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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在保险理赔中的实践与探索

发布时间:2021-11-10 12:11:43

A. 学习法医学心得体会

以前曾看过《鉴证实录》、《少年包青天》和《大宋提刑官》,很喜欢主人公们的思维方式,他们聪明的脑袋总是可以找到案件的真相,他们通过检验尸体查找证据的本领让我佩服不已。出于对剧情里的法医(验尸官)的崇拜,当看见可以选修《法医学案例分析》这门课程时,我毫无疑虑的选择了它。这门课让我初步的认识了现代法医学,知道了法医学的发展历史、主要的研究内容等等。原以为法医只研究尸体,现在才明白法医的研究对象还包括活人等,而它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验尸。在课堂上看了许多的图片,懂得了许多死亡的定义与迹象,那些死者的图片实在是残不忍睹啊。在看过的电视剧里面,警察局里新到的法医第一次看见现场时候都会恶心的吐出来,原本不明白为什么,想不通啊,有那么恐怖吗?现在看了那些图片,才理解了他们的心情。我对法医们更是升起一股敬佩之情!! 上完课后我对法医学有了初步的认识,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而其涉及的内容有死亡与尸体现象检验,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等。 其中老师讲到对猝死的机制让我对猝死有了很深刻的理解,我查阅了些资料说到猝死的官方定义在与俗称差别很大,WHO 定义为症状出现后24h 内死亡,但这对很多的临床学家和病理学家来讲都太长了。有些人只接受发病后1h 内的死亡的概念。sudden 和expected 并不总是准确地反映了这类死亡的内涵,有时unexplained 同样是一个常见的法医解剖的原因。老师讲过猝死的最直接的原因,差不多总是在心血管系统发现病变,即便局部解剖病灶不在心脏或大血管。大量的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宫外孕破裂、咯血、呕血和肺动脉栓塞,比如,合并存在心脏病和动脉瘤而引起血管系统猝死。还给我们结合实例讲了不同机制下的猝死原因,并谈到法医在检验死因的重要性,其中有关于各种心血管疾病的猝死的诱因。而据我了解由于猝死的定义不同,很难对猝死的研究进行比较。尽管提到的死因众多,但大多数死因继发心血管病,主要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时间阶段的不同,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死因找不到,或者没有代表性。肺炎、脑膜炎、败血症和休克常常死前症状延迟1 小时以上。猝死的典型原因,诸如主动脉瓣狭窄或冠状动脉起始部的异常,不常被发现。猝死通常发生在成年男性患者,在家里、休息时,剧烈活动时很少发生。最近的研究提示,习惯性的精力消耗能消除精力释放时发生猝死的危险。心肌肥大是突然死于冠脉病的常见现象。 总之,深刻的了解到猝死这一概念和法医学在其检验的重要性,比如有时候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判断猝死原因,责任在谁,法医的检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有就是我们应该结合自己身体的情况来尽量避免猝死的发生,有些有先天的疾病的人就要去了解自身身体情况,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还有就是感谢老师给我们上了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医学的认识。从这门课中,我认识到了现代法医学体系是如此的发达。也许我不会去做法医,但却能给我一个启蒙。

B. 《洗冤集录》在法医学中的作用是什么

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的作者是南宋宋慈,刊于宋淳祜七年(1247),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我国最早的法医验伤者首先见于《礼记·月令·孟秋之月》:“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蔡邕注:“皮日伤、肉日创、骨日折,骨肉皆绝目断。”“理官”的验伤定罪,可以视为我国法医学的萌芽。1975年发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有《法律问答》和《封诊式》两书,更多地记载了有关法医学的内容。汉至唐时期,在死亡与尸检、暴力死的确定、滴骨验亲等方面继续积累了经验,并取得了一些新成就。五代时和凝父子的《疑狱集》是我国最早的具有治狱性质的著作。宋代无名氏的《内怒集》《结案集》,郑兴裔的《检验格目》,郑克的《折狱龟鉴》,贵万荣的《棠阴比事》,都有法医学的论述,但更多的内容是案例记录,还不是体系完整的法医著作。但这些书为《洗冤集录》的诞生铺平了道路,宋慈正是总结了这些书中的法医学成就,并加以新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才写成了《洗冤集录》。

