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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创建于1986年11月,是应上海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的需要而建立的国内首家地区性(市级)文化类基金组织,也是上海地区成立最早、规模及影响最大的几家基金组织之一。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基金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各种开创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促进和繁荣上海地区的文化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被誉为上海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助推器、蓄水池。
3.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11月。基金会的宗旨是: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扶植文化人才,推动文化创新,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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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谁知道上海文化局电话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地址:北京东路2号 邮编:200002
电话:021-53088177 传真:021-63290087
举报电话问总机
6. 文化发展基金
不知你是要哪个发展基金的内容: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创建于1996年12月,是北京作为国家文化中心和北京文化发展战略的需要,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发起联合北京有关文化机构和新闻媒体创立,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公募性的基金会法人机构,是北京最有影响权威的基金会之一。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以广泛联系海内外关心首都文化发展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多方筹集文化发展资金,以各种形式资助、扶持、推动北京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创新,扶持文化新人,促进首都北京文化建设和文化交流,致力于首都北京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展示国家文化中心的魅力。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以来,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各种开创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促进和繁荣北京的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具有四大功能:
(1)展示推广功能
通过开展各种文化艺术、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资助扶持北京市各类文化项目。增加文化发展基金募集力度,加强对优秀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和支持,体现先进文化的展示推广主导示范作用。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北京文化消费需求也会进一步增大,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力度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基金会将成为活跃的文化融资领域。
(2)吸纳资源功能
通过社会各界对北京文化发展的支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公益文化基金运作,把社会上有意资助公益文化的分散资金和资源集中起来,有效地投入到首都北京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中,为发展民族文化和开展文化交流做出积极的贡献。通过基金会的运作,可以使分散的资金发挥规模效应,使资助的风险得到有效的规避和化解,使资助者支持文化发展的良好愿望得以实现。
(3)鼓励创新功能
通过对原创性、创新性、实验性公益文化项目的资助和支持,有力地推动文化新人的成长,吸引更多优秀的公益文化项目向北京这个国家文化中心汇集。世界级大都市的发展证明:一个城市的文化实力,不但要看吸引文化人才的数量,而且要看推动原创的能量。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和人文奥运理念的实施,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需要筹集资金设立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艺术奖项,评选展示有国内外影响的优秀作品和艺术家,加大对文化艺术新人实施更有力的发展扶持。基金会积极鼓励文化艺术创新和培育文化艺术新人,突出中国特色和北京特点,为中国的和平崛起提供更多的文化动力和资源。
(4)扩大交流功能
推动北京与海内外的文化交流,吸收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同时,通过与境外文化基金会的项目合作、相互委托、交叉资助,推动北京文化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和交流,与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共同交流和发展。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任务
·接受并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发展北京市文化事业。
·开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化素质的文化艺术活动。
·推动并资助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组织有关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题调查研究和学术研究。
·评选并奖励为北京市文化建设及文化艺术交流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与个人。
·组织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
·资助北京市文化设施建设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开发。
·开展其它有益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创建于1986年11月,是应上海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的需要而建立的国内首家地区性(市级)文化类基金组织,也是上海地区成立最早、规模及影响最大的几家基金组织之一。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基金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各种开创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促进和繁荣上海地区的文化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被誉为上海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助推器"、"蓄水池"。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具有四大功能:
(1)主导示范功能
通过对优秀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和支持,体现先进文化的主导示范作用。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社会上的各类文化基金和基金会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会越来越广,成为活跃的文化投资和融资领域。基金会将不同于社会上其他公益性、私人性、专业类基金会,以鲜明的政治导向、积极的社会效益、广泛的公益服务、国际化的操作规范,起到良好的主导示范作用。
(2)吸纳资源功能
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会运作,把社会上有意资助文化的分散资金和资源集中起来,有效地投入到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去,为发展民族文化和人类进步而做出积极的贡献。特别是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涌动着密集的资金流和资产流,许多个人和机构也有资助文化发展的强烈愿望,但又顾虑政策风险、操作失误等诸多问题。通过基金会的运作,可以使分散的资金发挥规模效应,使资助的风险得到有效的规避和化解,使资助者支持文化发展的良好愿望得以实现。
(3)鼓励创新功能
通过对原创性、创新性、实验性项目的资助和支持,有力地推动文化新人的成长,吸引更多优秀的文化项目向以上海为中心的大都市群汇集。世界级大都市的发展证明:一个城市的文化实力,不但要看吸引文化人才的数量,而且要看推动原创的能量。迄今为止,上海所设立的大型文化艺术奖项,比如上海文学艺术奖,宝钢高雅艺术奖等,主要侧重于评选有国内外影响的优秀作品和艺术家,而上海更迫切需要的是对文化艺术新人实施更有力的扶持。基金会高高举起鼓励创新和培育新人的旗帜,会突出自己的鲜明特色,为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提供更多的文化资源。
(4)扩大交流功能
推动上海与整个长江三角洲及海内外的文化交流,吸收人类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基金会的集资融资和文化资助的范围,将立足上海,又不限于上海,而是逐步扩大到整个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成为大江和大海交汇处一面鼓舞人心的文化旗帜。随着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一个包括江、浙、沪15个大中小城市,纵横绵延300公里,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15%以上、中国第一、世界第六的大上海都市群正在兴起。通过设立基金会,将更有力地吸纳"长三角"的资金和资源,促进"长三角"的文化协作、融合和创新,同时,通过与境外文化基金会的项目合作、相互委托、交叉资助,推动上海的文化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和交流,与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共存共赢。
近年来,基金会还主办一系列在上海乃至海外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如每年一届的"上海艺术博览会",“上海电子艺术节”等。
自2003年3月开始,本会进行重大改革,力求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规范的资助模式和运作机制。本会经过全面调整改革,接受政府委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原则,面向全社会开展公益文化项目资助、奖励、扶持贷款和(影视)投资(资助)。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其独特的优势与海内外众多文化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与上海新闻、企业、文化艺术等社会各界建立广泛而又密切的联系,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办公地址:番禺路396号2楼,电话:62815037(总机)
7.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地址、电话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办事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1080弄1号406室
邮政编码:200136
捐赠热线和查询电话:58506389
8.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非营利公募组织,广泛动员企业、国内外基金组织、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等自愿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公益文化事业。
第二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人的喜好兴趣将捐赠款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向本会捐赠将享受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六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理事会
第七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会特派理事共同组成。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八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或秘书长一人。理事长、理事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会有至少一个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
