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车险骗赔案件的主要特征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同其他民事欺诈案件相比,保险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两个显著特点。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据其具体情况,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为欺诈而在购买保单上的准备
这类保户购买保险,并非为了获得一般的保险保障,而是企图通过廉价的保险以攫取不义之财。因此,他们购买保险,是经过筹划和准备的。
1.超额保险,即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主要发生在财产保险中。其形式比较简单,主要是夸大保险标的实际价值,除把别人的一些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投保,或者谎称委托保管有他人的许多贵重物品外,还常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据和证明,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取比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更高的保险赔偿。
2.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利用重复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复保险时不将保险金额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又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的行为。同样,这种欺诈行为多发生在财产保险中。由于重复保险多是蓄谋已久,且隐蔽性极高,很难被保险人发现,欺诈的成功率较高。
3.不实告知,根据保险经营的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一范畴包括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有利与不利的事实,以便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和保费与保险金额的高低。很多保户出于某种目的或在较低的缴费水平上获得较高的保障程度,往往采取虚报,“漏”报或“错”报等手段提供假的证明资料欺骗保险人。
(二)非保险损失“转化”为保险损失
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保险欺诈形式。主要是当未参加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欺诈者便想方设法地将其“转化”为保险标的,并提供相应“证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另外,当保险标的发生之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引起时,被保险人往往提供虚假证据,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骗取保险金。例如,进出口公司在出口产品时,投保了海上货运险,后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发生霉变,损失较大,该公司就伪造了运输途中遇雨受潮的证据,并就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伪造损失
伪造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并未发生的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行为。例如,在一起谋划的盗窃案中,保户事先将被保险物品从房中搬走,然后制造假证,井就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四)夸大或扩大损失
夸大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制造伪证,虚报损失。但这种欺诈手段比较低劣,容易被保险公司发现。
扩大损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有的保户为了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故意扩大损失程度,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制止的事件发生。如发生火灾不进行抢救、发现盗窃不及时报警等。
(五)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
这―欺诈手段比较简单。例如,某车主未投保车身损失险,因一次意外事故发生全损,于是便通过关系补办了保险手续,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这种欺诈虽然经常发生,但只要保险公司严格承保手续,及时进行查勘,是完全能够防止的。
(六)损失处理中的欺诈
这一形式的欺诈基本上是一致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很多保户无论在报告保险标的损坏程度、数量或毁损的价值、被盗的财产,还是为了弥补自负额的影响或是作为未足额保险的对策,甚至仅仅为了从保险公司榨出一点点钱,早已成为司空见惯之事。
(七)关于欺诈人
改革开放以来,私有经营者队伍扩大,他们中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诈骗转移经营风险,谋求非法所得的案件不断增多。加之我国个人寿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在人身保险中骗赔案也与日俱增,这一点尤其要引起保险公司的注意。
另外,在人身保险业务中,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还存在一些独特的欺诈方法。例如,被保险人伪装自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死被保险人等,在此就不一一介绍了。
四、防范措施
保险欺诈的防范是―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密切配合。
(一)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
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是防止保险欺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也是保险公司比其他任何时候都有利于分辩良莠的机会。因此,当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保险人应严格审查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和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对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以避免保险欺诈的发生。
(二)完善保险条款,剔除欺诈责任