宋慈(1168—1249),字惠父,福建建阳县童逊里人。少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学习到理学家格物致知、反躬实践的治学精神;凡事讲求实事求是,探求真理。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中了进士,初任江西信丰县主簿,绍定元年(1218)转为郑性之幕下参军,绍定四年升福建长汀知县。嘉熙元年(1237)任绍武军通判,嘉熙二年调剑南州通判,嘉熙三年任提典广东刑狱,第二年转任江西提典刑狱兼赣州知县,这是他第二次任司法刑狱官。淳祜元年(1241)任知常州军事,淳祜七年任直秘阁提典湖南刑狱,第三次主管司法刑狱。淳祜八年直宝谟阁奉使四路,“皆司臬事”,这是他第四次主管司法。次年升直焕阁知广州、广东略安抚使。淳祜九年(1249)在广州任上,忽患头眩之疾,3月7日逝世,第二年7月15日归葬福建建阳。

宋慈居官清廉刚正,体恤民情,不畏权豪,决事果断。20余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时间与刑狱方面有关,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因而对于狱案总是审之又审,“不敢生一毫慢易心”。发现吏仵奸巧欺侮,则亟予驳正;若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决不率然而行。综观宋慈一生,多次任知县、知州等地方长官,又四次任司法刑狱,检尸验犯,洗冤惩贪等实践,积累了法医学经验。他从淳祜元年开始整理审案检尸的经验,至淳祜七年(1247)完成《洗冤集录》的编写。

《洗冤集录》的初刊本已失传,现传最早版本是元刊五卷本《洗冤集录》。元刊五卷本保存了宋慈原书的内容。元代以后,致力于法医学的人对《洗冤集录》进行了大量的增补,虽使医学的内容更加充实和完善,但已经渐渐失去了宋慈之书的原貌。特别是清代《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已掺入大量明、清、两代的内容,必须注意加以鉴别,不能一概写在宋慈名下。

宋慈原书为五卷,其内容第一是法律条令、总检规定、疑难验例;第二卷是初验、复检规定,检妇规定,检妇婴尸注意事项,尸体四肢腐烂情况、洗罨,验已埋尸、烂尸的方法等;第三卷是验骨、验自缢,区别真假自缢与真假自溺;第四卷是各种杀伤、火死、汤泼死、病死、毒死的检验;第五卷是验罪死囚、受杖死、跌死、塌压死、塞口鼻死、雷击死、虎咬死是验罪等等的尸检,并附有辟秽和急救的方法。它包含了现代法医学中心内容的大部分,它不是零散的记载方法和事例,而是系统地阐述法医学的试题检查方法与各种死亡情况下的检查所见,说明了它是最早的系统法医学做作,而我们的现代法医学正是在此书开创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

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一部广泛地总结尸体外表检查经验的法医学著作,对现场检查、尸体检查、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等各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观察和科学归纳。对法医学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包括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缢死绳套的分类、缢痕的特征和影响的条件;勒死的特征与自缢的鉴别;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死尸所见;棺内分娩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刀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他杀的鉴别;防御性损伤的发现。上述十项并不能包括《洗冤集录》对法医学的全部贡献。例如,致命伤的确定,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有关未埋尸、离断尸以及火烧、临高扑死等各种死亡情况下的具体现场检验方法等等,都是对法医学的重要发现和实际运用。

《洗冤集录》在我国法医学史上是一部划时代的奠基性著作。它不仅继承了以前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成就,而且成为以后历代检验书籍的祖本,也是世界公认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欧洲法医学奠基人佩尔写于1575年的《外科手册》中,开始有法医损伤学方面的论述。1598年(一说1602年)意大利的菲德里出版了《医生的报告》一书,它是欧洲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前者比《洗冤集录》晚351年。《洗冤集录》先后被译成日、法、英、荷兰、德、俄等国文字,为世界法医学做出了贡献,为祖国赢得了崇高的荣誉。

