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保险的人都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重要的是,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时间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纳应交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是多次索赔,总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比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5元,前几次累积获赔款3.5万元,那么再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只有1.5万元,超过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此外,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赔。保险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其实是可以避免的。不如实告知真相,不赔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于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案例回放1]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做出双重保障。但在购买第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但据报道,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元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让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港元也绝无可能,他们并不会因为梅艳芳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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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万一自己去世了给自己买的保险怎么理赔
1、被保险人若发生死亡在保单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则由保单的指定受益人来提出理赔申请一般需要的材料包含:保险合同、申请人的有效证件、指定受益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复印件)、相关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疾病导致的死亡指定受益人还需要准备医院的相关治疗文件材料如果是交通意外导致的死亡则需要交警出具的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是其他意外导致的死亡则需要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2、在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这份保单即成为被保险人的遗嘱所以其法定继承人首先需要做一个继承权公证再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提出理赔申请。理赔申请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则如情况一类似。具体理赔情况以保单条款为准。
保险专家表示理赔流程包括保单受益人可先进行电话报案拨打保险公司电话预先备案再带上相关材料直接去保险公司的客服中心办理。
❸ 自个是保险业务员,能不能自己在自己工号下买保险,在自己工号下买了保能理赔吗
当然可以,我就是在自己给自己的工号下买了重疾险,这些都是根据条款给理赔的,我们这里面都有给自己和家人买了的,不管是谁买了保险,都是条款责任,过了等待期赔的,现在防止骗保,所以有等待期,了解清楚是很有必要的
❹ 我为自己买了份保险,为了佣金自己做业务员上了工号给自己买好后就不干了,以后会不会理赔难
按楼主的表述,自己为了返佣还投保的自买单,与理赔肯定没有关系。
因为理赔是执行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与业务员和投保方式没有关系的
请放心
唯一要顾及到的,就是被保险找理由拒赔你,如实告知,签名等问题。
这几方面不知道楼主投保时,是否注意了〜
❺ 自己卖保险,然后公司让自己买一份,保单上签的自己名字,以后在理赔上有没有问题
我在平安培训过,他们说:不能给自己买保险。
我寻思着是可以买,但是提成、绩效、业绩都没有你的,都算你领导头上。
理赔上这个不好说,因为都明说了不能给自己买。找个自己人,你给他上,他给你上就可以了。
❻ 保险理赔到底难不难
一般符合理赔要求,并且材料齐全,一般保险理赔不是很难。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程序:
1、立案查勘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