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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理赔当中角色

发布时间:2021-11-30 08:47:53

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说怀疑当事人顶包是什么意思

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惠民政策的不断升级,机动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很快“飞入平常百姓家”。汽车、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两轮摩托车不断增加的同时,给道路交通安全也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逐步的增大。而面对事故后的追究责任及法律制裁,就频频出现了驾驶员想方设法逃避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顶包”现象。
一、“顶包”现象的特点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为规避法律惩处让他人冒名顶替、代人受罚而衍生出“顶包”一词,结合案例及相关资料,其特点总结如下:
1、存在较大的空间、时间可能进行“顶包”。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由于案发现场鲜有出现与肇事者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发生事故后的活动空间大。而在这一时间段,不论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当即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都会迅速与顶包人联系,进行与顶包有关的活动,如有的在事故发生后当场在车内调换座位;有的打电话迅速找到顶替者,与顶替者串供后离开事故现场;有的趁无目击者或目击者不备之机离开现场,与相关人员串通后再由顶替者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出现等等,较大的活动空间,相对较多的时间差,“顶包”行为足以完成。
2、存在多样顶替形式,利益交织、关联。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后的“顶包”大多表现为:年长者替年幼者,无公职人员替有公职人员,司机替老板,下属替领导,有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替无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等等。“顶包者”或是基于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基于亲情、友情等情感关系,或基于钱物关系等诱因而顶包;“被顶包者”多是基于保公职、保职务、骗保等原因让他人顶包。
3、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现象中有肇事人的违法行为,有顶包人的违法行为,甚至还有作伪证人的违法行为,骗保人的违法行为,顶包虽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却是后续各种违法行为产生的诱因。
二、“顶包”现象的缘由
为什么会有人“心甘情愿”地来扮演“顶包者”的角色?经过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制观念淡薄。绝大多数交通肇事顶包案的发生,都与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观念薄弱,不懂法,不学法,却伺机想钻法律空子相关联。部分顶包案的当事人认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不会被处理,并且能从“代人受过”中获取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利益,这一思想直接出现了交通肇事者找人“顶包”的可能。
2、案发现场的“避实就虚”,使“顶包”成为可能。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案件除被害人明确的看见嫌疑人或者有证人直接指认嫌疑人外,大都是嫌疑人自己承认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想当然的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证人指认,找他人冒名顶替就成为可能。正如近期我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事故发生后王某供述:“当时属于下坡路,发生事故后车刹不住就一直跑,等停下来已经远离案发现场,我就让副驾驶的好兄弟替我一下”。
3、保险赔付原则,是导致“顶包者”心存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等情况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而很多发生交通事故都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情况,肇事者为规避责任,又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便让有驾驶资格的人,没饮酒的人,成年人等来冒名顶替,获得理赔。
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是嫌疑人找人顶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像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酒后等情况是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而交通肇事者正因为无证、无牌,又害怕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追究,而让人“顶包”,从而减轻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以承担较小的责任以躲避法律的处罚。
5、交警部门重口供、轻取证,也是“顶包者”成功的一大动因。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交警部门调取的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痕迹检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而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痕迹检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只能说明案件的存在,却无法证实谁是嫌疑人;调取的证人证言一般为被害人亲属的情况,证实事故情况的不多,加之很少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明材料,由此导致犯罪嫌疑人能隐蔽其身份,为其找人顶替提供了可能。
三、“顶包”现象的危害
交通事故的“顶包”现象较难识别,使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增加了难度,容易使肇事驾驶员逃避法律的追究,严重的妨碍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财力,也容易使被害方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交通肇事后找人或替人“顶包”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为的为公安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正确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设置了障碍,增加了侦查难度,影响了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造成交通事故查处不力,同时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门的办案成本,延长了办案时效。
2、经过肇事者和顶包人的预谋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盖,真正的肇事者被隐藏,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错位,肇事者的鱼目混珠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并给公众造成了一种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严重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3、顶包现象严重损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为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司法实践中,顶包现象多数被定性为肇事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肇事人无力赔偿时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险公司还有权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经向被害人承担的赔付责任向肇事行为人追偿。