C. 法医学的法医学概论

法医学是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的,因此提供科学证据和依据,为解决与法律相关的医学问题是其基本任务。①为揭露犯罪事实真相提供科学证据和依据,②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证据,③为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科学证据,④为处理重大事故提供科学依据,⑤为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传染病、职业中毒提供科学依据,⑥为保险部门的有关人身伤亡赔偿提供科学依据,⑦对立法提供建设性意见。具体主要包括后面这几个领域: 由于司法实践给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技术手段,原来单一的法医学逐渐形成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这些学科包括:法医法学、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化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精神损伤学)、法医昆虫学、保险法医学还有法医毒物学(包括法医毒理学和法医毒物分析两个相辅相成的部分)、法医伦理学、法医血清学、法医放射学及与法医学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和司法鉴定学等等。在中国的法医学专业建立的短短二十多年中,学科建设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和发展,原来属于基础医学分支学科的法医学,已经从基础医学的襁褓中分离了出来,成为了医学的一级学科。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2年9月18日在上海召开“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司法鉴定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启动会。“司法鉴定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首次被列入“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序列。这标志着中国的法医学事业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D. 法医学鉴定中,如何判定伤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陈某在2006年10月19目被人用水果刀捅伤腹部后在当地县医院进行腹腔探查术,被诊断为“肠系膜破裂,第十一软骨断裂”,入院治疗,一个月后病情加重,遂被考虑为“十二指肠瘘”,建议转院。同年11月15日转入市级医院进行腹腔探查术,见腹腔内粘连明显,脓腔形成,被诊断为“腹部刀刺伤,十二指肠瘘”,在该院经进一步治疗,同年12月14日出现精神萎靡,症状加重。家属因经济困难而要求出院,6日后陈某死亡。法医病理尸检报告:轻度脑水肿,重度肺水肿,右心室附壁血栓,冠状动脉及主动粥样硬化,轻度脂肪心,肝脏、肾脏、胰腺自溶,脂肪肝,小肠破裂缝合后与周围组织广泛粘连合并胆汁性炎症。分析说明:陈某被人用锐器刺伤右腹部,造成十二指肠破裂及结肠系膜破裂。伤后第一次进行剖腹探查术,术中未能发现十二指肠破裂,形成十二指肠瘘,因长时间十二指肠瘘并发电解质紊乱,腹腔严重感染,重度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第一次手术探查未能发现十二指肠破裂,及其以后对肠瘘的处理不当,是造成陈某死亡的重要因素。从此案例看出,外伤引起十二指肠瘘,外伤是直接原因;腹腔严重感染,重度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是结果。

依法分析

在损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诱发疾病;或受伤前虽是健康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也可发生疾病以及后遗症等。此时鉴定人需解决损害与疾病及其他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诉讼提供依据。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人到客观事物中进行调查研究,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损伤与疾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又可分为直接的与间接的因果关系。而此时两者均有必然性与偶然性之分。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例如,颅脑损伤后发生损伤性癫痫,即颅脑损伤为原因,损伤性癫痫为结果,此两者之问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1)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例如,头部损伤后发生先天性或已有的动脉瘤等血管性病变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损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2)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例如,右大腿被他人踢伤,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并伴有发热,经x线摄片示骨肉瘤,即下肢损伤是显示骨肉瘤的辅因。(3)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例如,某甲被某乙打伤,伤并不严重,然而在医院诊治过程中,由于医生丙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扩创,致使某甲创口感染,并发脓毒败血症。又例如,某甲把某乙打伤,其创口因细菌感染引起破伤风。上述二例原发的损伤与脓毒败血症、破伤风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4)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例如,汽车将小孩撞死,小孩的母亲由于精神上的严重刺激,旧病复发或并发精神异常。

技巧提示

判定伤、病因果关系的方法:

1.仔细、认真地收集并观察被害人本身的情况,损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外力作用的大小、方向、性状、损伤部位、严重程度,以判定发生损伤的原因。

2.认真观察继发疾病的时间、临床症状以及各种医学检查等,用以正确诊断疾病的存在。

3.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探索从受伤到发生疾病的时间间隔的规律性和病理现象的连续性;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联系。总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必要时求助于专业医师的协作,以诊断损伤与疾病的直接因果关系。例如,颅内晚期出血是否确系某种外力造成,此时应依据(1)有确凿的头部损伤史;(2)必须明确出血之存在,通过脑cT扫描、病理乃至临床检查(如钻颅术、腰椎穿刺术)等来诊断;(3)头部损伤与脑出血之间必须有较短的间隔期,一般不超过6—8周,但遇到更长的间隔期时,则需要研究后遗症等问题;(4)既往病史中未发现有脑出血的原因(脑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血管系统疾病等)。

4.损伤与疾病确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应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奈款,评定损伤程度,以及参照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有关内容,认定由于损伤而致疾病,并评定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

5.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时,一般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

6.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则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 如何判定法医学鉴定中伤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法院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

① 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② 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③ 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④ 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

(5)法医学在保险理赔中的实践与探索扩展阅读:

(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刑法因果关系

(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除了上述的几种观点,能否从其它的角度来观察刑法的因果关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

要从其它的角度来看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先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机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

二是判断存在的因果关系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无重要性的问题。

刑法的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

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

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 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

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在量刑上,刑法因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指导。

