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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经监管机构核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据了解,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人身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具有与财产保险相同的补偿性质和精算基础,多数国家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此两个险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通过了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财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经营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
有评论认为,财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促进保险业的正常竞争,对消费者有益。
保险法条文(2009年版):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贰』 车辆保险理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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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出险通知书
被保险人保单号码(批单号码)保险险别保险财产(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起运地至目的地(货运险类适用)至受损财产(受损标的)出险时间出险地点报案人姓名、电话、传真出险经过、事故原因及施救经过:估计损失金额索赔金额保险公司签署意见:报案号:经办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签名/盖章)报案日期:年月日1.本通知书应由投保人(或单位)于出险后立即填写一份经签章后送承保险公司。2.本通知所列有关各栏(“保险公司签署意见”除外)均应由投保人详细填写以便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