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香港保险公司如何核保
香港保险核保宽松,但是理赔很严格,一旦发生理赔,理赔前的调查会非常严格。
即使给予理赔,由于外汇管制,理赔金每年只能兑换五万美金哦!
㈡ 想问一下关系平安保险理赔的问题。。
根据你说的情况,大概了解。
这里面说明了保险的重要性,也说明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还要感谢你的业务员,感谢自己投保了。
具体情况分析如下,关键问题,主观上是否如实告知!!这很重要,如果这个成立,根据过往案例,裁定或者判决,是支持客户理赔的要求,判决保险公司理赔的。
确实,这有无罪推定的嫌疑。
其次,争议的关键,还在于投保时,有个健康告知的填写,里面涉及了近期的健康状况调查,客户有失误,但是个人认为,根据你的描述,属于过失,无主观故意。
最后的关键,就是看利益的大小,是否值得走法律程序。
不知道保单的具体情况,还要分析是否对其他保险责任会产生影响,比如,是否附加重疾,因为保单的持有,还没有过2年!!
问题,还是比较复杂,建议通过代理人详细和公司交涉,或直接交涉。眼前的利益,可能不大,但是是否影响未来更大的理赔利益,要确定。
必要时,如果必要,个人认为可以尝试走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记住:主观履行如实告知,是关键!!
个人观点,供参考,祝好!
看了你后面的补充,简单说明几点:
1.医生开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率。但客户主观过失,是无法修正的了。
2.主要是主观过失,不是故意,这点很重要。
3.是否有诉讼的必要,主要还看利益的大小,以及对未来保障责任是否有重大影响。如果利益很大,对未来影响也很大,个人认为,可以走法律程序。
4.至于理赔的态度,你根本就不用在乎。极端的案例很多,只能说明,我们自己的权益还需自己努力争取。你对他的态度可能太好了,明白吗?
5.正确理解商业保险,核保核赔本身就是非常麻烦的事情。
最后提示,要注意,是否对以后的保障责任有重大影响!!
祝好!
㈢ 常见保险问题及典型案例
价钱纠纷问题,理赔问题,续保问题,退保问题,承保问题,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轻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缴费900元,限定交费期限为20年。并立即支付转账支票。8月31日,款项转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户头上,此时林泽炎还未通过体检。9月1日下午6点半,林泽炎在游泳时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属将情况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国际惯例,向林的家人赔付了5万元的全数赔偿。这一赔保案创下当时国内两项第一,即投保时间最短,和没有保单的情况下全额赔保。
分析:1、我想这份保单被保险人虽然没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签字过了。所以认定为这份保险单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国际惯例说一下。只要被保险人签字了,而且钱交过了。那么这份保单不管到没到被保险人手里就已经生效了;一般是钱到的日期算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和失职的。
2、案例中说的核保没有完成,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还没有出来。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认为体检结果没有出来,这份保险单就不生效?错了。保险单生效的日期其实应该按照双方签定的日期。而且关键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没有任何关系。
3、还有一句话我很有兴趣。就是“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证明这个业务员的水平不怎么样呵呵。
4、从平安保险公司方面考虑一下。他们会认为这个赔偿也可以,不赔偿也可以。只是不赔偿可能会有一点麻烦。
而被保险人的保额很低,只有五万元,那不如就拿这个案例为自己做广告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收入呢。这就是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这会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这可比什么TV的广告费少多了。所以一举两得。所以就出现了这个案例。
我写不了那么多,你具体再自己想一下吧。
㈣ 保险公司有汇款延迟险种吗
什么是DSU延迟完工保险?国内DSU保险的市场制约有哪些?-工保网
2、市场发展分析
相较于传统工程保险标的,DSU延迟完工损失是一种间接经济损失,其造成的后果与影响往往是许多企业所难以承受的,包括企业声誉受损、利润降低、合同违约赔偿等。但由于国内企业普遍较为关注物质财产损失,对延迟完工损失的重视不够,因此在一些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未能获得足够的风险保障,导致企业的经营存续受到严重打击。
事实上,延迟完工保险在国际工程领域已有着较为漫长的市场发展应用,是企业避免延迟完工损失,保证项目准时交付使用的一项重要风险保障制度,同一般财产保险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保险保障作用。目前,国际DSU保险的市场发展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服务和再保险业务模式,为DSU保险业务发展形成有效保障,这也正是当前国内DSU保险市场发展所欠缺的。
风险管理技术服务
由于DSU保险区别与传统工程险种的业务风险性,国际DSU保险项目都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服务计划”,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动态现场风险查勘(定期或关键节点)、专业技术服务人员驻场监管、季度工期进度风险分析与评估等。
国内工程保险市场在“风险管理服务”方面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仅依托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等新型工程险种进行初步探索,在专业人才培育、技术服务标准建立、管理经验积累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当然,综合近年来国家和保险行业对于IDI保险、安责险、工程保证保险等工程险种的风险管理服务推动,整体工程保险市场发展呈现的“风险管理服务”共性趋势将逐渐补足国内DSU保险在风险管理技术服务方面的缺口。
再保险业务支持