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由于刑法将人的行为作为规范的规制的对象,因此人的行为与结果(外界变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此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肯定,亦即将结果归因于行为,因此将结果包括在内的广义的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而进入了刑法的世界(刑法评价对象的确定机能)。也就是说,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从外界的变动出发,就刑法的评价对象的人的行为予以发现之际,帮助人的思维方式。

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观性

已如前述,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而刑法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因此若有对上述保护对象的侵害,刑法就会有所反应。但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为亦有自然力以及动物力,对后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预料,难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罚性;

而前者,也要区分而对待,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义上,则并非这种事实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

如行为人并无主观的罪过,则纵使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对之定罪量刑。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比如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如:行为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F.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计算机、医学、生物学、化学和物理学五类。 医学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尸体剖验。包括肉眼观察研究和取器官组织检材制作组织切片,并染色进行显微镜下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为研究超微结构和测定微量金届含量还可应用电子显微镜观察和微区分析。
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提取相应检材作化学和生物学检查。其次是临床医学检查,应用临床知识对活体进行诊察,确定活体的生理、病理状态,解决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责任以及传染病、中毒、公害的法律问题等。 世界各国的法医学定位并不相同,视法规不同而可大略分为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两大群。中国属于那一群呢?当然是欧陆法系,这要从德国哲学家马克思说起,马克思的哲学体系根植于德国博大精深的文化中,吸取了费尔巴哈的唯物论,黑格尔的辩证法,从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自从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逐渐取得意识形态的正统地位,这也就意味着以传统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华法系的解体,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直接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系的构建,也就决定了中国的社会性质是欧陆法系的国家,所以现当代中国的法系和德意志-罗马法系(欧洲大陆法系)是一脉相承的,区别于英美海洋法系。 法医学作为一门与法学相关联的应用科学,自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定,作为欧陆法系的国家,中国的法医学高度扩张,排斥临床医学的介入,除了把调查死亡原因作为法医学的重要任务外,还担负着司法鉴定、以及维系人类健康和促进科学进步的使命。例如,在人类基因组计划中,中国代表团1%的测序任务就是由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系的一批教授完成的。而我们看到的更多的影视作品中(由于中国把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所以更多接触的是英美法系的影视作品),更多理解中的法医学就是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而这更多的是法医病理学的任务,像法医临床学所从事的是活体医学(例如,医疗纠纷、伤残评定等)的检验鉴定,法医物证学(例如,亲子鉴定)、法医毒物学(例如,毒药物分析)更多的还要在实验室工作,不一定要接触尸体。另外,法医精神病鉴定更多的是要评定作案人作案时的精神状况,也不一定要接触尸体。当然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肯定是法医学重要的基础课了。 而在英国、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地区,对于解剖的认定则较为松散,只要发现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进行解剖,因此在英美两国之尸体解剖率较诸欧陆法系国家高出许多。在法医的养成方面,英美法系地区多以病理医生从事之,因法医学在英美两国之定义几乎等同于法医病理学;而欧陆法系之国家则有较为完善之法医专科医师的训练制度。无论在人才培养还是在司法制度上,两大法系也有很大区别,一般来说,在美国(由于是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对法医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较为严苛,在美国要想成为法医,需要在大学获得医学学位,然后还要进行长达5-10年的专业训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医,其所提供的专家证言才能为法庭所采信。而中国则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医学体制,中国的法医更像一个“杂家”,从现场勘查照相到检查伤者,从检验血痕到化验毒物,从解剖尸体到检查骨骸,再到医疗纠纷鉴定几乎无所不为。
展望未来,既然传统的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维护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中华法系已经走向解体,马克思主义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正统的意识形态,那么新中国的法医学事业就应该摆脱“生体发肤,授之父母,不可毁伤。”的传统伦理观念,以及“妖魔鬼怪”等封建迷信思想的束缚,而应该成为以求“真”的科学精神、以求“善”的人文精神为价值取向,以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哲学)为最高认识论与方法论指导的科学。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注入新的生命力。总的说来,法医学是一门最需要博学的人道职业,学者需博极医源精勤不倦。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法医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临床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法医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六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医疗过程中医患之间产生难以解决的问题,引起法律诉讼,就需要启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作出一个中立客观的裁决。
1、损伤程度鉴定从原始损伤及损伤所致功能障碍两方面,对人身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的损伤轻重程度进行评定,为刑事案件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提供依据。使用标准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伤残程度鉴定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依据。如: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中的受害的残疾程度评定。使用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3、医疗纠纷鉴定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依据。鉴定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被鉴定人(患者)是否存在不良后果,以及医疗过错与不良后果间的因果关系。4、保险鉴定 与保险有关的事项进行鉴定,如:保险理赔中涉及残疾评定,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失能豁免保费条件的鉴定。5、保外就医,暂不予收监鉴定内容包括: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可以暂不收监,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是否可以保外就医进行鉴定。6、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对具有严重残疾的被鉴定人,在情况稳定之后,是否仍然需要他人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以及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进行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依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7、三期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由于损伤导致伤者日常生活能力临下降,或者不能完成相关工作而导致经济损失,或重大损伤需要补充营养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鉴定。8、其它损伤判定——对外伤所致的人体伤害进行描述。伤病关系——对被鉴定人的伤害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损伤与疾病在其中的参与程度。致伤物推断——根据损伤表现分析致伤物体的性状。致伤方式——根据损伤表现分析形成损伤的机制。家庭暴力鉴定——通过建立家庭暴力损伤档案,记录多次受伤情况,为虐待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作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者,称补充鉴定。重新/再鉴定: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案另行委托他人鉴定者,称作重新鉴定。联合鉴定:在鉴定工作中有时遇到所鉴定的问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度大或因用的法律条规不完善而难于作出准确结论时,常聘请有关临床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合鉴定。重伤(grave bodily injury):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损或严重的功能障碍。①直接危及生命②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③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④引起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⑤引起肢体残废⑥引起毁容。轻伤(flesh injury):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不危及生命和造成严重残废的损伤,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
轻微伤(slight bodily injury):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恢复后一般不遗留明显后遗症。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总合。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油劳动能力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的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
事故参与度:是指意外事故中死亡、伤残、后遗症,若混杂着即存疾病、老化等多种因素等,判定事故参与死亡伤残、后遗症等结果的程度的一种比例关系指标,反映了事故与即存疾病等因素间的责任关系,用以确定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程度。
诈病(simulation):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患有某种疾病。
造作伤(artificial injury):为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称为造作伤。
虐待(maltreat,abuse):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称虐待。

