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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理赔难

发布时间:2021-10-29 13:48:58

❶ 事故保险理赔不合理怎么办

大家买保险最重视什么?
其实说到底还是钱。
一是保费,买菜都要货比三家,买保险更是如此。
二是理赔,保险公司给钱到底爽不爽快?也就是理赔速度快不快。
由于很多人对理赔不了解,也没有理赔的经验,很容易产生理赔纠纷。正因为如此,我们总能听到“理赔难”“买了赔不了”之类的传言。
理赔真的难吗?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2018年度最大单理赔出自中国人寿,理赔金额为1634.78万元。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个理赔案例:

此可见,从权威的统计数据来看,理赔并不是那么难。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快速提升,可实现在线理赔。3000元以下的小额理赔案件,平均理赔时效已经缩短至1小时、30分钟,甚至1秒。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理赔要求,并且材料齐全,走正常流程,理赔不会出现太大问题。
二、做好这几点,理赔不再难!
有人因为觉得某款产品理赔相对简单,或认为大公司理赔会更容易,而放弃实际性价比更高的产品。
做法虽不赞同,心情能够理解:花钱买保险,是为了转移风险,出险如果无法获赔,或过程艰难曲折,让人心力交瘁。都恐再难相信保险。
实际上,投保人只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就可以在出险后尽快获得理赔。投保理赔时注意以下这几点,理赔会顺利很多,理赔纠纷会少很多。
1.如实健康告知
购买医疗险、重疾险、寿险,保险公司都会要求健康告知,来衡量承保风险。是否如实填写,直接影响后续理赔。
目前我国保险业采取“询问告知”的方式,即只要保险公司问了,就该如实回答;没问的,不用回答,也不影响理赔。
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时自作聪明或被某些保险业务员忽悠,没有将自身的健康状况和以往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那么一旦在理赔过程中被查出,最后损害的只能是投保人的利益。
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是否患病,是健康类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投保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即使本身已经患有或曾经患有一些疾病,也不一定带来拒绝承保的结果,有时也会通过加费、部分免责等方式承保。
反之,如果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那最终是一定会影响理赔结果的。
2.清楚保障责任
不同的保险保障责任不同,每个保险合同里也有免责条款。我们需要清楚的知道说所购买的保险保障哪些责任,不保障哪些责任。提醒各位,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保障责任、免责条款,避免理赔纠纷。
很多人以为买了保险就什么都管,结果发生事故时得不到理赔。殊不知保险是分类的,保险是“保”而不是“包”。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买什么样的保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买了意外险,承担不了重疾险的责任;买了重疾险,同样也承担不了养老险的责任。
3.清楚免赔责任
在选购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比如酒后驾驶、自伤自残、观察期出险等。如果不了解这些条款,等到发生事故后,后悔就晚了。
4.选择指定医院
理赔对就医的医院一般也有要求,被保人出险后,一定要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去指定的医院就医,才能顺利理赔。很多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出险后要前往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或者是保险公司认可、指定的医院就医。

三、出险之后,我们该怎么做?
1.及时报案
出险后,要及时报案通知保险公司。
一旦出险,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现在保险公司都有开通电话、官网、甚至微信报案等多种报案渠道,非常简便。
关于报案时间,重疾险、医疗险通常要求出险后1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意外险中有的设定为48小时,车险因相关证据容易丢失,要求更严。
自事故发生,如果人寿保险超过5年、非寿险超过2年不报案,就会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2.保留有关资料
出险理赔时,需要哪些理赔资料?
不同种类的保险所需要的资料也不同。保险条款中对于理赔所需的材料一般也会有说明,在就医或者事故认定等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保留资料,尽早提交完整的理赔资料,能尽早审核,理赔款也能尽快到账。

很多人认为大公司理赔快,小公司理赔服务差,而放弃性价比更高的产品。
但实际上,保险案件的理赔速度与公司品牌、规模大小关系并不大,与案件的复杂程度、赔付金额的大小、资料的完备程度更加相关。
1. 你应该了解的“梧优理赔”服务
理赔是保险服务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相对最复杂的一个环节,涉及到责任厘定、资料搜集、调查核实等许多步骤,还往往受案件的复杂程度、理赔金额等因素影响。
在梧桐树保险网购买保险的客户,都会获得优质的售后服务——梧优理赔服务。
出现理赔纠纷,您再也不用独自面对保险公司了,由专业理赔专员团队、公估团队和律师团队组成的梧优理赔服务团队全程协办理赔。而且速度更快,质量更优!

