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看着各位说基金委给打电话,我都查查有没有未接电话
如果你能接到电话,那一定是骗子电话!
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电话通知吗
不会电话通知。不管申请是否批准,都会通过电子邮件吧评审意见发给你的。
⑶ 想知道: 北京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哪
机构名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邮政编码:100085
联系电话:010-62327087
传真号码:010-8237127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是在哪 什么名称 如何联系
依托单位 是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注册后按相关管理规定批准后的基金项目管理单位,只有注册成为依托单位后才能依据基金管理条例向基金委提交基金申请,尚未成为依托单位的单位中的科研人员可以根据条例规定与其他依托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后从该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最新依托单位的名称一般体现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中的单位一栏中的下拉菜单中
⑸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下达部门是什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下达部门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自然基金委联系电话扩展阅读:
从2002年开始,每年的2月15日开始受理当年的国家基金申请项目,3月31日截止。3月25日-31日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楼安排集中受理。
科学基金发展重点与主要任务:围绕实施源头创新战略、科技人才战略和创新环境战略,培育创新思想,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科学基金人才培养资助体系;加强条件支撑,优化基础研究发展环境;制定和实施学科发展战略,促进学科均衡协调发展;瞄准重大科学前沿和国家重要战略需求,应对未来挑战,部署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优先发展领域。
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领导督办各项重要工作; 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网络管理和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保卫、档案、信访等工作; 负责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与安排; 制定机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下设:综合处(保密处、保卫处)、秘书处、文电处、宣传处、资产管理处、自然科学基金委信息中心(挂靠办公室,独立开展工作)。
计划局
计划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自然科学基金规划、计划; 综合协调和宏观调控资助经费的分配; 负责项目申请指南的编制,制定项目指南编制规范; 负责拟定各类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资助等管理办法以及项目成果综合统计与分析工作; 归口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综合管理; 负责项目的科技档案管理; 负责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地区联络网点的管理; 负责协调、承办上级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政策局
政策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内外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发展趋势与环境的分析和学科政策研究; 研究提出国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提出有利于完善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体制、运作机制与评价体系的对策; 负责自然科学基金委内的法规性文件审核以及有关政策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政策咨询; 起草重要文件。
财务局
财务局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运作; 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财务预、决算管理; 负责各类资助项目的经费拨款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对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拓展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来源。
国际合作局
国际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外事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综合协调外事经费分配; 研究、拟定自然科学基金对外合作的国别政策; 建立与国外科技机构、国际组织的联系; 归口管理国际交流活动; 组织、协调包括双边和多边协议项目在内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事宜; 归口管理与港、澳、台有关的学术活动。
人事局
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劳动与人事工作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含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职工的劳动工资与保险、福利工作,代管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局
纪检监察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在党组领导下,履行党组纪检组相应职责; 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监督等工作。
数学物理科学部
数理科学是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是当代科学发展的先导和基础,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其研究进展和重大突破,不仅推动自身的发展,也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思想、方法和手段。
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术性管理机构之一的数理科学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数学、力学、天文学和物理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与管理各类相关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数理科学部还负责数学天元基金、理论物理专项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NSAF”联合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航空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的受理、评审等工作。
