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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员工虚构理赔

发布时间:2021-11-04 01:17:33

A. 车险骗赔如何使得保险公司损失惨重

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
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的,也有保险人和社会方面的。

(一)行为主体

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虽然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已不陌生,但大多数人对保险仍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少人以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赔偿,等于自己白白地送钱给保险公司,为了“扯平账务”,便采取种种手段去欺骗保险公司。另有一些人,受市场经济中不良因素的影响,为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攫取不义之财,不惜一切手段,采取虚报“误”报,故意隐瞒、恶意串通等不道德行为,甚至蓄意破坏、自杀、杀人等犯罪行为诈取保险金。

同时,某些欺诈案件并没有深层次的原因,只不过是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导致的。例如,王某家里发生了火灾,损失严重,李某误以为王某已投保,就提醒王某尽快去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李某的提醒,使王某萌生了先出险、后投保,骗取保险金以弥补自己损失的想法,并实施了一系列欺诈行为。

(二)社会环境

社会原因,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活压力更为严重,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愿为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这种自私与竞争压力所导致的对于安全的渴求,就使得现代人试图通过保险转移各种风险,并提高索赔金额,以满足个人需要和欲望。这种不顾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理想温床,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

与上述社会道德相适应,在不少人看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是可以原谅的过错,只是一种小毛病,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这种社会评价,无疑为保险欺诈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失去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有效的道德谴责,致使保险欺诈者在实施欺诈行为时,往往有恃无恐。

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出于保护被保险人考虑,也习惯于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证据来认定赔偿,使一些保户得到了本无权得到的赔偿,从而更助长了他们的器张气焰。

(三)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保险市场营销机制的广泛推行,使得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保险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为了促销,获取高额佣金或收人,不惜采取欺诈手段,诱使投保人上当;个别保险公司甚至在保单上作文章。当然,这些欺骗大多都是暂时的,合同成立后,一经保户发现,为挽回损失或争取应得的权利,他们必然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竞争日益激烈,个别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疏于对承保质量的控制,放松了对保户逆选择的勘查;更有甚者,个别公司为争取客户,不惜以赔促保,这些无疑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土壤,给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埋下了隐患。

另一方面,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也是保险欺诈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工作专业性要求很强,不仅需要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更需要较强的专业素质。如果保险从业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很容易给欺诈者以可乘之机;更为恶劣的是,个别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欺诈者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一、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了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
1、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3)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
在具体额定诈骗数额时,应当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3、罪数形态:为骗保险金而杀人放火的,数罪并罚。
四、保险诈骗罪如何处罚?
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相关法条链接
1、《刑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B.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欺骗投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C.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是虚假仍然理赔构成什么罪

您好,该行为涉嫌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D. 保险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骗转了客户保费,客户保户该怎么找保险公司理赔

这种情况就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可以携带自己的保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报警处理,可以要求对方给你赔,等建议先报警处理,表示法院起诉解决。

E. 刑法律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故意编造事故虚假理赔。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保险公...

主要看行为人的身份,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于贪污罪;否则,属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F. 某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丁某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丁某的行为构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话构成职务侵占罪。

G. 什么是虚假理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

所谓虚假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了骗取保险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通过虚假理赔,将骗取的保险金据为己有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十分严重的。因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职务作掩护,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很容易得手,且不易被发现。为了有力的打击这种犯罪,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贪污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构成侵犯财产罪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H. 保险公司员工理赔错误部门领导让员工垫钱合理么

具体要看是什么细节,原则上如果是员工的失误,员工承担损失是正常的,但如果是员工按规范流程操作,但保险公司审核未检测出问题,则责任不应该由员工承担,详细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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