我们每个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目的,也无非是希望能切实得到一份保障,出险后能够顺利快速地得到理赔。保险理赔时注意文章中所提到的点,就能巧妙避免理赔纠纷啦!

❷ 如何进一步解决好保险理赔难问题

一、保险“理赔难”问题形成的原因 投保人方面,一是保险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 签约时草率, 对条款理解不透彻, 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 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 或存在误解, 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 引发赔偿纠纷。二是保险客户对保险公司期望过高。一些消费者认为买了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全赔,而当理赔时往往认为保险公司是强势,蓄意让消费者不能获得全赔,从而造成对保险公司的误解。三是由于保险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投保人可能无意或故意的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时,投保人会存在很大的不满。 保险公司方面,一是部分保险公司缺乏对分支机构和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导致销售误导、核保不严等情况,由于这些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造成出险后理赔困难。二是理赔工作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配套,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 现有的理赔人员, 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 办事效率低下, 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 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三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保费漏损,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而只能拖赔惜赔,竭力挤压被保险人的赔款, 造成“ 理赔难”。 外部环境方面,一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 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 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 拖延了理赔时间。二是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社会上“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舆论致使群众一遇到保险理赔的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没有正确的态度面对理赔。三是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 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 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 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进一步解决好理赔难的几点建议 随着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着重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理赔难”的问题。但从监管层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解决好“理赔难”问题。 (一)加强内控合规建设 一是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要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将保险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二是清理保险条款中各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减少由于理赔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逐,增大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从源头上切断保险公司主观上不按合同办事的动机。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一是要加大保险业的透明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 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 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掌握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二是对产、寿险分别制定详尽、具体操作性强的理赔标准,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限定各家保险公司对手续齐全的赔案及时赔付的时间;监督检查各家公司的服务承诺、索赔须知、赔款计算方法等内容的公开情况,并对社会定期公布。三是建立良好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使其在理赔中起到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三)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标准,建立保险代理人诚信体系 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功不可没,但由于从业标准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销售误导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更扰乱了保险业的秩序,使人们对我国的保险业产生了怀疑。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代理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代理人的监管,是减少保险纠纷的一个重要方法。同时,保险公司也要探索新途径来增加代理人的归属感,比如增加福利、职员制、员工持股等。 (四)大力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 通过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负责损失检验和理算工作,既可以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减少理赔纠纷,又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优化内部结构,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经营的承保和理赔业务,占到了全部保险人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的80%,但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整体水平还很低。因此,应该通过政策层面创造条件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制定保险公估的实施细则、法规,对各险种的公估行为予以具体规定,将有助于保险公估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同时也能赢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公估人的信赖,减少“理赔难”的问题。 (五)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联系,打击保险骗赔等违法行为 由于保险违法犯罪执法力度的不够,保险理赔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较大威胁,骗赔行为屡见不鲜,这对保险正常理赔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客观上也助长了“理赔难”言论的泛滥。因此应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严厉打击保险骗赔等违法行为,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❸ 保险公司理赔时刁难,怎么办

