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你!拥有人身保险!今生有惊无险!
人身保险是比较广泛、复杂的概念。包括意外、意外医疗、生病住院费用、住院补贴、子女教育金、养老保险、投资理财保险等。
总体上来说,人身保险就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只能根据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的金额赔付。就是说,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约定俗成的标准赔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金额赔付,因此有的人身价数千万,有的身价几万、几千元。
具体细节,要根据我们面临的具体保险合同,才能解释清楚。
例如:张国荣身故赔付是4000万元。汶川地震死亡的客户,多则20多万,少则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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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商业保险理赔和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首先,它们最根本的区别就是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下面就他们的定义来说明,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它主要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可从他们的的定义看出,它们之间区别还是很大的。
1、承保内容不同: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这种利益损失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人身意外伤害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以灵活的赔偿限额作为被保险人转嫁法律风险和保险人承担法律风险的最高限额。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问被保险人有无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是多少,只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3、保险的费率不同:责任的保险的费率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补偿的规定、赔偿的限额高低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
③ 保险理赔的流程是什么
保险理赔流程是:第一步是第一时间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好证据材料等;第二步是准备理赔的材料,通常在报案以后保险公司会安排专人联系协助理赔的,告知客户理赔流程、理赔资料的要求以及纸质材料的寄送地址等;第三步是要收集齐全理赔资料并且提交到保险公司;第四步是等待保险公司审核,一般如果是小型案件的话,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给出回复了,如果是普通案件的话要在5到7个工作日,如果是大型案件的话也不会超过1个月;第五步是就等待理赔款到账就可以了。
重要的保单
意外保险单,在25岁-30岁,意外险是这个阶段必备的第一张保单,同时意外险的附加险种也是必要的选择。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赔偿,包括门诊以及挂号费全都可以获得赔付;重疾医疗险保单,是转移风险并且获得保障的方式,同时也是理财的最佳选择之一;养老险保单,养老保险同时具有保障与理财的功能,又可以抵御一部分的通货膨胀的影响;保障财富的人寿保单,可以先算算贷款金额共多少,然后买一份同等金额的人寿保险,比如贷款的总额是80万元,就买一份80万元的寿险。一旦有变,还会有保险公司替还房贷,这样的保险可以为个人以及家庭提供财富保障;子女的教育险保单,给孩子准备的一份完善的教育保障,大额的子女教育储备金就能够后顾无忧了;意外险保单,儿童意外险也是给孩子的另一张必备保单,儿童更加爱动,更加好奇,会比成人更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儿童意外险保障程度是很高的,可以为出险的孩子提供医疗帮助;财产增值保单,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所以子女作为保险金的受益人,是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现在就可以将部分的资产放进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助你达成愿望,并且尽可能放大资产。
④ 机动车保险理赔的定义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是指机动车保险人在其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保险赔偿问题的过程。保险理陪一般应遵守“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⑤ 关于保险理赔~
自杀保险公司一般都列为除外责任,由此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2年内自杀身故,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如果是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身故,可以或的理赔。
从道德层面讲,自杀保险公司赔付,也就是变相的鼓励市民自杀,这也是讲不通的。
⑥ 保险公司理赔的概念是什么
理赔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一定的依据对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保险公司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赔偿报告时,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被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在保险期限内可能发生经济损失,也可能不发生经济损失。当没有出现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会给以任何经济补偿或给付。当出现经济损失时,也未必保险公司一定给以补偿或给付,因为被保险人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有的则属于非保险风险所引起的。即使经济损失由保险风险所引起,也不等于损失多少,保险公司补偿或给付多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从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工作流程看,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最后环节。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其他环节的业务增长和发展,最终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长足的生存与发展,所以理赔环节又是保险公司经营新一轮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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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简述保险人在索赔和理赔中的权利
索赔与理赔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是被保险人行使权利和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具体表现。
索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请求,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一系列调查审核并予以赔偿的行为。
简单地讲,索赔与理赔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权利和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过程,它是保险合同履行的核心环节,直接体现了保险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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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理赔定义和理赔风险有哪些
理赔是指应权利人申请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您所提到的理赔风险不知道是指哪个方面,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的时候主要防范的风险有假赔案(目前来说保险公司遇到的假赔案最多)、付款转账是否为受益人帐户的风险、案件费用理算失误风险(保险公司理赔作业规则风险)、理赔授权风险、理赔投诉风险等等。
⑨ 关于保险如何理赔
在此次理赔中,车损、三者、附加险、自燃险都不具备理赔条件。因为车没受到损失(包括自燃),三者也没受到损失。货物责任险注意: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本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建议你可以联系理赔员尝试一下,只有这个险符合理赔范围,但冰雪天属于自然灾害,保险公司按保险法是可以不赔的。但还是不要放弃,报案试试。
相关规定,请参考:
货运险是货主购买的,物流责任险是物流或运输公司购买的。两者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条款如下 具体可联系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抢或不明原因地失踪以及物流车辆被盗抢;
(六)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本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
(八)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第九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自有、租用财产的损失及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十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于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对投保单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应接受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进行查勘防损工作。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或违反该申报义务,对于未申报的物流货物发生的事故,导致保险事故或保险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先行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告知其知晓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保险人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合同的相关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并且累计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后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年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本合同解除;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已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管辖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定义如下: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365)×(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货物遭盗窃、抢劫造成物流货物损失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⑩ 保险理赔里面都包括哪些
保险理赔范围很广,包括车险理赔、财产险理赔、健康险理赔、重疾险理赔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