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车辆转让后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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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险公司的意见来说,肯定不赔,因为对现在的车主来说,他不是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付,对原来的车主来说,他虽然是被保险人,但是现在对车辆已经失去了保险利益,也不能获得保险赔付。
但是,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车辆过户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
因为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可以看出,车辆过户,现在的车主将依法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该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法》没有说不通知会怎样处理,没有说赔还是不赔。但从最后一款来理解,没有通知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赔。反过来可以理解为,如果转让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希望能够帮到你。
我相信,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会赔付的,你说不过他们。所以,如果损失金额比较小,就自己承担了吧,如果损失金额比较大,那就起诉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保险法》的这条来对抗保险公司。
B. 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什么意思
权益转让书(Subrogation Receipt)又称代位书。载明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并将其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的书面凭证。通常由被保险人签署认证。
权益转让书是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有利凭证,保险人可以凭此转让书向责任方追偿。
转让追偿权是一种重要民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将之明确表示,以免口说无凭,日后发生争讼。
另是保险人向第三者迫偿的权益是来自被保险人的转让,从法律的角度,保险人与第三者他们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偿,而权益转让书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的惟一有效凭证与依据。
(2)车辆保险理赔款转让协议扩展阅读:
效力编辑
(一)权益转让书的记载内容与客观现实的矛盾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将其有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欠款。
实际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往往要求被保险人在提供索赔材料时,一并提供权益转让书。保险人经过逐级审查核赔的过程,确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由于保险人审核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段时间内需要理赔的款项的利息在继续发生,又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了保险人理赔时具有10%的免赔额,这样最终向被保险人理赔款项的数额与被保险人当初索赔时提供的权益转让书记载的数额就有一定的差额。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
1、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2、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可见,我国保险立法采用的也是当然代位主义,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就相应取得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须被保险人确认。
(三)权益转让书对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作为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的有效证明。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的保险事故所引起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
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均强调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索。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2、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赔偿金之后,其代位求偿权才成立。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两种途径获得赔偿。
C. 车辆带保险转让协议上法院会败诉吗
D. 保险公司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是怎么回事啊
先由客户在赔款收据上签字,然后再支付赔款,虽然流程倒置,但的确是保险行业理赔的一个惯例,绝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都是按此操作。建议你先要求保险公司填写赔款金额,你如认可赔款金额,可以先签,不会有风险。如你不认可赔款金额,可以拒签。 其实你对保险公司需要一定程度的信任,一个省级保险公司,日赔款额百万之多,保险经营最需要信誉,保险公司绝对不会以这个事抵赖的。
另你所说的收据一般分四联,其中一联为财务联,财务一般审查是否签字,有签字或盖章则付款。
保险公司财务规则规定基本不支付现金,保险公司还必须以转帐凭证的形式证明实际付款,而不单纯是你的收条。
E. 保险公司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是什么
赔款收据是在保险赔偿金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财务凭证。而权益转让书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凭证。比如说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支付全车赔款,就必须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在车辆被找回后,保险公司可以与车主协商处理方式,车主要回就需要退回赔款,不要回就应该配合保险公司过户。
F. 车辆保险赔款会计处理
如果原来的事故费用已做管理费用处理
现在收到的车辆赔款
借: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汽车费用 负数(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