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平安保险短信告知理赔金额90000,支付信息已提交银行,预计3个工作日到账是什么意思
平安保险是否有你的一笔90000元的理赔款,发送这个短信的意思是指,该笔赔偿款已经提交银行转账给你,三个工作日就可以到账。
Ⅱ 关于保险赔偿
我是做车险理赔的,但我觉得很奇怪,对方的医药费怎么可能会有89万之多呢?人伤医药费的核定是参照社保进行核算的,还有有时也会根据伤者的情况,核算医药费用的,因为有时有些药品是用在其它治疗上的,与事故发生的无关的,这样的话,剔除的费用就会很多。
对于其它误工、护理、伙食等费用,这些费用,交警在调解时已帮你列明的,保险理赔时也差不多是按这个理算的,但你是要提供伤者的误工证明之类的。至于那一万元,是在交强险中赔偿的,但因为抢救已经先行垫付的话,在最后的赔给你的交强险赔款里是要减掉这一万的。
如果你对你的赔偿有疑问的话,你可以打电话到所在的保险公司问一下,也可以到其它保险公司问一下的,还有你也可以向律师咨询一下的,当然这律师经常打这交事故方面的,这样如果你最后向法院起诉了,那样他也许能帮你多争取一些费用。不过最好的话,是伤者起诉,然后你是第一被告,保险公司是连带的第二被告。
也许我说了那么多,你还是不明白的话,最简单的就是向法院起诉。
Ⅲ 本人因患癌症,保险公司理赔9万余元。离婚时,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需要分吗
你是要找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么?还是怎么样?先给你看下一个交通律师的案例吧,你再做决定。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截至2012-02-26)
目录(共50例)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
(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
(二十六)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
(二十八)车祸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儿死亡应获赔偿
(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赔偿额
(三十一)父亲“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三十三)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管理不善有责任
(三十五)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
(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
(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
(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四十一)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被告赔偿6死者亲属190万
(四十三)扣满12分仍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四十四)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陈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得赔
(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也担责
(四十七)车辆送修期间出事故,因未投保车主需担责
(四十八)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
(四十九)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肇事方应依法赔偿
(五十)事故虽然处理完毕,漏算项目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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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2006
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2008.7.8)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刘某前往被告处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
万余元。
庭上,王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2008.7.25)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2008.6.3)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己的出租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事宜,被告认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3185.60元。(2008.5.29)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卢自身原因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导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39000余元。(2008.5.27)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2008.5.27)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手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
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这实质上涉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前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2008.5.27)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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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理赔的流程是什么
