加之,保险公司承保之时有体检记录显示钟女士有乙肝,保险公司也已了解真实病情,不能以此拒赔。
经记者协调,9日,钟女士已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愿按理赔额的90%赔付,钟女士表示满意。
温馨提示:很多时候由于被保险人对保单上的条款弄不清楚,而保险公司又不加以解释,很多人稀里糊涂的买了保险。出了事情后,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这种现象一方面由于保险行业的“霸王条款”比较多,而消费者对保单又不是很理解,这往往是导致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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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险公司理赔时怎么调查的都会调查哪些内容
医疗行为记录:包括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的档案、医保卡行为记录、体检中心记录(不是全部)等
④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调查保险公司是怎样进行理赔调查的都会调查哪些内容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理赔调查主要是查明人身死亡、伤残、疾病、财产损失、医疗等有关的事实,一方面需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保险事件发生的证据,另一方面需要搜集认定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的证据,为确定是否应给付保险金、给付多少保险金。以及保险金的给付对象提供证据。像列举的以下情况,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很大可能进行理赔调查:
1、短期出险
保单生效后,很快发生理赔,比如健康险中等待期刚过或者短期意外险生效日起7天内或长期寿险1-2年内就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处理赔案时可能就需要通过调查来排除带病投保或者投保前出险的可能性。
2、同一时期集中投保
以往从未买过保险的人,但在短期内大量集中投保高额人身意外险或重疾险,事有反常必有因,类似投保行为的动机多不单纯,恶意投保的倾向较大,保险公司大多会排查此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和动机。
3、理赔材料缺少或有问题
索赔时需要提供必要的理赔材料,比如病历、发票、检查报告单等,若申请理赔材料不足,或提供的材料存在涂改、伪造等嫌疑,保险公司可能会排查就诊医疗的医疗记录进行核实。
一般来说,在理赔时,对于保险公司从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相关组织单位, 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有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资料或索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是经过投保人授权的。
通常保险公司获取投保人的就诊记录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调查社保就诊记录
社保卡为个人卡,只要使用,个人所有的就医和购药情况都会被一一记录,比如药店购药记录、医院门诊或住院就诊记录。所以,建议医保卡不要轻易外借!
2、调查医院就诊记录
保险公司调查人员会排查就诊医院,甚至是当地其他可能就诊医院或诊所的医疗记录,根据病历基本信息、主诉情况、病史记载情况、治疗情况及医嘱护理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诊所之病历,应指定适当之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至少保存10年。”所以想隐瞒病史,瞒天过海,难度很大,毕竟保险公司也不是吃素的。
3、同业信息共享
各家保险公司理赔之间大多互通有无,比如建立资源共享或者同业交流群,这样可以减少一些工作量,提高调查效率。
除了以上就诊记录的排查,可能还会面访和赔案有关的人员,甚至是周围的亲朋好友;体检机构排查体检报告;排查政府医疗机构,包括卫生站、计生委等,而调查人员可能是保险公司核赔人员,也可能是外包第三方人员(保险公估公司)。
理赔调查的目的在于还原保险事故真相,查处保险欺诈,来维护保险公司和良性客户的利益。恶意投保带来的赔付率升高,保险公司不得不考虑调整费率,保费上涨带来的费率提高最终还是由投保人来承担,这对于良性客户来讲,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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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这四种情况下会拒赔,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一.超出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障范围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习惯,只是走马观花看个大概,保险合同中充斥着大量的专业术语,确实晦涩难懂,但是对于保障责任和免赔责任两部分还是要认真仔细地阅读。保险公司只针对合同注明的保障责任进行赔付,如果买的是重疾险,应该明确合同里注明的病种。很多保民认为自己买的重疾险只要生了重病就能获得赔付,患的病却不是合同中注明的病种,去理赔时自然会被拒保。还有一些免责条款也需要看清,像是自杀、犯罪以及故意行为导致受伤身故这些行为,已经明确的注明免赔。
二.超出理赔期限一般而言投保人在风险发生时应该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这样有利于收集理赔材料。但是往往在风险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忽略了这一点,等想起来时已经过了理赔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当然不同的险种的理赔时效也不完全一样,关于理赔时效的条款也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下来。一定要根据合同里的要求及时报案,避免因延误时机而导致拒保。
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一定要如实告知,尤其是健康险。一些保民为了能够顺利投保而隐瞒了患病经历,虽然顺利投保,但是一旦罹患疾病,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医院的联网记录里查到既往的病程,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规定拒绝赔偿。
四.属于医保报销范畴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商业医疗保险,如果被保人有社保,并且在医院进行治疗时社保已经报过一部分了,这种情况应该事先向保险公司出示医疗费用分割单。医疗费用分割单作为理赔材料的一部分,如果缺失了,也会导致理赔失败。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优化了理赔的流程,理赔并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