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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洋保险理赔

发布时间:2021-11-21 19:22:59

❶ 我手上有份民国时期上海华洋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请问这份保险现在是否能理赔哪个公司负责理赔如

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设立都是通过保监会批准的,都是可信的。至于说哪家公司好不好,这怎么来评价?就好比问家乐福好吗?沃乐玛好吗?我家门口的超市好吗?
如果你是要找工作,大公司有知名度,小公司发展空间大,大好还是小好,只有你自己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做判断。
如果是买保险,你买的是保险,不是保险公司,能最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险是最好的保险,那接下的问题就是在各家公司的产品中进行比较哪款适合自己需求,保险公司是次要的。就好比你要存钱,你觉得是存在工行、农行、建行好还是存在交行、光大、中信、浦发好?
不知我这种解释是否能解决你的疑问。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❷ 我手上有份民国时期上海华洋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请问这份保险现在是否能理赔哪个公司负责理赔如...

华洋公司不知后来变成 什么公司了,应当由其继承者来承担保险责任。

❸ 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中能否对保险公估费进行代位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公估费能否进行追偿存在不同的做法,早先的司法实践支持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估费的案例较多,如广州华洋宏大物流与美亚保险佛山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案【(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25号】;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似乎不太支持将保险公估费纳入追偿的范围,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广州明通运输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案【(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20号】。支持者认为,保险公估费是为查明保险事故,确定损失而产生,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此应当作为追偿范围。反对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公估服务是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因此属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理应由保险承担承担。同时,鉴于保险实务中,保险公估机构大多由保险公司聘请并支付公估费,也没有包括在保险赔偿金中,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代位追偿只能在赔付范围内追偿,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向第三人追偿公估费。我们认为,保险公估费是伴随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并非是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费用。在保险追偿案件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公估费也是第三人给保险公司造成的额外损失。若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公估费,客观上也造成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上升,最终通过保险费的提升转嫁给更多的被保险人,最终由无辜的被保险人为第三人的过错买单,这违反了法律的公正原则。至于说,《保险法》第64条关于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规定,我们认为保险公估费虽然属于该条款的费用范畴,但不应因此将公估费理解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正如同《保险法》第66条规定合理的诉讼、仲裁费也由保险公司承担,难道说这些费用也要被视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吗?显然不是,这里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应当指的是保险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即除了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因保险事故产生的间接费用损失。针对保险公估费有保险公司直接向保险公估机构支付的情况,因公估费不在保险赔偿金范围,若允许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与《保险法》第60条是有冲突的。事实上,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当然包括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换句话说,被保险人应当委托公估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费用可作为保险赔偿金的组成部分。但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在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的行动上总是非常积极,因为这样可以和公估机构建立更好地联系,出具的公估报告对保险公司更为有利。综上所述,对于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公估费,保险公司也作为保险赔偿金进行赔付的,应当允许进行追偿。对于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的保险公估费,不能进行追偿。

❹ 华洋人寿保险好吗

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设立都是通过保监会批准的,都是可信的。至于说哪家公司好不好,这怎么来评价?就好比问家乐福好吗?沃乐玛好吗?我家门口的超市好吗?
如果你是要找工作,大公司有知名度,小公司发展空间大,大好还是小好,只有你自己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做判断。
如果是买保险,你买的是保险,不是保险公司,能最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险是最好的保险,那接下的问题就是在各家公司的产品中进行比较哪款适合自己需求,保险公司是次要的。就好比你要存钱,你觉得是存在工行、农行、建行好还是存在交行、光大、中信、浦发好?
不知我这种解释是否能解决你的疑问。

❺ 保险公司赔偿公估费是怎么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公估费能否进行追偿存在不同的做法,早先的司法实践支持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估费的案例较多,如广州华洋宏大物流与美亚保险佛山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案【(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25号】;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似乎不太支持将保险公估费纳入追偿的范围,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广州明通运输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案【(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20号】。支持者认为,保险公估费是为查明保险事故,确定损失而产生,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此应当作为追偿范围。反对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公估服务是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因此属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理应由保险承担承担。同时,鉴于保险实务中,保险公估机构大多由保险公司聘请并支付公估费,也没有包括在保险赔偿金中,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代位追偿只能在赔付范围内追偿,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向第三人追偿公估费。我们认为,保险公估费是伴随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并非是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费用。在保险追偿案件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公估费也是第三人给保险公司造成的额外损失。若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公估费,客观上也造成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上升,最终通过保险费的提升转嫁给更多的被保险人,最终由无辜的被保险人为第三人的过错买单,这违反了法律的公正原则。至于说,《保险法》第64条关于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规定,我们认为保险公估费虽然属于该条款的费用范畴,但不应因此将公估费理解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正如同《保险法》第66条规定合理的诉讼、仲裁费也由保险公司承担,难道说这些费用也要被视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吗?显然不是,这里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应当指的是保险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即除了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因保险事故产生的间接费用损失。针对保险公估费有保险公司直接向保险公估机构支付的情况,因公估费不在保险赔偿金范围,若允许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与《保险法》第60条是有冲突的。事实上,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当然包括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换句话说,被保险人应当委托公估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费用可作为保险赔偿金的组成部分。但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在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的行动上总是非常积极,因为这样可以和公估机构建立更好地联系,出具的公估报告对保险公司更为有利。综上所述,对于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公估费,保险公司也作为保险赔偿金进行赔付的,应当允许进行追偿。对于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的保险公估费,不能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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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华洋t4的优点和缺点