朋友因视力不断下降而求医,最终被核磁共振检查出患有脑膜瘤,于是入住国内知名的一家医院进行开颅手术切除肿瘤。手术发现是因为脑膜瘤压迫视神经,导致视神经萎缩而出现视力下降。出院后朋友才知道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朋友的情况符合其中的良性脑肿瘤,出院后即把相关的住院资料递交给保险公司。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于是朋友咨询主治医生。医生具体答复如下: (1) 颅内压增高会导致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但因人而异,有人可能出现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但不可能每个人都出现所有的症状。 (2) 视乳头水肿是颅内压增高的早期症状。视乳头水肿早期并不影响视力,视野检查可见生理盲点扩大。当视乳头水肿持续数周或数月之后,视盘逐渐变得苍白,视力开始减退,视野呈向心性缩小,这是视神经萎缩的表现。也就是说,朋友的症状已过了视神经水肿的阶段,到了比水肿还严重的萎缩阶段。如不切除肿瘤,不仅影响视力,还会危及生命。 (3) 朋友是存在颅内压升高的现象,且已导致视神经萎缩。但医生没有在住院资料中像保险定义那样的表达方式全部写出,而是注明了视神经萎缩。医生做住院记录,仅是根据他临床的需要而记录,并取其摘要记录在出院小结上。这就产生了病人有症状A、B、C、D、E五种,保险条款上也要求满足A、B、C、D、E才能赔付,但医生记录只记录了B、C、D、E,他认为A不需要记录,或记录A+这个更严重的症状就足以说明问题。 (4) 医生的记录是医院存档的,医生认为他的记录是客观存在的,符合他的医学要求的。他根本不理会保险条款上是如何约定的,不会按照保险定义去编写他的记录,这才是他客观行医的准则。更不会因为为迎合保险需要而去修改已存档的资料。而且,医生修改存档的资料,意味着他自己承认原先的资料有错误,他要向医院承认错误的,且接受处罚的。医生当然不干。 因为朋友的颅内压升高,导致视神经水肿继而萎缩并危及生命是客观存在,医生还是很通情达理的在朋友的病历上补充说明了这一事实,并签字确认。应该说,加上这份补充说明的病历,朋友的情况满足了保险定义的赔付标准。 朋友把这份病历交给保险公司后,得到的答复还是不行。保险公司又说: (1) 保险公司只认当初去医院复核时看到的资料,这本病历没有在医院存档,对后补的材料不予采纳。 (2) 朋友说,你们再不相信,可以找当事医生核实。保险公司讲我们只认医院存档的资料,不会去找医生的。 保险公司反复就是一句话,他们只认当初在医院复核的资料,当初的资料不满足赔付条件,按照他们的内部流程就拒赔。真让人彻底崩溃! 整个过程中,朋友和医生没有因为要索赔而刻意准备资料,而且最终提交的所有资料也满足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不顾客观事实,也不提供解决方案,就是抓住医院存档的原始记录而一味地拒绝赔付。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危难时有一保障,保险公司的最初承诺也是如花似玉。但真正事到临头,保险公司却千方百计的鸡眼里挑骨头,刻意刁难。 目前沟通就陷入了僵局,朋友在病痛中又陷入苦闷之中。几个朋友听说原委后,从保险公司的前后言行上判断,一致认为其根本目的就是想赖帐。特在此寻求懂行的朋友指点迷津: 1) 就保险公司的内部流程而言,后补的病历能不能作为证明;

❹ 保险公司理赔时刁难,怎么办

朋友很理解你的心情,保险公司做法确实缺乏人性化服务,在保险法角度讲,保险公司做法毕竟合情合理,理赔时需要原始病历票据医院诊断等等,这些材料一旦丢失或损坏,补充的材料无法满足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法律上也是这样界定的,保险公司一切以保险法为基础,签订书名面合同的形式提供服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❺ 保险公司理赔不合理,怎么解决

一、保险公司理赔不合理,怎么解决
如果当事人觉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不合理,且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没有解决的话,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反约定的一方按照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一定得责任,并且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理赔。

二、保险理赔程序如下: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2、保险人立案查勘;
3、审核证明和资料;
4、核定保险责任;
5、履行赔付义务。

常规流程为: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递交资料进行理赔金申请→保险公司进行资料核实→通过审核后,领取赔偿款。

如果对条款的内容能够有一个清晰的理解,理赔时基本可以靠自助完成。对于标准件,普通类的理赔时长一般在10天以内,重大类的一般在1个月以内。这笔钱是会直接打到被保险人的银行账号内。

