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车辆保险金额不够理赔他人只够我自己修车,我能把这些钱先自己用了吗
车辆保险金额不够理赔他人只够我们自己修车,我能够把这些钱先自己用了吗。可以的,反正对方的钱,最多只能赔这些,自己用掉了,剩下的自己去补全就可以了。是啊,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能赔付的都是有一定额度要求,剩下的部分就必须要求自己承担了。所以在日常买保险的时候,我们要尽量买高额度。这样的话,才能让我们的保障更全面。不然,真出现什么大的意外,我们依然拥有很大的风险。那我们到底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
既然我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我们的风险。所以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就一定要考虑齐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降低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才能真正的但我们的保障更加广泛,也更加全面。所以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影响。
㈡ 保险赔付不够该怎么办
那是属于车险理赔,你要看车险有没有买不计免赔,如果有那么就是保险公司全赔。具体的你要看看当时的定损员是怎么说的,然后情况问清楚,找做财险的朋友问下他们。。。。保险合同的条款自己要研究下。不然小地方他们会坑人的。。。。
㈢ 保险赔偿的数额达不到伤者的要求 怎么办
你给的信息不足,无法从法律的规定上准确地认定具体赔偿数额的多少,一般情况保险公司自己定的损会比法律规定的要少,而受害者方面肯定又是开价开的高的。交通事故里面的赔偿涉及到的主要项目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住宿费,精神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这些是没有撞死人的情况下的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就按单据支付,护理费、营养费这些每个地方标准不一样,想我这里就是50-100/天之间,营养费在出院小结里面有写才会得到支持的,误工费就看伤者的收入水平了,住院伙食补助是50元/天。交通费、住宿费有单据就按单据,没的话就酌情处理的。还有伤残赔偿金这些就是需要鉴定的,十个等级,如果鉴定到有伤残等级的,赔偿数额会高很多,像精神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都可以主张。根据你自己说的,保险公司理赔数额在八万的话,按照我这里的标准很有可能是评到10级伤残了。还有就是保险理赔的话首先是用到强险的数额,不够的再用商业险的,但商业险一般还有个免赔率的约定,所以并不一定会全数赔偿的。还有一些在这里打字的话不大好表述,所以就不多说了,还有写的比较乱,请见谅,希望你能理解到里面表达的意思了,当然,我觉得可以的话你找个律师咨询看看,让他帮你算算大概数额是多少钱,保险是不是可以承担全部赔偿吧。
㈣ 保险金额和保额有什么区别
保险金额和保额没有区别,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赔付基本额度。不过,这个赔付额度要具体险种具体分析,有的赔付是按照赔付基数进行赔付的,有的则是会有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不同:㈤ 保险金额是10万元是不是最高就赔10W实际出险不足10W的按比例赔高出10W的也就赔10W
【案情】1999年4月28日,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尼桑牌大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5月5日至2000年5月4日止。汽车运输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12989元。1999年6月18日,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遂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权利义务对等,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汽车运输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理由如下:原审法院将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保险概念;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在原审期间曾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出险车辆价值为人民币79209.4元,原审法院却以保险金额30万元判赔,是错误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被认为是保险赔偿金额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在其提供格式合同时并未告知投保某险金额和保险赔偿金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额应为出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即为车辆出险后,价格事务所所作的估价,而在车辆烧毁即原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对其价值作出的认定仅仅为理论上的测算,而理论价值和实际使用价值难免会出现差异,保险公司将评估鉴定作为“实际价值”,显然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就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30万元,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了对价,即保费12989元,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全损后,理应按照约定支付30万元保险赔偿金这一对价。【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认定。两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均认为,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值得商榷。《保险法》第23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依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所确定的保险价值即应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1)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2)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账面价值确定。就机动车辆保险而言,它是一种不定值保险。由于车辆众多,在投保时无法就每一辆车的价值进行认定,因此,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即保险金额。作为不定值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不一致)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费而在保险赔偿金数额往往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是否导致不公平?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车辆保险中保险事故绝大多数表现为部分损失,此时保险人赔偿的是配件及修理费。而配件是以换新的标准赔偿,修理费也无新旧车的差异。对一辆使用过的汽车而言,配件价值和修理费的总和超过整车的价值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在部分损失时就要进行扣减,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反而降低了。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则按照保险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偿,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因为出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既要考虑全部损失的情况又要兼顾部分损失的情况,从根本上说这是财产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补偿原则所决定的。所谓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只限于损失财产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况,否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发生事故,车损严重.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够修怎么办
你可以申请追加赔偿,前提是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全责,你除了购买主险外,还要购买不计免赔险。如果上述条件都满足,那么你就可以要求追加
㈦ 车险事故别人全部责任 但对方保的金额不够赔偿我的损失 我是否可以找我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我
您好,您的车损险用于您这一方面存在事故责任或者单方事故情况下的索赔。对于对方责任,是无权适用车损险赔偿的。
对方保险公司不足额赔偿的部分,可以向肇事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