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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3 21:35:03

保险案例分析,求解。

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不一样,最大的区别财产损失保险不能让客户额外得利,比如损失一元最高只能理赔一元,但是人身保险不一样,因为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人定价,比如同时在5家保险公司投保各100万,万一出现风险所有保险公司每家赔付100万!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王某可以要求A和B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单独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要求A公司补齐差额,但是总额以4万的实际损失为限!

Ⅱ 保险的案例分析

新的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后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如实告知为理由拒赔。
现在的问题在于新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才生效,这个案子是否可以根据新保险法进行处理,此事涉及专业法律问题,找个律师咨询下。如果适用新保险法,保险公司一定要赔付的。

Ⅲ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求解答 非常感谢

一般这种情况下:
1.在本次事故当中保险公司应赔付出租车与护栏碰撞造成的直接损失,(因这些损失在车损险内包括,而且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里没有这一项。)
2.在本次事故当中前机盖突然翻动造成前风挡玻璃及其它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前机盖突然翻动原因有两种可能,一是因疏忽机盖没关好导致,二是机盖锁因老旧损坏导致本次事故。(一般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有责任、有义务去保管好标的车,固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3.在同一个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给予理赔的。(就像主挂牵引车在无碰撞其它外界物体的情况下,因刹车导致驾驶室碰撞后面自己的挂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一般这些在你交保险时给予你的保险合同里都有,仔细看一下吧,主要看责任免除。

Ⅳ 关于保险索赔的一个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的拒赔是不合适的;
本案例中李某没付清余款且未过户,其房屋的所用权还是属张某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负责。张某只是未按保险合同应该是被保险标的使用者发生变化时是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所以也有不足之处。
所以,保险公司是应该负责人。当然,保险公司也是商业公司,站在其企业成本方面会在有机会不理赔时就尽量想不负责。因此就产生了很多保险公司骗人或不负责之不好印象。
因此,遇到类似事情各当事人要尽量争取,多数法院都会兼顾受损方(投保人)的实际损实去判定的(行内律师及专业人士都有此经验,但在国内各地方法院也有不同观点的)。

Ⅳ 求保险理赔服务案例分析

一个货运险案例的理赔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为其全年生产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的货运业务由丙运输公司承运。丙运输公司与丁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丁保险公司为其承运业务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货运业务仅是丙公司总体货运业务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运甲公司的一批货物过程中发生了保险事故,丙公司被有权机关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险公司发生货损,丙公司向丁保险公司报案。丁保险公司得知就该批出险货物托运人已经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后,向乙保险公司主张按照重复保险共同分摊损失。

问题:

一、该案投保行为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分析:


一、该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法》第41条)据此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包括三个因素,即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和保险事故相同,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甲乙之间的保险合同与丙丁之间的保险合同相比较,保险标的相同、保险事故相同,但保险利益不同。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12条)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货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而甲公司而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其职责是将甲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条)因此,承运人对运输期间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转嫁其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的风险;乙投保的目的是转嫁自身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两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两个投保人为转嫁各自风险而订立的两个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综上,对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情况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重复投保的情形。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根据甲乙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乙公司,并协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偿。甲公司若放弃对丙公司的索赔,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过错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乙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有转嫁之处,乙公司可以在赔付后迅速要求丙公司赔偿或以自己名义提起保险代位求偿之诉。

Ⅵ 一个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急……用)

建议还是找个专业理赔师帮你解释吧

Ⅶ 保险案例分析

是这样的,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免责条款,且09年之前的保险法有规定,对于合同成立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保险人按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设定自杀条款是为了防止确实有些人有自杀打算且希望给家人留下一笔钱而投保。
设立2年限制是因为,毕竟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所使用的生命表中自杀是一种死亡原因,完全排除的话,对投保人不利。而即使有人有前面自杀的打算而投保的,2年后真正自杀的概率也很低。因此为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所以设立2年的限制。

由于王某是01年10月投保的,只要自杀时间的时间早于03年10月,则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但是,如果在今天,根据新的《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如果鉴定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自杀条款不适用,保险公司依然要理赔。

Ⅷ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0天犹豫期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天好不好? 一般这样的情况责任是不在保险公司,主要责任是保险代理人李某身上,李某收到保费没尽快交上公司,耽误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Ⅸ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前盖、前挡玻璃不赔,不属于保险事故。护栏的话损失2000以内可以全赔,2000以后的赔80%,自己车的损失除了前盖、前挡,其他可以赔85%。因为没买不计免赔险。 人保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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