第十条 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理事会同意,报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均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增加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
(六)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理事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凭本会开据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有基金理事会决议和基金理事长签字。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专项基金理事会负责运作,基金理事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也可委托本会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会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
(二)免费提供服务:本会为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提供免费的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
(三)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专项基金理事会递交财务年度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如因本会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会。
9.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功能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具有四大功能:
(1)主导示范功能
通过对优秀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和支持,体现先进文化的主导示范作用。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社会上的各类文化基金和基金会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会越来越广,成为活跃的文化投资和融资领域。基金会将不同于社会上其他公益性、私人性、专业类基金会,以鲜明的政治导向、积极的社会效益、广泛的公益服务、国际化的操作规范,起到良好的主导示范作用。
(2)吸纳资源功能
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会运作,把社会上有意资助文化的分散资金和资源集中起来,有效地投入到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去,为发展民族文化和人类进步而做出积极的贡献。特别是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涌动着密集的资金流和资产流,许多个人和机构也有资助文化发展的强烈愿望,但又顾虑政策风险、操作失误等诸多问题。通过基金会的运作,可以使分散的资金发挥规模效应,使资助的风险得到有效的规避和化解,使资助者支持文化发展的良好愿望得以实现。
(3)鼓励创新功能
通过对原创性、创新性、实验性项目的资助和支持,有力地推动文化新人的成长,吸引更多优秀的文化项目向以上海为中心的大都市群汇集。世界级大都市的发展证明:一个城市的文化实力,不但要看吸引文化人才的数量,而且要看推动原创的能量。迄今为止,上海所设立的大型文化艺术奖项,比如上海文学艺术奖,宝钢高雅艺术奖等,主要侧重于评选有国内外影响的优秀作品和艺术家,而上海更迫切需要的是对文化艺术新人实施更有力的扶持。基金会高高举起鼓励创新和培育新人的旗帜,会突出自己的鲜明特色,为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提供更多的文化资源。
(4)扩大交流功能
推动上海与整个长江三角洲及海内外的文化交流,吸收人类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基金会的集资融资和文化资助的范围,将立足上海,又不限于上海,而是逐步扩大到整个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成为大江和大海交汇处一面鼓舞人心的文化旗帜。随着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一个包括江、浙、沪15个大中小城市,纵横绵延300公里,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15%以上、中国第一、世界第六的大上海都市群正在兴起。通过设立基金会,将更有力地吸纳长三角的资金和资源,促进长三角的文化协作、融合和创新,同时,通过与境外文化基金会的项目合作、相互委托、交叉资助,推动上海的文化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和交流,与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共存共赢。
近年来,基金会还主办一系列在上海乃至海外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如每年一届的上海艺术博览会,“上海电子艺术节”等。
自2003年3月开始,本会进行重大改革,力求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规范的资助模式和运作机制。本会经过全面调整改革,接受政府委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原则,面向全社会开展公益文化项目资助、奖励、扶持贷款和(影视)投资(资助)。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其独特的优势与海内外众多文化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与上海新闻、企业、文化艺术等社会各界建立广泛而又密切的联系,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
10.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以及政府资助财产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基金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则
第五条 本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文化基金。
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
第六条 本会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是:
(一)筹集文化发展资金。其中包括筹集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争取政府资助。
(二)资助公益文化。主要资助有示范性、探索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
(三)推动文化创新。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和实验性的文化项目。
(四)扶植文化人才。资助文化新人的培养和文化艺术人才的进修提高。
(五)促进文化交流。资助有助于提升上海文化艺术总体水平和扩大上海文化影响力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六)开展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加强双向文化协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文化奖励活动以及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本会依据宗旨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并管理下属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国内外著名文化艺术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等组成。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本会工作;
(三)参加本会活动。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和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积极为本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任期与理事会同。理事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批准。
调整理事,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确认。其中增补理事,须由现任理事两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十条 本会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召开日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审批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工作。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章程提出的任务;
(三)聘任名誉理事、副秘书长、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四)审批本会工作计划;
(五)审议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
(六)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
(七)提出理事人选调整方案;
(八)安排和协调理事大会议程及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九)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改选期间,由本会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理事会职能。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或者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安排常务理事会工作及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的分工;
(三)责成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基金会运行情况;
(四)行使理事会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配合理事长工作。
常务副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助理事长安排和处理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本会下属各办公室之间的工作;
(三)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本会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行政工作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是: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案;
(三)提出设置或者撤销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任职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为确保资助方向的准确和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特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向基金会提出申请资助的项目。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申请项目进行预选;
(二)提出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预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对资助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九条 本会办公室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的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政府资助文化的资金;
(二)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使用办法如下:
(一)本会根据上海文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资助计划、方案、规则,并将资助范围、资助额度、申请办法、评审程序以及受资助者的义务向社会公布。
(二)为了保证资助项目选择的公正性,资助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为了保障资助的有效性,本会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进行必要调控。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执行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每年进行审计。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