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被诊断为血吸虫病算不算工伤
血吸虫是存在于长江中下游任何与长江相接的水洗中的一种微生物,血吸虫病是由裂体吸虫属血吸虫引起的一种慢性寄生虫病,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常见的一种病。血吸虫并不是职业病,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❷ 血吸虫病工伤鉴定后有什么待遇
岳阳市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
因工感染血吸虫病,且经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
认定为工伤的,
以后的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用人
单位为已破产改制国有企业的,
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由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比照老工伤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❸ 因公感染血吸虫病算工伤吗
吸血虫病是属于一种传染病,并不属于职业病的一种,是不属于工伤范畴,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❹ 国家对血吸虫晚期患者的补贴是多少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如果有补助国家一定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农民,你姑妈是教师,药费可以报销百分之80。
国家最近几年在血防区开展晚期血吸虫病患者专项救治项目,平均每个患者3千~5千(根据病情及实际情况使用),其余部分在有些地区在“新农合”或/和大病保险中按规定报销,另有部分地区则无后面的报销规定。但在非血防区则没有“晚期血吸虫病患者专项救治项目”。
❺ 我在农村治血吸虫医保能报吗
无论治疗什么病只要是住院治疗医疗保险就会报销的。血吸虫病也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的。
❻ 血吸虫引起的脾块能报销医药费吗
只要劳动者提供医院发票,或者指定报销医疗保险单位就医的,那么都可以报销的。
❼ 因工作染上了血吸虫,经鉴定为工伤十级,退休后有补偿吗
工伤伤残职工退休并无补偿。
工伤致残职工退休,并无补偿,只有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低于之前退出劳动岗位领取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并无补偿,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没有终止的,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❽ 保险是社会主义吸血虫
那也不是,很多保险还是很有好处的,能避免我们突然出现的较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