华洋t4的优点是性能强。缺点是操作系统差。

湖南华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二手车、汽车内饰用品、汽车用品、汽车零配件、五金产品的销售;汽车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租赁;汽车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汽车上牌代理服务;汽车美容;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湖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6888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37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❼ 南京华洋海事有限公司怎么样有谁知道啊 急

第一:公司性质。隶属于华洋海事中心,是一家所谓的船员管理公司,也就是说公司自己没有船,也不管理船,承包了几条船的船员派遣的业务,公司主要靠扒船员工资盈利(这是所有船员管理公司的主要盈利手段)。没有甲类资质,更没有船员外派资质。和一般的皮包公司比,就是多了个"华洋"的招牌。所谓天下华洋一家坑,是优是劣,大家自己分辨。
第二:公司规模。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租了间写字楼做公司办公地点,两年搬了三次,不知道是付不起房租还是其他原因,无从考证。公司内办公人员有,公司老总,负责对船员面试的船长,轮机长,各位负责拉船员的业务员,前台,会计。共十几人(绝对不到20人)。公司承包了几条船的船员派遣业务。由于各方面原因,最近两年少了几条船派船员的业务,公司规模越做越小。
第三,关于上船。该公司从很多途径找船员,校招,网上招聘,其他中介介绍,或者熟人推荐等等。上船快慢看运气,快点的三四个月,慢的一年多。曾经某校双选会上明确说明如果不能一次性考证全过,等船一年多也很有可能。根据本人了解,等船一年多的也不只一位两位了。半年多上船的更是一大批。一次上船期限为8至10个月,不满八个月会扣一部分工资不发。
第四,关于升职。该公司没有权利提职,只能派船后,船员自己在船上争取。需要经过船上领导,船舶管理公司领导,和该公司三方同意才可,缺一不可。相反公司却有权利对某些他们感觉不可靠的船员压着不给提职。实习生提水手机工,一般在做第一条船是绝对不给提水手机工的,所以10+月海龄能提算是比较快的,有少于10海龄的可谓寥寥无几。正常在13个月左右提水手机工。如果很不幸,第一次上船是做服务生的话,想顶水手的话就更难了。有几位18个月海龄没有顶水手。所以,如果是派实习生上船做服务生的话,最好不要去!!!关于提三副三管,呵呵了。前四条船希望很小,也就是说没有32~40个月以上海龄,基本没戏,值得提出的一点是:有人在该公司把三副证书五年期限做过期了,只能回校重考。当然关系户不算。该公司关系户不在少数,有老总家侄子,船长家侄子,船东家干儿子,某某领导小舅子,乱七八糟关系一大堆。
第五:船上人员结构。算是基本配员,值得说的一点就是,该公司专职水手很少,一般一条船上四个水手有一个是专职水手就算多了,其余都是有三副证书的。很多时候船上水手全都是带三副证书的。想做三副三管,自己掂量掂量吧。该公司经常社招一些带三副证书的水手。再加上实习生,也就是说,一条船上至少四五个人是实习三副,机舱情况基本和驾驶情况差不多。
第六:工资待遇。略低于市场价100美金。据内部消息称,船东给的工资标准为三副15000,一水7000,二水5000。而实际船员领到的工资为,三副9000,一水4500,二水 1000,没有社保,更没有公积金。最基本的医疗保险都没有!!!
总而言之,可以简洁总结为:皮包公司,规模小,上船没保证,升职慢,钱少。。。所以,说他耽误前途,也不为过!!!

❽ 武汉华洋怎么样

恩,问了好几个中介是华洋的最便宜,就是怕不保险,G证+开封+办海员证都是那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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