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公司如果败诉,是否需要投保人支付部分赔偿款
如果判决我们承担诉讼费,我们将提起上诉。”[分歧]在笔者承办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对于诉讼费大都是提出不承担的。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也主要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这一条款,因此保险人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不应机械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条款,应当审查保险公司与诉讼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如果确因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或者过错致使诉讼的发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投保人在保险人处购买了交强险,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人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思考]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保险人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之规定为由拒绝承担诉讼费用。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大多支持了该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第一,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的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看似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事出有据。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制定主体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该协会只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行政规章。而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也应当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而保险人因交强险引发的诉讼绝对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显然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冲突。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在实践中,保险合同一般采用的是格式条款,相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由于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和劣势,对保险合同中很多条款因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可能导致的后果显然是认识不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在实践中,很少有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格式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造成部分投保人在庭审过程中才恍然大悟。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Ⅱ 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如何避免败诉
一、败诉原因
根据法院受理的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分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败诉案件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败诉主要有以下原因: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金的原因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这种情况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故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经成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理赔的首要原因,投保人必须高度重视。
我国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知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但并不有所表示,而是直到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拒付解约。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意拒付解约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但这并不表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法庭上以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体检为由,认为保险公司体检后同意承保,则即使自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应理赔。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体检属于常规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如果通过体检确实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而仍然承保的,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我们了解了投保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如实告知,似乎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但问题是,为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呢?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
1、不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现实生活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大多数人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他们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订立保险合同。他们所唯一知道的就是,我出了钱,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但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障责任,就必须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否则他们无法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正确的认识,也就无法计算保险费的费率。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了解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则会致保险公司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也会危害保险的存在,所以订立保险合同必须坚持诚信原则,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果不予以遵守,必然得不到理赔。
但是大多数投保人不了解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他们也就对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不在意。
2、不阅读投保书和保险条款
在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投保人都没有阅读过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而是直接在上面签字。投保人这样做的原因也许情有可原,因为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过多,投保人需耗费不少时间方能阅读完毕,许多投保人怕麻烦,就直接签字认可。另外,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用语都比较专业,投保人很难理解,大多依赖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解释,故投保人很少直接阅读。但是不得不说,投保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致自己的权利于危险境地,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如果不阅读就不知道条款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不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必然对自己不利。
由于投保人不阅读投保书,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基本上不在乎,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其填写,自己签字即可。实际中,很多投保书都是业务员填写后由投保人签字的。
3、投保人故意隐瞒
当然实际中不排除很多投保人故意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为了投保成功,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原因
投保人自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固然不值得同情,但实际中存在的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原因导致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业务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向客户推销保险的最大动力就是获得佣金。为了客户投保成功,即使投保人向业务员告知自己患病的事实,业务员也很可能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而不在投保单上填写。
由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上,实际中由于投保人不阅读投保书,故很多保险公司业务员直接让投保人签字,而未能告知投保人其他应填写内容的法律意义,然后由业务员代填,填写内容均为投保人未患任何疾病。
甚至有的业务员指使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作虚假表示,从而为自己获得佣金。
即使是保险公司业务员造成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但实际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证明,因此,在个案中,法官很难采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辩解。
二、对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防止败诉
经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已了解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背后原因,不仅仅是投保人个人的原因,保险公司业务员也不例外。但既然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其就必须受自己签字行为的约束,投保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为了避免投保人败诉,我们建议如下: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加强学习,增强保险法相关知识;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投保书,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只听业务员的介绍;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慎重对待自己签字;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注重收集证据,虽然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书上已签字,但如果投保人能够证明其向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过自己的健康状况,则视为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保存证据十分关键。
5、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监管。
Ⅲ 车险理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产生的理赔纠纷问题。
现在的车险理赔,比较规范了...
首先..在理赔的时候,所需提供的资料是以 被保险人为准的...如身份证,银行卡.等等..
必须是被保险人的名字的才行...
而且...理赔时所提供的修车发票也必须是原件...所以,就没有你说的: (如果同时来索赔,该如何处理?或者投保人领过前走了,被保险人又来索赔,如何处理?)这个情况出现了. 因为不是说,你想来理赔就来理赔的..得拿一些相关资料去保险公司才行的啊...
投保人的义务就是交个保费吖..而且车险也是一年一年交的..所以谁交保费对保险公司来说不存在任何的意义吖..因为,你必须交了钱,保险公司才会给你承保那辆车...关于保单信息,被保险人,你爱写谁写谁去了..车主不变就行了..
我发现一般是车主与被保险人不同而已.....
很多的车主是太太的名字...而车呢..又经常是先生开...为了以后的理赔方便...
很多先生就会选择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名字..到时方便提供资料理赔而已...
基本上没有人会纠结于,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这两个信息上的...呵呵..
Ⅳ 车险理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产生的理赔纠纷问题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险公司并没有要求必须一致。
车险理赔时,按照我国反洗钱
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只
能把赔款赔付到被保险人的
账户内,不能向第三方账户
支付保险赔款。除非是通过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涉及到
保险公司理赔的赔款。这类
赔款就会赔到人民法院判决
生效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
账户内。
Ⅳ 保险人不予理赔的,投保人该怎么办
保险公司出险后不予理赔的,一般会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内容,结合个案情况查验是否属于不予理赔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理赔纠纷。需要注意的是,人寿保险理赔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说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投保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Ⅵ 保险公司对责任判定书不认可,是由保险公司申诉还是投保人申诉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保险公司对责任判定书不认可,是由保险公司申诉还是投保人申诉?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判决书,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进行申诉。一般来说是由投保人进行申诉,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的。其次,只要是在正规的伤残鉴定机构验伤的,保险公司都会认可。对于保险合同范围之内规定的情况,保险公司都会予以理赔。最后,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判定书是不会有问题的,如果保险公司对于大额赔付的案件需要再次调查的话,可以根据相关的理赔程序进行。如果保险公司依旧拒赔,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一:投保人直接申诉。
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判决书,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进行申诉。一般来说是由投保人进行申诉,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的。
关于保险公司对责任判定书不认可,是由保险公司申诉还是投保人申诉?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Ⅶ 投保人拿商业险赔付款不赔付受害者家属,耍无赖,保险公司理赔手续有问题,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帮助受害人追偿
首先你要明确,法院判决多少钱,然后弄清楚对方商业三者险保了多少。然后你搞清楚你曾经打过的收条有多少。那么如果都能确定保险公司确实要从商业保险中拿出这么多钱的,你可以起诉商业险保险公司了,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Ⅷ 被保险人报案后投保人销案了被保险人还能得赔偿吗
保险只要被保险人生存,所有生存给付和理赔都是有被保险人申请的,其他人没有权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