4、“顶包”现象还可能给其他单位遭受损失。比如说出于骗保的目的发生的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因为不符合保险理赔情形找人顶包,顶包后就可以借此假象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受骗核定赔偿后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交通肇事“顶包”现象的启示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情感上的伤害。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不仅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会使顶包者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赔偿的愿望也会落空,后果的严重性超出了心存侥幸他们的想象。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参考同类案例,结合以上对“顶包”的特点、成因分析,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际从发,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一)程序合法、严格把关,加强引导取证。
1、认真研判,细心捕捉细节问题。办案检察官必须具有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慎思善断的务实精神。由于从交通肇事发生后到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有一定的时间差,发生“顶包”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事实,搜集所有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不放过任何一处蛛丝马迹。同时还要围绕指控罪名,结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通过查微析疑,补全证据,使案件质量达到公诉标准。绝不能因案微而不析疑,因案小而放松警惕,要不断提高及时发现“顶包”行为的能力。
2、加强引导取证、强化沟通意识。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承担了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该及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将所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证据材料交予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督促侦查人员及时、准确的收集证据。同时,为防患于未然,建议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注意收集除事故直接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相印证,特别是对肇事车辆可能涉及公职人员驾驶、无证或酒后驾驶、特种车辆等情形要尤为注意。
3、注意讯问技巧,迫其吐露实情。“纸包不住火”,这一社会常识人人知晓,但在突发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却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在强烈的脱罪思想的引导下实施一系列冒名顶替行为。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人报有侥幸心理,觉得“偷梁换柱”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实现,所以才挺而走险。面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就应该因势利导,通过宣讲法律政策,让其明白冒名顶替的法律后果。面对事实,慑于法律的威严,肇事者和顶包人一旦摆脱侥幸心理,认清形势,就会如实供述事情真相。
4、依法告知权利,及时化解矛盾。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肇事者逃逸行为的延续,虽然肇事人在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出于过失,但对找人顶包的认识却明显属故意,肇事者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反而找人顶包的行为,无疑在被害人或其亲属所承受的痛苦之上雪上加霜,导致被害方家属情绪对立化,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所以,针对此类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属享有的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了解被害方的诉求,化解双方的矛盾,做好安抚工作,为顺利进行法庭审判做好前期工作。
(二)准确定性、罚当其罪,加大打击力度。
1、准确把握罪名,做到罚当其罪。对交通肇事顶包案不仅要做到违法必究,更要做到罚当其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应当根据其是否具备证人身份,分别以伪证罪和包庇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具备证人身份不仅要从形式上判定,还要从证实的实质内容上进行把握,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虽然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陈述,但如果不具有证人身份而假冒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只能定包庇罪;换言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但其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只能定包庇罪。如果同时具备证人身份和所作虚假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两个条件,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应该适用伪证罪这一特别法条。
2、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肇事者在出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离开现场,即使在现场,也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已的行为,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其目的往往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另外,在量刑上也应该将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区别对待,虽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相比,情节更恶劣,手段更卑劣,在量刑上当然也应当酌情考虑其性质的严重性,坚持做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这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要做到在全面衡量证据和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顶包违法行为的从严从快惩治有效的震慑和预防犯罪。
(三)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加强法制观念。
加大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实践中是从事交通运输的特定人员,驾驶员主观上对违章驾驶的过失和事后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故意导致了交通肇事顶包现象的发生,所以,加强驾驶员遵纪守法的意识至关重要。我们要从事前预防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两个方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虽然通过对肇事者和顶包者进行法律制裁,也会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指引作用。但这种事后处罚的方式毕竟只是一种补救,还是要将事前预防作为重点。一是多种渠道对多发的交通肇事行为以及常见的顶包形式进行展示;二是有针对性选择几个交通事故肇事保险案例,展示顶包等行为对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影响;三是联合交警、保险等部门,确定肇事后必要的应对指南,不给顶包等违法行为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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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做保险公司公司理赔员怎么样,工作前景,工作当中需要注意什么,必备的工作素质