通过制定保单除外责任条款或限制承保范围条款,进行责任限制,以减少或剔除可能会有道德危险卷入的部分。进行风险控制。但是,目前我国的许多保险条款均没有列明保险欺诈是除外责任,仅仅是在除外责任中笼统地规定按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显然,这样的规定没有包含保险欺诈的全部内容。在保险实务中,有时欺诈行为的实施并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纯粹是第三者。例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因船东欺诈导致的货损,依我国保险条款,仍属保险责任。尽管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可取得向船东的代位求偿权,但对船东欺诈的代位求偿权,通常都是无法行使的。在大多数情况下,选择一个合格的船东是投保人的义务。因此,将船东欺诈所产生的风险一概内保险人承担,也是有失公平的。因此,笔者以为,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应将保险欺诈作为除外责任在保险条款中列明。
(三)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提高理赔人员素质
理赔是保险经营中的重要环节,搞好理赔有助于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对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搞好理赔,须做到以下几点:
1.承保和理赔相分离,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队伍。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借助专业代理人公司和求助专家理赔小组。经验表明,专业代理公司和专家理赔小组更有利于提高承保和理赔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相关成本。因他们与保险公司相比,有充足的时间、充足的资金、丰富的资料和相应记录,与罪案检查当局有良好的关系,可以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
有资料显示,实行保险经营专业化是十分有效的。例如,美国一个以年薪50万美元聘用了保险欺诈专家小组的保险公司,粗略地计算了一下,每年节省开支近400万美元。
2.现场查勘,严格审查。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后,应尽快尽可能地进行现场查勘,弄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对保险金请求人所提交的有关单证,要仔细审查是否齐全、属实。
有损失查勘中,最有用的帮助是列一张“欺诈标志”明细表,它会对各类业务作出勾勒,对检查保险欺诈是否在策划或实施过程中,也可以早些提供线索。明细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索赔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一张投保了3万元的家庭财产险的保单,一个因摩托车被“盗”而提出2万元的赔偿就不足为信。
索赔时间的选择:发生在被保险物品贬值或滞销时期的火灾或盗窃尤其应引起注意。是否有犯罪记录:对于警方或公估人“似乎熟悉”的人,可能为欺诈案件提供线索。
财务及经营状况:对于陷入债务危机或糟糕市场销售形势而出现商品积压情况下的火灾,并就此提出赔偿要求,就值得怀疑。
损失前后的行为:在欺诈案件中,损失前后保户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可疑行为,如长期拖欠保费的突然交付,令人怀疑的早期索赔、声称文字资料的全部损失、拒绝与警方或保险公司积极合作等。
3.建立核赔制度,实行理赔监督。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每一起理赔都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或上级公司的审批,必要时还要经过专家论证;同时,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之责任,还要追求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从严治司。
(四)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内监控
保险公司要对所有员工加强思想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把防范和化解风险作为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首先,应进一步端正领导人员的指导思想,转变经营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努力提高认识、分析风险的能力,自觉克服“重业务承保,转风险防范;重速度发展,轻质量管理”的不良作风。其次,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强化纪检监察、稽核审计工作的职能。再次,要搞好业务培训,使全体员工尤其广大营销员都能知法、懂法、守法,井把个人利益同公司的整体利益联系起来,从基本上规范市场行为。
(五)建立资料基地,发挥信息职能
信息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保险信息是保险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实践证明,将与保险有关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立保险资料基地,对防止欺诈案件的发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保险信息的管理和保险人之间的资源共享提供了条件。保险资料基地的建立,不仅有肋于个体保险公司了解他们顾客的历史,同时也有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业务联系,提供相应服务,这对防止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六)健全法律体系,发挥法制作用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对保险欺诈有不少具体规定,它们是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的重要武器。保险公司一方面要积极宣传《保险法》,增强保户的法律观念,树立守法意识,提高保户执行《保险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决不能怕失去保户而姑息迁就,甚至明知是保险欺诈,还搞通融赔付。
(七)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首先各保险公司应充分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但是,防范保险欺诈,仅靠保险公司的单方面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一方面,法律部门要加强立法,从严执法,这是遏制保险欺诈的有力保证;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坚决制止并惩治不正当行为。
Ⅱ 在申请保险理赔时,欺诈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27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Ⅲ 保险公司欺诈怎么办