我国DSU保险市场发展缓慢,投保覆盖率较低,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延迟完工保险业务缺乏再保险业务支持。如上文所述,DSU保险业务风险较高,国内保险公司缺乏成熟的承保经验与理赔案例,在产品定价、核保核赔、风险管理方面都需要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支持。
一般情况下,再保险公司拥有过硬的核保技术与核保团队,由其对保险业务分出公司提供的各种保险技术支持,不仅有利于提高分出公司的承保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为分出公司提供更成熟的承保经验、更合理的承保方案、更有效的风险分散,帮助分出公司快速推动相应保险业务发展。但目前,国内有实力的专业性再保险公司较少,大量的再保险业务都依赖外资再保险公司,这成为国内DSU保险市场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就目前而言,DSU延迟完工保险对于国内工程保险市场依旧较为陌生,存在较多发展制约,如市场主体缺乏投保意识、DSU风险管理技术服务不成熟、DSU保险业务缺乏再保险支持等。为进一步推动保险力量参与建设工程管理,丰富国内工程保险市场,为建筑市场活动主体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建议相关部门与保险行业协会将“DSU保险”纳入整体工程保险市场发展规划当中,鼓励引导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开展相应保险业务。
㈤ 保险法案例(一)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例 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㈥ 如何做一个保合格的保险从业人员
一、外在的包装:
1、提高自身的形象。这个不用多说了,眼球都习惯被鲜亮的吸引哈。总之头发和衬衣要每天洗,并且吹干净烫整齐的保持干净清爽。给人利索大方得体的感觉。自身的精神面貌要好,不能衣服穿得那么回事儿,但整个人怏不啦叽的没有精神。
2、包装自己的展业行头。展业包是很重要的。不要拎一些看上质地不好没精神的包出去。或者打开包,又是资料又是自己日用品的。给客户的感觉非常不好。保险营销发展到现阶段,已经不是光听人天南海北地忽悠就能签出去保单了。而是注重用事实说话。有条件的可以带上自己的电脑笔记本,做一些PPT给客户演示。没有条件的,也要注意剪报等资料的收集。理性帮客户分析会显得你的专业。
3、鞋子的重要性。有句俗话怎么说我忘了,意思就是强调鞋的重要性。鞋子的问题是一个细节的问题,但客户正是喜欢从这些细节里来看出一个人的本质。所以一条有精神的鞋或者有特色的鞋也非常重要。当然,整洁是必须的,我就看见有些同仁啥都挺体面的,就是鞋子看上去突然掉价甚至沾有泥土。
二、内在的修养
1、心态的调整。刚上岗的时候,不要急着想签单,因为一旦你内心有这种想法,为人处事就会自动的表现出来被客户看穿。前半年应该抱着学习的态度,签单了固然好,没签单是帮助你成长。所以平和的心态非常重要,要不患得患失的人会感觉非常的辛苦。
2、专业知识的学习。这是胜过老代理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专业的学习可以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坚持开晨会,这是非常重要的。开晨会意味着你在分享老代理人的经验,这些都是他们实战中得来的,只要你学到位了,是非常宝贝的。 另一部分就是自己找机会学习。我自己这方面又分了几个小部分: 比如《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法》这些专业的东东,不要考试完了就不看了,而是应该坚持看,并注意研究理解,做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到了客户那里开口就能讲出个所以然。
比如别的公司的条款学习,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网站,上他们的网站了解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尤其是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特色产品,对其特色产品应该分透彻。学会用自己公司的产品去破解,也就是见招拆招吧。这样面对客户不至于显得单薄。
比如营销书本的学习,各行各业的营销方法、营销心态、营销技巧、营销案例等都要注意收集并领悟,做到能举一反三,复制成功会使自己更快的进步。虽然这些不一定能直接立马用到保险的营销,但会给自己增加大气的感觉,一有机会就可能迅速成功。
比如励志类书本的学习,《成功学》《成功的二十二个好习惯》《没有任何借口》等等,保险是一个需要改变自己的,不断完善自己的行业,所以改变自己不良习惯,学习成功的理念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修身养心的学习。当今社会,竞争大,生活压力大,很多人为名为利的浮躁。如果能保持一分怡然的心情,自己的气质自然会与从不同。在此推荐《论语》以及名人的传记。
三、有机会见更多的优秀的人 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行万里路不如阅人无数。多跟积极的人优秀的人人缘好的人在一起,自己也会变得更优秀。
最后,祝愿所有新上岗的代理人,一定要有自信,一定要坚持,一定要凭自己的努力做到早日完成自己的心愿。
㈦ 保险可以延迟多少天缴纳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某些原因造成保费无法及时缴纳,是可以延迟缴纳保费的。
在应交保费日期延后60天内,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仍然有限,这便是缴纳保费的宽限期,同时在这个期间内,缴纳逾期保费也不会收纳利息。
但超过宽限期后仍未缴纳相应的保费,保险合同则会中止保障,此后需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才能重新享有保险保障。
㈧ 保险学案例分析
可以。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人的生命从宗教的、艺术的、社会关系、经济的角度看是无价的,只要投保人有交费能力,被保险人有需求,保险公司能通过核保即可大部分的人寿保险是给付型保险,即出险就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而不论损失标的的价值是多少(因为人身本来就是无价的,难以衡量的)。你投保多份人寿险,是可以累积赔偿的。人寿保险不像财产保险可以分摊。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填写投保书时,一般保险公司会问是否还买了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这涉及到保费的增减。但你的这个案例应该不涉及这个问题。
这样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