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 身故后 保险理赔期限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这要看你所购买的险种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项是什么。
对于一年期险种来说,虽然每年都在续保,但是每年都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那就不存在两年后的问题,就算是三年后也是不赔的。
对于长期险来说,两年后是赔的,但是是按照疾病身故进行赔偿的,不按照意外身故赔偿(例如有些险种规定疾病身故赔一倍,意外身故赔两倍,那只能按一倍进行赔偿)
⑶ 请问关于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赔付时间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⑷ 意外保险报销有时间限制吗
意外险的报销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而受伤致残,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应的门诊或者住院案例、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以及伤残级别的鉴定材料;如果被保险人由于遭遇意外伤害而住院,那么除了需要提供上述的前两种证明材料之外,被保险人还需要提供门诊或者住院费用收据的原件、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在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的保险公司门店进行索赔的办理。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相关的材料之后,一般都会在十天以内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一般意外险报销程序主要是:
1、报案: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一般应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收集单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如医学诊断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限内会作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下达赔偿或拒赔通知。
4、领取赔偿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支付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⑸ 保险公司理赔期限是多长时间
不同险种、不同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都有不同。细则内容奶爸整理在这里《关于保险理赔,你知道多少?》建议仔细阅读。⑹ 出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限是多久过了期限会怎么样
正常是2年,过了期限保险公司就不受理了,要理赔只能通过诉讼。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6)意外死亡保险理赔多久过期扩展阅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