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赔偿处理,可以发现防灾防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作为加强和改进防灾防损工作的依据。理赔工作的质量好坏还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声誉,从而影响到展业。因此,理赔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方针。其中,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报告后主动了解受灾受损情况,理赔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并迅速赔偿损失,热情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准确、合理是指在理赔时要分清责任,准确定损,赔款合情合理。这就要求理赔工作人员保险专业知识丰富,对各类保险标的相当熟悉,以及掌握查明损失原因和估算损失的方法。(2)重合同、守信用。即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条款,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3)实事求是。这是保险理赔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要求。这一原则要求理赔人员在分析案情、处理赔偿或给付案件时,一切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判断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不得主观臆断。经调查与审核,一旦确认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就应依照合同从实理赔。会计更多信息请访问:育路网财会频道希望与其他考生进行交流?点击进入会计考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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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险理赔应予遵循的原则的是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准则
一、案情简介
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运输途中船舶碰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仓内温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二、对本案处理的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拒赔。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该进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没有投保一般附加险或者附加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所以本案中的货物损失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赔偿的理由是:诚然第一种意见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的说法没错。然而本案香烟受损之前,运输气候与受潮和舱汗都是造成香烟受损的原因。同时在本案中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连续发生,且又互为因果,恶劣气候是前因,受潮和舱汗是后果,即恶劣气候导致受潮和舱汗的发生,受潮和舱汗是恶劣气候的必然结果。因此恶劣气候是香烟受损的近因。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0万元的香烟损失。
三、本案处理指南
本案的第二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本案案情极其简单,两种不同意见的分歧点也十分浅显明了,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险合同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在确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赔中是关键性的原则之一。国际上,保险立法都普遍规定,保险赔案判例都普遍遵循近因原则。
近因,亦称最近原因,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的最近概念,而是指在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有多种原因,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对标的损失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直接促成结果的或一直有效的原因。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这就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从理论上看似乎不太复杂,但在实际保险理赔过程中,判定哪一种损失原因作为近因,比较复杂,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常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这是较常见的情况,这唯一的致损原因即为近因。如果它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该项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需要负责赔偿。
(2)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同时发生或者先后发生,但却是相对独立的。由于致损原因相对独立,它们中每一个原因都可视作近因。如果这些致损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倘若都不属于承保责任的,就不赔。要是有的原因属于承保责任,有的却不是,而损失是可以分别估计出来的,保险人仅对属于承保责任的那部分损失负责赔偿。损失无法从价值上划分的,保险人则可全部不赔。
(3)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连续发生,且彼此间又互为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致损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前一个损因就是致损的近因。前后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当然要对损失负责。如果前一个损因不属于承保风险,而后一个损因却是,保险人对损失不必负责。反过来前一个损因属于承保责任,而后一个损因却不是,保险人仍然负责赔偿损失。本案即属于前一个损因属于承保责任,而后一个损因不属于承保责任的情况。
(4)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但对损失的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这种情况下致损原因间断发生,它们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由于有新的独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断,该新原因不是前一个原因必然的后果。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应当对这些间断发生的原因仔细进行分析,从中找出致损的近因。因为尽管它们对造成的损失都起着重要作用,但一般来说不会完全一样,终究有主次之分和作用多少之差别的。如果所有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就不必判定近因,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如果它们中有的损因不是承保人承保风险,就必须先找出近因,再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人是否要对损失负责赔偿。
我国《保险法》对近因原则没有作出规定。我国《海商法》对近因原则也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但是《海商法》第2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近因原则是国际上保险理赔遵循的基本准则,属于国际惯例。我国《保险法》第147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国的海上保险适用近因原则。本案中“投保平安险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正确处理意见正是“海上保险适用近因原则”的具体体现。然而,近因原则并不是只有海上保险理赔过程必须遵守的。事实上,近因原则与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样,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其它险别的保险理赔同样要根据近因原则,在判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近因引起的基础上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要对损失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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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进行理赔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赔付额度。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理赔依据: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Ⅳ 属于保险理赔应遵循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参考资料: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保险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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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金赔付要遵循原则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进行理赔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赔付额度。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理赔依据: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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