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浅析如何降低机车险赔付率
收藏推荐 王和伟赔付率是保险业务中的一个专用名词,它是赔付金额与保费收入额之比。赔付率高低是保险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客观反映。机车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支柱险种,其赔付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财产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降低机车险业务赔付率是当前各财产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特别对那些赔付率过高、收支失衡的公司而言,如何降低赔付率已达到刻不容缓的地步。就此.我想对如何降低机车险赔付率这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我认为要降低赔付率应广集思路,多寻对策,从多方面着手,才可能获得好的效果。主要应做到以下几方面:1.努力扩大承保面,把好承保质量关。扩大承保面,控制承保质量是分散风险、降低赔付率的基础。为此,首先应增加业务人员和扩大代理网点.通过各种渠道多上门、广宣传,利用交通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年检、年审把好投保关。扩大承保面,在确保所有新购车辆全部投保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对续保工作宣传的力度,要尽可能使已承保车辆在一年保险期满后能主动续保,减少漏保和脱保现象。同时应加强对业务人员和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辅导,提高承保业务素质。
2. 降低车险赔付率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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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车损全损理赔,保险公司是如何操作的
投保人的保险车辆出现全损理赔,保险公司对于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案件按照保险车辆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标准计算赔偿。
一、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保险人会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3、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二、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进行全损理赔的,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四、其他保险理赔需要递交的相关材料按照理赔要求同时提供。
(3)如何降低保险公司理赔赔付率扩展阅读:
其实一般车辆损失险的计算公式是:基本保费+新车购置价X费率,当然车主也可以选择不足额投保,在降低保费的同时保障也会打个折扣。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平行坠落。
4、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 保险公司理赔不合理,怎么解决
一、保险公司理赔不合理,怎么解决
如果当事人觉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不合理,且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没有解决的话,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反约定的一方按照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一定得责任,并且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理赔。
二、保险理赔程序如下: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2、保险人立案查勘;
3、审核证明和资料;
4、核定保险责任;
5、履行赔付义务。
常规流程为: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递交资料进行理赔金申请→保险公司进行资料核实→通过审核后,领取赔偿款。
如果对条款的内容能够有一个清晰的理解,理赔时基本可以靠自助完成。对于标准件,普通类的理赔时长一般在10天以内,重大类的一般在1个月以内。这笔钱是会直接打到被保险人的银行账号内。
对于非标准件,时间会延长,保险公司会针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各种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及核实,最后再做出判断。这个时候的非标准件,其实就到了理赔纠纷的边缘了。问题就在于,理赔人对于条款的理解可能并不透彻,又或者并不确定是否为标准件,总觉得过于被动,能不能拿到钱好像全靠保险公司心情。
三、理赔时需要掌握的几个关键点:
1.判断是否在保障责任范围内,同时报案要及时;
2.索赔材料一定要属实,且尽快按要求准备齐全;
3.理赔是否顺利跟公司大小,是否有代理人,是否是线上产品都没有关系。
5. 对保险公司理赔不满意怎么办
保险协会仲裁或交人民法院判决。
首先看保险公司赔付的有没有问题,而不是是否满足你的要求。你的要求只有是合理的,必要的,才会被支持。就拿医疗报销来说,不是什么药都给你报的,他有一个类似医保的标准。而且对于各项费用他都有标准。像误工费是根据行业平均基数来的,而且你要保留各种单据。
我有个同事,她家的新车叫人给撞了。对方不同意去4S店维修,因为4S店的报价会很高,全责方没上专修险,保险公司不给报销。于是双方车辆仍在停车场... ...在此期间是不是所有打车费都都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呢?显然不是。
6. 保险公司如何降低赔付
【摘要】近年来,虽然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保险市场秩序在不断规范,但理赔难问题却仍然未得到很好解决,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对保险的热情。提到保险,一些人往往会认为不死不残不理赔。而在近年来的历次重大事故当中,保险理赔的快速通道也多次出现在民众的视线当中。一方面是民众的抱怨,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的快速反映,那么保险理赔难的误解到底是如何形成的?理赔到底有多远?究竟是遥不可及,还是唾手可得?针对这个话题,明亚保险经纪汤新女士和销售总监郭冲先生给出了他们自己的看法。买保险我们都选!用户最信赖网上投保平台!一是加强事前监管,铲掉保险产品的霸王条款。一些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在合同里埋下了侵害投保者权益的陷阱,理赔时凭此推诿责任。对投保者来说,尽管诉诸法律维权胜算较大,但诉讼成本高、过程长,常常望而却步。近年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保险合同标准化、通俗化方面作了很多努力,值得肯定。但他们提供的指导条款并不具有强制力,消费者作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也没有以脚投票的能力,霸王条款仍有可能阴魂不散。只有监管态度再强硬些,才能遏制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忽悠投保者的做法。因此,应适度调整与完善目前放松事前监管、加强事后监督的产品报备制度备案不是存档,须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好保险产品出厂质量关,挖出伤害消费者的钉子来。此外,类似投保车辆尚未挂牌时出险不赔、健康保险观察期生病不赔等特殊的情况,保险公司还要想办法弥补责任空白,消除收了保费却不赔钱的理赔纠纷隐患。