保险理赔流程是:第一步是第一时间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好证据材料等;第二步是准备理赔的材料,通常在报案以后保险公司会安排专人联系协助理赔的,告知客户理赔流程、理赔资料的要求以及纸质材料的寄送地址等;第三步是要收集齐全理赔资料并且提交到保险公司;第四步是等待保险公司审核,一般如果是小型案件的话,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给出回复了,如果是普通案件的话要在5到7个工作日,如果是大型案件的话也不会超过1个月;第五步是就等待理赔款到账就可以了。
重要的保单
意外保险单,在25岁-30岁,意外险是这个阶段必备的第一张保单,同时意外险的附加险种也是必要的选择。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赔偿,包括门诊以及挂号费全都可以获得赔付;重疾医疗险保单,是转移风险并且获得保障的方式,同时也是理财的最佳选择之一;养老险保单,养老保险同时具有保障与理财的功能,又可以抵御一部分的通货膨胀的影响;保障财富的人寿保单,可以先算算贷款金额共多少,然后买一份同等金额的人寿保险,比如贷款的总额是80万元,就买一份80万元的寿险。一旦有变,还会有保险公司替还房贷,这样的保险可以为个人以及家庭提供财富保障;子女的教育险保单,给孩子准备的一份完善的教育保障,大额的子女教育储备金就能够后顾无忧了;意外险保单,儿童意外险也是给孩子的另一张必备保单,儿童更加爱动,更加好奇,会比成人更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儿童意外险保障程度是很高的,可以为出险的孩子提供医疗帮助;财产增值保单,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所以子女作为保险金的受益人,是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现在就可以将部分的资产放进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助你达成愿望,并且尽可能放大资产。
Ⅳ 我公司车险理赔,保险公司定损一万,实际修理1万,发票给保险公司理赔,最后理赔出来的金额只有9000
那得看你是不是开票的时候跟保险公司没有协商好。
Ⅵ 保险理赔感人小故事
第一个故事请想象一幅画面,在一个高高的柜台前面,有一个背着书包的小女孩,正努力地掂起双脚,愉悦地对柜台里的工作人员说:“叔叔,我们来领爸爸寄回来的钱。”小女孩的旁边,站着她的妈妈,手中拉着她的小弟弟,一个还很小很可爱的小男孩。
这是她们每个月都会进行的事情,每一次,小女孩都争着对叔叔说:“我们来领爸爸寄给我们的钱。”因为这一天,是她最开心、最自豪的日子。妈妈告诉她,虽然爸爸在很遥远很遥远的地方工作,可是爸爸从来都没有忘记他们,每个月总会按时寄回生活费,虽然爸爸不在身边,可是她们的生活,跟周围其他人并没有两样。
美好画面背后的故事是这样的:小女孩的爸爸,是个很有责任心的男人,在他结婚的那一天起,他就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他给自己增加了保额,第二个孩子出生后,他又一次给自己增加了保额,他给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的保险额度相当于即使他20年没有收入,家人也可以过着与现在同等水平的生活。因为他知道,他肩上担负着让自己的家人幸福的责任。
有一天,男人被派到外地公干,遭遇车祸,永远地离开了他亲爱的妻子和孩子。孩子的妈妈是个很坚强的女人,她独自一人承担了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给孩子们编造了一个美丽的童话,让他们相信,爸爸一直还在身边。其实,他们每个月去领取的,是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
还有一个也是真实的故事:
这是一对在铁路系统工作的夫妻,收入不是很高,可是很稳定,由于第一个儿子不幸得了小儿麻痹症,政府允许他们生了第二胎,是一个健康可爱的小男孩。虽然生活不是很富裕,可是一家四口,也过得其乐融融。
天有不测风云,有一天,丈夫被查出患了白血病,从此展开了漫长的求医之路,发动了全国各地的亲戚朋友,寻医问药,家中微薄的积蓄很快就花光了,亲戚朋友,能借的都借了,老天还是没有怜悯他们,把她的丈夫带走了,留下的只是高筑的债台。单位发动职工捐款,筹了两万多元给她,可是这位妈妈是位特别伟大的女人,她把这笔钱给了丈夫乡下年迈的父母。独自一人承担起这几十万元的债务,这时候,两个儿子,一个五年级,一个三年级,其中一个还是小儿麻痹患者。
可是,两个还这么小的孩子啊,没有了爸爸,妈妈也整天在外面奔波,根本就照顾不到这两兄弟,患小儿麻痹症的哥哥成了整个大院的小朋友欺负的对象,这时候,三年级的小弟弟就要担负起保护哥哥的责任,身上通常被人打得青一块紫一块的。
妈妈抱着儿子,泪如雨下。
我亲爱的朋友,我今天跟你们讲这两个故事,我只是想告诉你们,这个世界上,有一样东西叫做人寿保险,那是生命的延伸,是你对家人的爱和责任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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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保险理赔宣传通讯稿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
今天是个特殊的日子,是我们中国人寿客户的盛大节日。当我收到公司的邀请函时,内心之中始终涌动着一种由衷的感动,感动于国寿的人文关怀,感动于人寿和谐人性化的服务。当我作为客户代表发言时,我感到也很荣幸,源于对于人寿品牌的信赖,源于十余年如一日的坚守和执着。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节日里,请允许我代表全体客户感谢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感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领导及员工对客户的无私奉献和关爱。
中国人寿能够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作为一个世界五百强的企业、一个总资产突破万亿的世界级寿险公司,能够为客户想的如此周全,用客户节的方式让我们进一步的了解公司,我想这也是它的成功所在。细节见证品质,人性成就未来。我切实感受到了公司对客户的关爱之心、尊重之情,同时也感受到作为中国人寿客户的优越感和自豪感。
我从96年开始在中国人寿投保,险种涉及意外、健康、养老及教育储蓄等保险产品,每年我都享受到国寿提供的天气预报、生日祝福、消费打折等多项超值服务,使人感到很温馨,很实在。作为中国人寿的客户,我始终在关注它的发展,因为我是中国人寿的投资者、一个股东,它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得利益,经过几年的观察,结合自己的感受,有以下几点体会:
1、国寿诚实守信,让人放心。中国人寿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每位员工都能让我们明明白白投保,公司的收益、保险责任从不夸大或缩小,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实事求是。始终坚持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真正实现了“相知多年,值得托付”的庄严承诺。
