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述六大保险基本原则及其含义
保险的六大原则及其含义如下: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确定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也就是说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务来投保,比如说,你的私家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车,修车的费用是你的经济损失,那么你作为车主,对这辆车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你不能给一个陌生人买保险,因为你不认识这个人,也不了解他的情况,最重要是他对你没有经济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险利益,保单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赌博行为和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欺诈。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之前的文章小宝有提到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
如果没有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或者是对保险人有所欺瞒,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因为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所以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近因是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下面两个案例便于大家理解近因原则:
案例一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走在路边被车撞倒,身体没有受伤却突然身故了,检查后确定是心脏病致死。此案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家心脏病发,寻找药的过程中触电死亡。此案中,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触电,属于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通过补偿让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原状,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遭受到损失,得到的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举个例子
一家工厂投保财产险,保额是50万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将其烧毁,损失的固定资产市价为30万元,那么保险人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给被保险人30万元。
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五、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到的损失赔偿后,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
举个例子
假如你开车在路上被甲某的车子撞到了,发生事故后是甲某负全责,但是甲某不赔偿损失给你,这时你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保险人按照合同赔偿给你之后,向甲某追偿的权利就转让给保险人了。
如果发生事故后,甲某赔偿一笔,保险公司也赔偿一笔,那么受害人会获得两份赔偿,这样相当于受害人通过事故额外获得一笔收益,这样可能人人都想发生事故,会引发道德风险。
因此,代位求偿原则同损失补偿原则一样,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额外的收益。
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财产险和费用型的医疗险,但不适用于意外险和寿险,原因是: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不存在额外获益的说法!
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举个例子
假设你向很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个保险标的的损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险人索赔,那么就会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样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这个原则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六大原则的设立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防止有人骗保诈保;
2、防止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3、防止道德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
我们可能没有100万的资产,但可以配置100万的保额,保险金是我们对家人展现爱与关怀最好的方式,保险金不一定能为我们锦上添花却可以雪中送炭。因此保险也是我们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 保险理赔的特殊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此原则基础上一致达成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等。对损失补偿原则,又可分为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对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通常简称为损失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有代位求偿原则和分摊原则。故以下分别论述。
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近因原则就是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偿的条件。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偿责任时所采用。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1)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2)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囚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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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是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有哪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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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保险理赔指的是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人对保单持有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保险理赔的具体意义有三个方面:
1、保险理赔能使保险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得到实现。
2、保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活动,保障其生活。
3、保险理赔还可以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比如,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防灾防损工作是否有效等,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
4. 保险理赔的理赔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坚持实事求是。在处理赔案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给付标准、给付金额。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