保险欺诈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人员或者财产保险事故等欺骗手段,蒙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是保险欺诈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险后,被盗微波炉一台,价值20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其家中本无电视机,却谎称家中有一台价值1万元的彩色电视机被盗,骗取保险金。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仓库投保企业财产险后,没有发生仓库被盗事件,而故意制造仓库被盗的假现场,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购买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二手车,按4万元投保损失险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将该车翻入山涧,骗取保险金。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为其配偶投保长期人身险后,故意将其配偶驾驶的汽车的刹车装置破坏,造成其配偶车毁人亡,骗取保险金。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将住院收据1780元涂改4786元,骗取保险金。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险欺诈还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保险公司自身要采取措施防止被欺诈外,保险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对上述保险欺诈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险欺诈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险欺诈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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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欺诈包括哪些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保险欺诈行为:
1.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险后,被盗微波炉一台,价值20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其家中本无电视机,却谎称家中有一台价值1万元的彩色电视机被盗,骗取保险金。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仓库投保企业财产险后,没有发生仓库被盗事件,而故意制造仓库被盗的假现场,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购买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二手车,按4万元投保损失险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将该车翻入山涧,骗取保险金。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为其配偶投保长期人身险后,故意将其配偶驾驶的汽车的刹车装置破坏,造成其配偶车毁人亡,骗取保险金。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将住院收据1780元涂改4786元,骗取保险金。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险欺诈还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保险公司自身要采取措施防止被欺诈外,保险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对上述保险欺诈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Ⅳ 保险诈骗罪中“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是指什么
伪造受损的依据等。
例如:http://www.lc123.net/xw/yl/2016-04-14/338144.html
夸大事故损失骗保 男子保险诈骗获刑
为骗取保险理赔金,夸大车祸事故损失,伪造维修费票据理赔。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冉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Ⅵ 保险欺诈包括哪些行为,有什么责任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险后,被盗微波炉一台,价值20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其家中本无电视机,却谎称家中有一台价值1万元的彩色电视机被盗,骗取保险金。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仓库投保企业财产险后,没有发生仓库被盗事件,而故意制造仓库被盗的假现场,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购买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二手车,按4万元投保损失险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将该车翻入山涧,骗取保险金。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为其配偶投保长期人身险后,故意将其配偶驾驶的汽车的刹车装置破坏,造成其配偶车毁人亡,骗取保险金。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将住院收据1780元涂改4786元,骗取保险金。(喵喵保)
Ⅶ 保险反欺诈的是指什么改如何避免
保险产品免责条款一直备受消费者诟病。一般市面上在售的保险产品都会有相应的免责条款,用户投保后,往往会因为忽视免责条款而最终不能获得保险理赔。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尴尬局面,让消费者投保更放心,阳光公司开发的线上产品“健康随e保”该产品仅保留含涉及违法、逆选择的行为在内的3条最基础的免责条款。投保人一经确诊即可获得理赔,不必等到治疗后再报销,也为被保险人前期治疗减轻了经济负担。近几年来诸多保险负面新闻让用户对保险行业的误解更深。为了让用户明明白白买保险,该产品首次公布精算报告,将保费最大程度透明化。
Ⅷ 保险欺诈该否理赔
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
1、根本原因:保险的固有属性与人的趋利性。
人之初,性本恶;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马克思语: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保险费率最少是百分率,保险费成本低,保险赔偿收益大。
2、客观原因: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分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信息不对称是重要原因;
3、保险业务操作和保险管理的漏洞太大,如贪污、受贿同理(险种开发、营销展业、核保、理赔);
4、保险人队伍中的内外勾结(保险业务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被保险人的诱惑)
5、被保险人动机不良,恶意利用保险内在运行机理的特殊性质;
6、高回报产生的强力诱惑
7、社会诚信、法制观念
措施及对策
措施一:提高投保人因保险欺诈而遭受的惩罚S
1、国家和社会的角度
⑴ 制定法规、完善立法,从制度上杜绝