首先你必须明确你想做的是什么工作?
其次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分很多种:查勘员(分为人伤和财产)、医疗审核员、收单员(前台)等等
其中查勘员工资最高,工作灵活性更大,工作也更累。
查勘员 必须具备的 驾驶证这个少不了。保险知识。其他就是个人的口才了。
人伤的还必须具备医学知识。
这个工作有一定的个人风险,难免不和被保险人扯斤斤。甚至会有肢体动作。
医疗审核员 必备医学知识和保险知识。 这个工作枯燥,需要细心、仔细、耐心。
收单员 这个最简单。不多说。

一句话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不好找。你必须找到被保险人和公司的最佳利益点。

③ 交通事故中 保险公司应该扮演一个什么角色

保险公司会主动联系你询问案件进度,并且是定期的。你如果有处理事故中有不懂的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或取邦助。

④ 保险公司在金融市场中的角色

目前,中国人寿不是国企,是股份制公司。但是传言要升级为国企。以下具体内容:
11月8日,一位保险业知情人士称,中国人寿(601628)保险集团(下称“国寿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下称“人保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下称“中国太平”)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信保”)有望升格成为“副部级央企”,组织关系及高管任命都将由中国保监会移交由中组部管理,保监会只负责业务监管。但上述消息均未经相关机构确认。
1996年前,我国只有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称“老人保”)。1996年,为实现专业化经营,老人保被按照业务种类的不同被划分为: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公司(下称“中再集团”)和总部设在香港、接收海外机构的中保国际(后更名太平保险集团)。目前,除上述公司外,包括太平洋(601099)保险集团、民生人寿等在内的数家保险公司的组织关系均在保监会,由保监会负责人事任命,俗称“会管干部”。而总部设在上海的太保集团则同时接受上海市的管理。
分拆后的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中,目前只有中再集团由于在股改当年,接受了汇金公司高达40亿美元的注资,成为汇金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汇金的母公司中投公司对其进行人事任命等管理。
换句话说,保险业同银行业相似,都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称,保监会既管人事任命、业务发展,又管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
事实上,这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一直积极主张设立金融国资委,并参照发达国家在稳定金融市场和处理金融危机过程中的一些手法,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
李曙光认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者与出资人角色不分,职责混淆,而科学的模式应该是,监管机构只对金融行业的风险进行掌控,扮演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色,至于“做大做强和盈利情况”,应该由出资人负责,做到相互之间权责分明。
他表示,统一的金融监管是指将产权管理和监管职能分开,理清内部出资人和外部监管者的界限。可在国务院下设两家独立机构,一家是金融国资委,负责管理国有金融资产;另一家类似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一行三会的关系,在金融混业的大趋势下,进一步加强协同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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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是干什么的

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主要工作如下:

1、调查取证,收集、整理并审核查勘定损资料;
2、接到查勘定损通知后,组织客户及有关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
3、接见客户,检查确定财产权利的有效性,查找警察和医院记录,确定责任;
4、检查索赔形式和其他记录确定承保范围,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赔案、代理算赔案进行赔款理算;
5、向客户及代理人合理地解释理赔结论,处理客户反馈的有关查勘定损意见和理赔意见;
6、理赔文件整理归档,建立、维护理赔业务数据库和客户风险档案,分析客户风险分布状况,提出风险管理对策,确保理赔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
7、研究理赔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实务流程,提出拟定以及修改意见,不断提高赔付的质量和效率。

拓展资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发展路径:

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一般分为保险人直接理赔与保险代理人理赔两种。而在财产与责任保险中,理赔员主要有理赔代理人、公司理赔员、独立理赔员和公众理赔员等。根据目前不同行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来看,汽车及医疗理赔方面的人才需求量最大。 保险理赔员可以晋升为理赔部经理、客服部主任等上级职务,或是平调到保险公司的其它部门或者晋升至更高级的行政管理职位。除此之外,良好的素质让他们还可向理财规划师、注册会计师等方向发展。

⑥ 我在保险公司当理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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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寿方面而言,保险理赔员的工作是:客户发生了风险,产生的费用需要到保险公司报销,理赔员就得审核该风险是否在保障范围内?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如果发生重大风险还要勘验现场,搜集第一手资料,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责任大小,在公平的基础上使双方都不受损失,该给客户赔付多少就是多少,也避免了诈保和骗保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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