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查勘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贰』 保险理赔的原则包括
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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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什么是保险理赔简述保险理赔的程序
一、什么是保险理赔调查
保险理赔调查是指案件处理人员结合保险条款及事故发生经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为进一步理清事实、确定保险责任,而进行的调查走访、搜集证据资料等理赔工作。广义的理赔调查也包括医疗跟踪。
案件处理人员对于需要进行保险理赔调查的案件,应根据案情经过,在明确调查对象、调查重点及调查方式后,提交开展调查工作。
保险理赔调查分为及时报案调查和非及时报案调查:
(一)及时报案调查的案件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案的案件或被保险人尚在住院治疗中的案件。此类案件要求案件处理人员及时介入,大量收集第一手理赔资料,并结合案件情况,不断调整调查计划,跟进案件进程,以帮助作出准确理赔决定。
(二)非及时报案调查的案件一般指事故现场已经清理,被保险人相关治疗、善后工作已经结束,但案件处理人员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可疑疑点提请调查的案件。此类案件的调查,一般为针对性的调查,主要在于核实相关资料证明是否符合事实经过。
二、怎样进行保险理赔调查
进行保险理赔调查一般来说要符合下列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重点调查原则以及统筹规划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
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是追求利益的金融企业,特别是近两年,保险公司在上市和盈利的压力下,更注重成本的控制,理赔调查也不例外,也要注意投入与产出的关系,除考虑调查成本与赔付的金额的关系外,还要制定调查最佳路线和计划。
(二)重点调查原则
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采用的重点调查标准为:
1、需要现场调查的;
2、在同一保险事故死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预计身故给付5万元、残疾给付3万元、医疗费用型给付1万元、医疗津贴型给付超过常规住院时间的;
4、合同成立2年内死亡,且给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5、难以用客观指标、仪器确定残疾的;
6、重大理赔案件给付后需跟踪调查的;
7、存在恶意投保、保险欺诈、保险犯罪或其他责任免除可能的;
8、上级理赔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
(三)统筹规划原则
在理赔调查实务操作中,一次性调查成功的不是很多,许多案件调查中原先制订的调查计划可能存在漏洞,这时就需要分析,对调查计划做及时调整。
如许多重大疾病死亡案件,可能提供的信息是错误的,不完善的,原先检查和治疗的医院是异地或其他姓名,这就需要理赔调查人员在理赔调查过程中有新发现,随案情发生变化及时调整计划,还要确认有无忽略的线索。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保险理赔调查”、“怎样进行保险理赔调查”相关问题的解答。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欺诈案件的日益增长,对一些保险事故进行理赔调查显得非常必要。但现实生活中,不少保险人在理赔调查这方面缺乏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而使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而,如果您遇到了保险理赔调查的事宜,不妨委托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进行,让他们帮您处理调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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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险理赔的原则是什么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具体的原则有两点:
一、保险赔偿的一般的准则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赔偿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
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而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
(1)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2)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近因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如该原因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2、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①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多种原因均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如果其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陪。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并不连续,后因与前因不相关联,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结果,而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
④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对独立,无法确认近因,对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对损失加以划分,则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划分,多数学者认为保险人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伍』 保险理赔的流程是什么
保险理赔流程是:第一步是第一时间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好证据材料等;第二步是准备理赔的材料,通常在报案以后保险公司会安排专人联系协助理赔的,告知客户理赔流程、理赔资料的要求以及纸质材料的寄送地址等;第三步是要收集齐全理赔资料并且提交到保险公司;第四步是等待保险公司审核,一般如果是小型案件的话,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给出回复了,如果是普通案件的话要在5到7个工作日,如果是大型案件的话也不会超过1个月;第五步是就等待理赔款到账就可以了。
重要的保单
意外保险单,在25岁-30岁,意外险是这个阶段必备的第一张保单,同时意外险的附加险种也是必要的选择。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赔偿,包括门诊以及挂号费全都可以获得赔付;重疾医疗险保单,是转移风险并且获得保障的方式,同时也是理财的最佳选择之一;养老险保单,养老保险同时具有保障与理财的功能,又可以抵御一部分的通货膨胀的影响;保障财富的人寿保单,可以先算算贷款金额共多少,然后买一份同等金额的人寿保险,比如贷款的总额是80万元,就买一份80万元的寿险。一旦有变,还会有保险公司替还房贷,这样的保险可以为个人以及家庭提供财富保障;子女的教育险保单,给孩子准备的一份完善的教育保障,大额的子女教育储备金就能够后顾无忧了;意外险保单,儿童意外险也是给孩子的另一张必备保单,儿童更加爱动,更加好奇,会比成人更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儿童意外险保障程度是很高的,可以为出险的孩子提供医疗帮助;财产增值保单,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所以子女作为保险金的受益人,是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现在就可以将部分的资产放进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助你达成愿望,并且尽可能放大资产。
『陆』 车辆保险理赔程序的基本原则
车险理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赔偿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对汽车事故进行查勘工作过程中,必须提出应有的要求和坚持一定的原则。
(一)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在整个理赔工作过程中,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作用。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含个体运输户)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
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三)坚决贯彻“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1)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了解和勘察现场,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
(2)迅速: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查勘、定损处理迅速、不拖沓、抓紧赔案处理,对赔案要核的准,赔款计算案卷缮制快,复核、审批快,使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款。
(3)准确:就是要求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不惜赔。
(4)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赔工作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在许多情况下,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定性,尤其是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过程中,要合理确定事故车辆维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