对于非标准件,时间会延长,保险公司会针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各种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及核实,最后再做出判断。这个时候的非标准件,其实就到了理赔纠纷的边缘了。问题就在于,理赔人对于条款的理解可能并不透彻,又或者并不确定是否为标准件,总觉得过于被动,能不能拿到钱好像全靠保险公司心情。

三、理赔时需要掌握的几个关键点:
1.判断是否在保障责任范围内,同时报案要及时;
2.索赔材料一定要属实,且尽快按要求准备齐全;
3.理赔是否顺利跟公司大小,是否有代理人,是否是线上产品都没有关系。

❻ 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理赔难

理赔难?

保险的实质是一份合同,是一份契约。那么对于如何理赔,必然有条条框框来限制。不论是何种理赔,都应当先满足于条款的要求。

比如重大疾病保险中的“急性心肌梗塞”,条款中明确写出了四个条件,那么如果被保险人满足其中三个就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怎样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满足理赔条件呢?

当然需要被保险人提供材料证明其满足理赔条件,所以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一定要向保险公司客服人员询问清楚都要提交哪些理赔材料,在提交资料后,保险公司会进行核赔,如果认定被保险人满足理赔条件,那么理赔是一定可以拿到的。

当今是法制社会,保险是条理清晰的合同,所以是不存在理赔难的。

所谓的“理赔难”,是指在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就没有解释清楚条款,被保险人也不了解理赔的流程,所以会误认为保险公司在百般刁难,不愿意理赔。其实理赔款相对于保险公司一年所收的保费而言,可以说是微不足道,而保险公司也是为了向自身以及其他被保险人负责的态度,才会对理赔审核非常严格,因为理赔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严谨的工作。

❼ 怎样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

随着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强,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理赔难”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降低了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是关系到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根据被调查人员的建议及笔者的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1.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到理赔的全过程,都将影响理赔服务质量,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过程看,重点解决销售误导、核保不严等问题,提高承保业务质量,降低理赔纠纷隐患;从理赔服务看,加强对结案率、结案周期和未决案件等的考核,将其与绩效考核相联系,并将客户的理赔服务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分析出现理赔纠纷的原因,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明确界定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内容的模糊性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收集整理那些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条款,将其进行明确界定,以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 3.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以打消或限制保险公司从合同条款制定、产品营销到后期理赔等环节回避履行赔付责任的动机和行为。 加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1.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信息透明度。目前,尽管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有详尽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对缺乏专业知识的投保人而言,其运行效果较为有限。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信息透明度可行的做法,是及时公布对各公司的处罚情况等信息,以帮助投保人作出直接有效的投保判断,从而有效起到公众约束的作用。 2.推动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发展。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提供的信息,可为消费者比较各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便利,从而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理赔纠纷。此外,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形成约束,是一种政府强制监管之外的补充监督机制。 3.加强舆论导向建设。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一方面,可对保险业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了解保险业提供便捷的渠道。因此,针对媒体更关注“理赔难”和公众保险知识素养不高的现实,可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以促使媒体以客观、公正和积极的态度,关注保险业发展及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建立统一的理赔流程标准 针对不同险种,调查各家保险公司从报案、查勘、定损、单证收集到赔付结案的整个流程,制定统一的理赔标准,要求各保险公司统一执行。对理赔过程中的每一具体程序,统计分析其具体的操作时间,从而制定统一的赔付时间限制,对达不到这一条件的公司给予处罚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建立跨行业跨部门合作机制 1.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由于针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信息不对称,骗保、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带来了高额赔付;另一方面,一些不成功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客观上还助长了“理赔难”言论的泛滥。因此,应加强与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2.加强与医疗、交警等机构或部门的合作,减少理赔取证难度。单一保险公司很难建立与这些部门的有效合作机制,因此,建议通过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合发文的方式,为保险理赔建立畅通的取证渠道,以降低取证时间和成本,有效提高理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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