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是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金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因其受到人身伤害所获得的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当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该笔保险金有特殊约定,则以其约定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⑵ 保险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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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你所说的保险赔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进行分割。
⑷ 保险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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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个人财产。因为保险金是受益人独立享有的赔偿金,并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权来自保险合同,而非“继受”而来。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时,受益权之固有性不言自明。即使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属同一人时,受益权之固有性也无须争论,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往往是为他人(受益人)的利益而购买的保险。
⑸ 保险理赔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的爱人因病一直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一直是他们夫妻共同支付的,后来王先生的爱人获得了10万元的大病保险理赔金,现在王先生夫妇要离婚,那么,?天津离婚律师回答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保险行为,是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由该合同的受益人享有。 所以,王先生爱人获得的保险理赔金10万元是基于人身综合意外保险中的重大疾病责任险,人身保险是以个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已经将保险受益人确权给妻子一方,因此这1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