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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业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1-11-11 10:42:54

A.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标准是什么

意外险简单理解就是,发生了意外事件且对被保人造成伤害,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赔付你一笔钱。不过要注意的是,意外必须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这4个条件。

奶爸整理了一篇文章,教你快速看懂意外险

一、人身意外险保什么意外?

1、意外身故

简单点说,就是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赔付合同约定保险金。

2、意外伤残

意外伤残,指被保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会按根据伤残等级,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伤残等级的划分是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来评定的,共分为10个伤残等级。

保险公司就是根据这十个伤残等级给付相应保险金给被保人或指定受益人,具体标准如下图:

(意外险伤残等级赔付标准)

在伤残等级一级的时候,赔付额度是最高的,达到100%,然后随着伤残等级的降低而变小,在十级时是最低赔付标准,只有10%。

3、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指被保人因为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对被保人进行赔偿。

奶爸认为人身意外险的免赔额度最好不低于1万,以此为基础,免赔额度低一点更好,而且最好可以不限社保范围报销。

二、奶爸总结

一般我们口中所理解的意外与保险公司所定义的意外是不同的。这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地方。所以在我们购买人身意外险,要看懂保险条款,了解哪些情况保,哪些是不保的,避免出现拒赔的局面。比如说大家常说的猝死是不赔的。猝死是由疾病原因导致的死亡,不符合意外的定义,不在人身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内。在日常生活中还有这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中暑、个人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医疗事故、妊娠意外和因病摔倒死亡。

B.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哪些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赔偿的流程和赔偿的保险责任划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保险理赔业务规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C. 车险理赔各环节操作规范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什么是非车险,非车险包含哪些险种?非车险是车险以外的其它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责任保险、意外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险等。
非车险理赔的难度远远高于车险理赔。就是风险的发生和案件处理不像车险那样频繁,而是相对集中,大案和复杂案件较多。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大面积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连续发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波及相邻保险标的等,这些都会给理赔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和工作量,且由于险种的特点所致,一些案件在理赔中的查证、鉴定、理算、追偿等环节耗时长、牵涉精力大。非车险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即使一个较小的案件,也会因涉及多方而复杂起来。因此就要求非车险理赔人员的知识面要随之拓宽,对涉及开办险种的相关知识,不能仅简单的了解,而应是熟知和掌握。
非车险业务的保障对象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非车险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信誉和经营效益。规范行业非车险信息采集和录入标准,是加强行业数据积累,实现行业数据共享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减少保险合同纠纷,切实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迫切要求。
为了规范行业数据标准,加强行业数据积累,保监会要求各财产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非车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范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录入工作,加强对非车险理赔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每个非车险理赔环节都能体现“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理赔原则,使每个非车险理赔人员都能在工作中做到不惜赔、不滥赔、不错赔。
随着各个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理赔系统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的指标化和定量化,服务的人性化和全面化的发展,必将进一步深化推动非车险理赔管理模式变革跨上新台阶。

D.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保监发〔20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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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一、综合题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五)保险基础知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
(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
(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
(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十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
(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
(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
(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五)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
(二十六)关于做好四级机构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二、专业题部分
(一)产险部分:
1.关于印发《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83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寿险部分:
江苏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2011电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08〕78号)
2、经纪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50号)
3、公估
(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E.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进行理赔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赔付额度。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理赔依据: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F. 保险 如何做好理赔服务

1、应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2、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3、要结合理赔(给付)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4、对外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5、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6、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联系人。
7、要加大监管力度,把理赔(给付)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最后,最重要的,是最大程度的为客户着想。做到公平、公正,保护好保险的形象和为人慈善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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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G. 车祸保险公司理赔标准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车祸赔偿标准如下:
1、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
2、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3、死亡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应答时间:2020-12-2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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