G. 法医学的法医学应用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要借助多个学科进行工作,这些学科包括人类学、考古学、病理学、指纹、牙科和遗传学,也包括法医DNA分析。病理医生将进行尸检,为个人身体特征及其死因和死亡环境提供线索。 法医学是一种澄清失踪者命运的新式方法。唯一拥有法医学专业知识的人道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首席法医专家莫里斯认为,出于人道目的,法医在涉及搜索、寻回、以有尊严的方式管理武装冲突和灾难受难者遗体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确认其身份的全部事项中发挥关键作用。 在灾害、冲突和迁徙情况下,由于时局的动荡和死亡人数的巨大,寻找并辨认尸体是一件较为困难的工作。此时,法医学所具备的专业性为尸体辨认并最终归还家属提供便利,而这也是保证死者尊严的最好方式。
在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规定,丧生者的遗体必须得到有尊严的妥善处理;而在灾害情况下,更是要求法医能够及时收集、管理尸体,并在适合时间归还家人。但出于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在人力物力以及所需专业知识方面有所缺乏,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会对失踪人员命运的澄清形成挑战。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法医服务为例,其服务包括在处理死者遗体方面为当地政府和专家提供一些建议和支持;提供一些紧急情况应对的培训,包括在紧急情况下遗体的修复和运输,以及对死者身份的确认,以便能尽早找到死者的家人并将遗体归还给他们 。

H. 求大学法医学专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一楼,人家问的法医学 不是法学........

必修:本科就是临床的所有主要课程(因学校而异),加法医课程,法医临床实习时间比临床医学的要少些

选修.....楼主是高中的吧 大学没有固定的选修 不同大学不一样了啦 与专业关系不大的 是为了学分........比如文化类啊等等

要学数学物理的 但都是最简单的 医用高等数学 医用物理学

公务员 看你去不去公安局了 去就必须考

法医有很多去向的 医院,保险公司,鉴定所都可去 法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去向很多的 搞研究的也很多 生物科技啊 DNA方面啊的 都可以

医学院没有公务员课程 自学或者在外报名

国家公务员考试内容: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及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测试人事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语言理解及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5个方面的能力;《申论》主要测试综合分析与文字分析等方面能力;《综合知识》主要测试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知识面,内容涉及时事政治、中国近现代史常识、自然科学常识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知识等方面。面试:由招考部门自行确定。

法医公安局比较缺 所以面试相对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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