2、国寿理赔快速,感到顺心。说一千道一万,保险理赔最关键。一个保险公司说得再好,说得天花乱坠也没有用,它必须用实际行动来证明,不但要赔,而且要快。我感觉中国人寿在理赔上做得挺好,我的朋友在中国人寿投保了意外险,前几天不慎摔伤,导致住院,出院后,中国人寿在5天内就送去了理赔款2453元,这就是效率,这就是事实,事实胜于雄辩。
3、国寿实力雄厚,让人安心。近日,我又在《衡水日报》上看到,中国人寿的总资产突破1万亿,偿付能力是监管要求的4.32倍,作为中国人寿的客户,我觉得心里很踏实,公司的家底儿越厚,我们的收益就会越高,我们的保障越好。
4、国寿服务周全,感受温馨。说到服务,我感受最深的一点就是:他们无论天气、身体怎样,按时通知或上门收取保费,无论客户态度怎样,始终为人们义务宣传保险,他们不愧“爱心使者”的称号,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节日,我建议大家也把掌声送给为我们提供无微不至的营销员们,以表达我们的感谢之意。
我代表所有的客户说句话:希望中国人寿在未来的工作中再接再励,取得更大的成绩,来回我们,为更多的人们提供更加坚实、全面的保障,我们会永远支持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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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理赔案例举例
2019年315期间,各地保险行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陆续揭晓。凭借在保险理赔、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优异表现,富德生命人寿多家分支机构理赔案例入选当地“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辽宁分公司:快赔自驾车意外保险百万理赔金
2017年7月29日,曾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的辽宁分公司客户王先生因车祸不幸身故。辽宁分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理赔处理”应急机制,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在核定案件责任、收齐理赔资料后,辽宁分公司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流程审批和赔款支付工作,依约赔付被保险人自驾车意外保险理赔金100万元及身故利息335.34元,向王先生的亲属受益人送去最及时的慰问和保障。百万理赔金为不幸身故的客户延续了守护妻女的责任,入选辽宁保险业产寿险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杭州中支:海外特定医疗保险金理赔暖人心
2018年4月,年仅6个月大的小客户因肝母细胞瘤接受肝移植手术,此前该小客户的父母在富德生命人寿杭州中支为其投保“富德富贵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康悦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富德生命附加金色一号海外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标准版)”等多款保险产品。接到报案后,杭州中支立即启动理赔流程,密切跟踪客户的病情发展状况,为客户提供及时的保障和服务。因其病情复杂,杭州中支主动联系客户父母,积极对接海外医院为其提供治疗方案。客户父母综合考虑治疗方案以及自身情况,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做进一步治疗,多次提出理赔申请。截至2019年3月,杭州中支在此案中已累计赔付金额20万余元。
此外,在2018年10月,杭州中支于2日内快速支付海外特定医疗保险金68000元,这是该产品在杭州中支推出以来的首例赔付。该案件入选2018年度浙江保险业十大理赔案例。
长沙中支: 防癌险3天快赔30万元
2018年6月,年仅30岁的客户李女士被确诊为“乳腺癌”。此前,她在富德生命人寿长沙中支购买了“康爱星防癌疾病保险”。得知客户出险的消息后,长沙中支第一时间前往慰问,积极协助客户准备理赔所需资料。短短三天时间内,李女士就收到了长沙中支的30万元理赔款。李女士对富德生命人寿的理赔服务表示高度认可,“富德生命人寿在我最需要的时刻给予了最快赔付,解了燃眉之急,让人感动”。该案例入选2018年度湖南保险行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荆门中支:网上投保重疾险,出险也无忧
2016年12月,客户徐女士在富德生命人寿官网在线投保了“富德生命爱健康A款重大疾病保险”。2018年11月10日,徐女士被确诊为“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随后在当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待病情稳定以后,徐女士便回家休养。此时她想起了在网上投保的那份重疾险,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徐女士委托家人代其递交了相关理赔资料。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审核确认徐女士已达重疾赔付标准,依照条款约定向其支付30万元理赔款。该案例入选荆门保险业2018年度典型赔付案例。
荆州中支:速赔防癌险 生命显真情
2018年2月1日,在富德生命人寿荆州中支投保了“富德生命康爱星防癌疾病保险”的吴女士被确诊为“角化型鳞癌”,经治疗后康复出院。2018年5月中旬,吴女士向荆州中支提出了理赔申请。接到吴女士的理赔申请后,荆州中支第一时间前往探望,并积极协助吴女士办理理赔事宜。不到5个工作日,吴女士便收到了60万元理赔款。该案例入选2018年度荆州保险业典型赔付案例。
据悉,每年各地保险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需经过公司初选、协会复选、专家评审,从社会影响力、查勘理赔水平、特色服务、保险赔款金额和时效、消费者满意度等多个指标综合评选。上述“十大典型理赔案例”是富德生命人寿理赔服务的缩影。数据显示,2018年富德生命人寿累计赔付15.12亿元,较2017年同比增长58.99%,充分印证了公司践行“保险姓保”、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决心和行动。
Ⅸ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来看望的目的是什么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来看望,应该是确定理赔款到账,或者是来核赔,之后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