比如对投保新车设置一定时限,区别对待故意不上牌和等待行政审批两种情况。对长达3个月至1年健康险观察期内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用附加险覆盖。总之,再特殊、再麻烦的问题,只要把被保险人利益放在心上,办法总是有的。再有,针对保险公司理赔时能拖就拖、不到法院不低头的做法,可探索成立第三方仲裁机构及理赔保障基金,降低百姓维权成本。二是实行量化监管,铲除保险公司的冷漠态度。企业制售假冒商品,一经查实,负责人难逃其咎保险的核心价值是重信守诺,拖赔耍赖无异于销售欺诈。对那些理赔不痛快的公司,除了让他们赔礼、赔钱,还应对管理不力的领导者进行问责。对此,保监会已经做出原则性规定,但还没有操作细则。比如拒赔、拖赔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达到多少,保险公司直接负责人、间接负责人该受哪些惩处,等等。铲除保险公司对解决理赔难的冷漠,需要监管制度进一步增加量化指标、提高监管执行力。三是开展协同监管,铲平社会环境中的矛盾因素。让法律法规之间不打架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执行中出现了让守法驾驶人受罚的问题,导致了大量理赔纠纷。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对这一条作出合理调整,维护了投保者的利益。目前,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相互冲突的条款和规定,亟待清理完善。比如,关于人身伤害残疾等级划分,保监会仍在执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的分级都不一致,使许多投保人意外致残后却拿不到赔款。提示:对于符合投保和理赔流程的保件,保险公司大多会在15个工作日左右顺利支付理赔款。因此在投保的时候,对于继往症的告知、对于家族遗传病史的告知等信息就尤为重要。作到清洁投保,清洁理赔,保险公司受理时自然就不会拖拖拉拉。毕竟,每一张保单的快速理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于保险公司品牌的正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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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怎样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
随着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强,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理赔难”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降低了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是关系到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根据被调查人员的建议及笔者的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1.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到理赔的全过程,都将影响理赔服务质量,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过程看,重点解决销售误导、核保不严等问题,提高承保业务质量,降低理赔纠纷隐患;从理赔服务看,加强对结案率、结案周期和未决案件等的考核,将其与绩效考核相联系,并将客户的理赔服务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分析出现理赔纠纷的原因,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明确界定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内容的模糊性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收集整理那些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条款,将其进行明确界定,以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 3.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以打消或限制保险公司从合同条款制定、产品营销到后期理赔等环节回避履行赔付责任的动机和行为。 加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1.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信息透明度。目前,尽管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有详尽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对缺乏专业知识的投保人而言,其运行效果较为有限。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信息透明度可行的做法,是及时公布对各公司的处罚情况等信息,以帮助投保人作出直接有效的投保判断,从而有效起到公众约束的作用。 2.推动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发展。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提供的信息,可为消费者比较各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便利,从而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理赔纠纷。此外,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形成约束,是一种政府强制监管之外的补充监督机制。 3.加强舆论导向建设。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一方面,可对保险业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了解保险业提供便捷的渠道。因此,针对媒体更关注“理赔难”和公众保险知识素养不高的现实,可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以促使媒体以客观、公正和积极的态度,关注保险业发展及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建立统一的理赔流程标准 针对不同险种,调查各家保险公司从报案、查勘、定损、单证收集到赔付结案的整个流程,制定统一的理赔标准,要求各保险公司统一执行。对理赔过程中的每一具体程序,统计分析其具体的操作时间,从而制定统一的赔付时间限制,对达不到这一条件的公司给予处罚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建立跨行业跨部门合作机制 1.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由于针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信息不对称,骗保、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带来了高额赔付;另一方面,一些不成功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客观上还助长了“理赔难”言论的泛滥。因此,应加强与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2.加强与医疗、交警等机构或部门的合作,减少理赔取证难度。单一保险公司很难建立与这些部门的有效合作机制,因此,建议通过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合发文的方式,为保险理赔建立畅通的取证渠道,以降低取证时间和成本,有效提高理赔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