目前关于保险欺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海商法》、《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例如,《保险法》第27条第3、4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131条规定:……(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则依据《刑法》第198条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可见,进行保险欺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仍然有一些法律的漏洞亟待完善,例如,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尚不完善。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没有关于重复保险退费的规定;对于恶意重复保险的处理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有相关法律得以不断完善,才能更有效的增加保险欺诈的成本,从制度上杜绝保险欺诈。
⑵ 加强诚信意识的宣传和社会道德监督,增加欺诈者的心理成本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现在,法律的重要性已经被广泛关注,但对于信誉的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不够。事实上,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张维迎,2002)。进行欺诈将会对欺诈者的信誉造成很大的损害,如果一个社会人人珍惜自己的信誉,那么这将有效地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因此,除了对保险欺诈者进行行政、民事和刑事的惩罚外,还应该首先加强对公民诚信意识的教育,倡导公民重视自己的信誉,在整个社会建立一个坚实的信誉基础。其次,加强社会道德监督,增加保险欺诈者的心理成本。舆论的压力将使一个欺诈者在一个重视信誉的社会中难以立足。信誉将成为抑制保险欺诈的重要机会成本,虽然这种心理成本难以以货币准确计量,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影响欺诈者的收入(例如,欺诈被发现可能会使其丢掉工作)。
我国从2001年开始开展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试点,其综合效应就在于通过信用惩戒,使失信成本大大提高,从而激励社会成员遵守信用,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⑶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
首先,执法人员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让保险欺诈者感到惩罚成本存在的必然要求。其次,保险案件比较复杂,技术性强,涉及的专业知识相当广泛,这就要求执法人员除了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全面的保险知识及相关知识,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案。但目前我国的司法人员中,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人很少,对不少保险案件难以做出准确的裁判,这给了保险欺诈以可乘之机。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增大惩罚成本的重要途径。
2、保险人的角度
保险人应该充分运用已有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能为了留住保户而对欺诈者姑息纵容。此外,应加强与其他行业的联手和信息交流,特别是与公、检、法部门的配合,狠狠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
措施二:增大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b
因为b是社会信誉制度及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程度I的增函数,因此增大I能够增大b,从而有助于遏制逆向选择。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弥补信息的不对称,才能在信息甄别过程中不断公开信息,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逆向选择。
由于社会信誉制度及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且经济生活中以信息不对称为常态,所以,一些务实的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1、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
一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招揽保户,置规章条例于不顾;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一味追求保费的增长而忽视业务的质量。这些都为骗保埋下隐患。加强风险评估是从源头上把关,增加发现欺诈的概率。保险人在核保过程中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不放过一个疑点,尽量把欺诈者拒之门外。
2、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
首先,成立专门的理赔部门,使得承保与理赔相分离,通过使其专门从事理赔事务积累经验并形成规模经济。其次,对于保险事故的调查要及时;对于投保人提供的相关凭证要认真审查,验对;对于保险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要仔细分析;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要进行精确测算。再次,理赔过程要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禁止越权和跳序理赔。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这是上面两点要求的自然延续。一支精干、高效、敬业的从业队伍是保险公司宝贵的人力资本,是其遏制保险欺诈的重要保证。鉴于人力资本的积累是个缓慢的过程,在实务操作中既可以采取聘请相应学科的专家组成外部智囊团,使得外部知识内部化;亦可以将一些环节(投保人资信评估或保险事故疑点调查等)外包出去,请专门的公司来做。例如,目前国内保险理赔方式主要是以自行核实理赔为主,而在市场经济相对完善的国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与专业调查公司进行合作已是一种规范。调查公司的参与和保险公司自行理赔调查相比而言,有着较强的调查能力和优势。这样可以在整体上提高保险公司处理业务的能力。
4、加强沟通,信息共享
目前,一方面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很多保险公司都视对方为竞争对手,没有沟通的桥梁,很容易就让居心不良者有机可乘。因此,保险行业应该联合采取反欺诈的行动,建立信息交换网络,让诈骗者无处藏身。例如,保险公司之间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用将能够有效的减少投保人以重复投保为手段进行保险欺诈的可能性。
Ⅸ 车辆保险理赔夸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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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受损的依据等。
例如:
夸大事故损失骗保男子保险诈骗获刑
为骗取保险理赔金,夸大车祸事故损失,伪造维修费票据理赔。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冉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