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保险中,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保险公司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大体上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这些原因既有保障的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一般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障的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障的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障的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常见的保险理赔失败的原因有哪些
前言:现在大家都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利益了,所以很多人都会给自己去购买保险。但是购买保险的时候大家也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在理赔的时候很多保险公司都会说,这并不属于自己的理赔范围,那么常见的保险理赔失败的原因都有哪些呢?
三、客户隐瞒事实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理赔的这个时间是非常长的,因为每一个产品都有自己保障的范围,这些在保险条款中都写的非常清楚,而且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时候也会调查客户的身体情况。如果对方进行了隐瞒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进行拒绝。所以客户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真实情况向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说清楚。
❸ 保险事故中,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怎么办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体上会分两种情况: 1.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障的风险,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这些原因既有保障的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公司则需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可以分解,即区分损失发生的原因。对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公司只负责保障的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付。
拓展资料
最近在处理保险理赔事故中遇到一个理赔案例,就是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人看到这里又要骂保险骗人的,保险这样不赔那也不赔。那么事实是这样的吗?保险公司为什么不理赔呢? 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知识点——近因原则,今天就跟大家详细科普下。
一、什么是近因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例如,船舶因遭受鱼雷的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若以时间上最接近沉船事故为理由而判定海水的进入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当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损失的原因即为近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近因的认定方法 (一)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二)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考来找出前一个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例如,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财产损失。对此,我们无论运用上述哪一种方法,都会发现此案例中的暴风、电线杆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财产受损的近因——暴风,也就随之确定了。 ?
四、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从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来看,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一)单一原因 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不幸死于癌症。由于其死亡的近因是癌症,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故保险人对其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区分损失的原因。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如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分别计算,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案例一: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皮革腐烂损失的近因,而由于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所以烟草损失的近因也是海难,而非皮革的恶臭气味。
案例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是除外风险)的被保险人因打猎时不慎摔成重伤,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待救护,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高烧,后又并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此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与死亡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并未因肺炎疾病的发生而中断,虽然与死亡最接近的原因是除外风险——肺炎,但它发生在保险风险——意外伤害之后,且是意外伤害的必然结果,所以,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案例一: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打破该商店的玻璃,企图抢劫。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暴徒袭击才是近因,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再回到我们文章一开始说到的理赔案例,就属于多种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应该怎么理赔。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❹ 保险理赔难的根本原因
第一关于保险公司的问题,第二保险有分很多种,比如说买的是人寿那住院就没得赔偿咯
❺ 在保险中,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保险公司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体上会分两种情况:
1.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障的风险,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这些原因既有保障的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公司则需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可以分解,即区分损失发生的原因。对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公司只负责保障的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付。
❻ 保险事故中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该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A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B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C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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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是什么应该要怎么解决
很多人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找个理由不赔,其实保险理赔的专业原则是毫不犹豫的赔、好赔、不过分的赔。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与您和我一样,他们的工作是根据理赔实务、相关的医疗法律等专业指导方针,公司业务操作指导方针,事故事实是否达到保护范围,能否满足赔偿条件,而不是找理由拒绝索赔。事实上,保险公司的大部分利润并不是通过节流不得不支付的钱来获得的。以长期保险为例,保险公司每年继续收到大量保费收入,这些保费用于投资,增加了100亿元可投资保费,3%利润为3亿元,这是主要利润。保险公司对品牌管理十分关注,索赔的发生甚至会炒作,故意不补偿导致自己的品牌形象恶化。
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调查个人客户的健康状况,运营成本将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只会在客户要求承保时承保,否则在索赔时进行深入研究。不如实告知,严重的可能被拒绝。在中国,无论何种保险公司的产品,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受到保险法的约束和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保险公司不必也不会故意不赔偿。我们买保险,尤其是买长期保险,保费已支付多年,恐怕保险公司会故意拒赔正常。
❽ 保险理赔问题
保险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也是合理的,国际上都是一致的。
除了给付性质的寿险外,一般保险理赔都是遵循“补偿原则”的。也就是说,你只能依靠保险来尽量弥补你的损失,但是不能依靠它来获得额外收入。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还有就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相互补充的,同时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算是重复和无用。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最好不要在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同一种保险(给付性质除外,例如住院医疗等),否则只能得到其中一分理赔。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