数理科学部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牵头负责“理论物理学及其交叉科学若干前沿问题”和“空天飞行器的若干重大基础问题”两个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数理科学部一直重视基础研究,并将继续加大力度支持以推进学科发展、促进原始创新和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基础研究,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探索性研究。目的是通过科学基金的持续资助,在数理科学部所属的学科稳定一支精干、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加速高水平人才的培养,推动这些学科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领域)发展的需要,数理科学部在今后的面上项目资助中采取多层次资助方式,拉开资助强度,以适应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对于有利促进原始创新的实验设备研制项目,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资助,经费可达50-100万元。
数理科学部所辖数学、力学、天文学、物理学四大门类,与其他科学部所属学科门类有着广泛的交叉,这种交叉一方面使数理科学发展的理论、方法和手段有力地推动了其他学科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这些交叉领域涌现出来的科学问题又将推动数理科学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数理科学部鼓励申请者提出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项目,积极组织跨学部的交叉重大项目和交叉重点项目,组织有利于促进交叉的学术交流和讨论及相关预研究。
国际合作与交流在促进数理科学发展中有重要作用。数理科学部鼓励数理科学领域的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根 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的部署,2003年度数理科学部将支持一些高层次的国际合作项目,包括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希望有合作条件和基础的申请者,在申请面上项目时附上已有的合作协议书,以便同行评议和学科评审组评审时参考。
在重点项目的立项和资助方面,为鼓励竞争,促进具有创新思想项目的产生,使创新性强的项目及时得到重点项目的资助,在继续保持广泛征询书面立项建议、同行评议、评审组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审定、指南公布项目领域和内容的程序的基础上,将试行当年提出立项申请、公布指南,当年批准或项目指南公布数多于当年应资助数的方式等。
化学科学部
化学科学部负责组织拟定化学科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和管理各类化学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化学科学部下设综合处、化学科学一处、化学科学二处、化学科学三处、化学科学四处、化学科学五处。化学是研究物质变化和化学反应的科学。化工是利用基础学科的原理,实现物质和能量的传递和转化,解决规模生产的方式和途径等科学问题。
当前科学发展的特点是传统学科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学科交叉、学科融合已成为一个大的趋势;基础研究的成果向应用方面的转化周期越来越短,科学研究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更为突出。
化学科学部“十五”优先资助领域以加速化学和化工学科的发展,增强基础研究工作的活力,发挥其中心科学的作用为目标。以开展泛分子(Pan molecules)的研究,寻求在不同层次上分子的多样性与多型性和控制化学反应与过程为主线;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结合生命、材料、能源、信息、资源与环境等领域,展示和发挥化学与化工科学的作用;加强化学理论研究和发展实验方法和测试技术相配合。打破传统学科的界限,突出创新与交叉,瞄准学科前沿,推动化学与化工科学的发展。在研究对象上发展从原子、分子聚集体的多层次和多尺度的研究,以及复杂化学体系的研究,在方法上强调微观和宏观相结合,静态和动态相结合。鼓励吸收其他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和成果,发展化学和化工自身的学科建设。
在21世纪,中国的化学科学研究水平需在学科前沿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科学基金鼓励中国化学与化工科技人员放开眼界,拓宽思路,在源头创新上下功夫,不断推进化学与化工学科的发展。化学科学部大力支持学科前沿的高水准的创新研究,鼓励和支持在学科交叉融合基础上提出的研究课题,对课题组人员学科结构与学科交叉研究内容相匹配的申请,将实行同等优先资助政策。对于有较大风险的原始性研究,将采取有力措施给予保护和支持。
生命科学部
生命科学部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术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拟定生命科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和管理各类生命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科学部
信息科学部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术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拟定信息科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和管理各类信息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科学部支持信息的获取、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研究。根据近几年学科发展趋势及社会发展需要,信息科学部把高速网络及信息安全、高性能计算(网络计算与并行计算)、软件技术与高性能算法,虚拟现实与网络多媒体技术、控制技术、电子与光子学器件技术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优先资助那些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重要科学技术问题。
由于信息科学领域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跨学科的特点,因此本学部鼓励申请者提出学科交叉的研究项目,鼓励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科学家进行合作研究。
信息科学部鼓励中国科学家进行国际合作研究。继续实施国际合作方面的同等优先倾斜政策,即在同行评议结果相同的情况下对具有国际合作背景的项目给予优先资助,以鼓励和促进中国科学家与国外科学家共同解决国际前沿科学技术课题。
信息科学部与美国微软公司中国研究院及朗讯贝尔实验室中国基础科学研究院均签署了联合资助项目协议。联合资助的项目既含重点项目,也含面上项目;联合资助的研究领域包括网络技术、人机界面技术,及图像、图形技术等。
有关联合资助研究领域的较详细材料可向信息科学部计算机学科、电子学与信息系统学科查询;专家还可以就联合资助研究领域中的关键问题研究,向相应学科提议重点项目建议书。
管理科学部
管理科学部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术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拟订管理科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和管理各类管理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科学是一门研究人类管理活动规律及其应用的综合性交叉科学。管理科学的三个基础是数学、经济学与行为科学。近年来,中国管理科学界在运用数学工具、结合经济学和行为科学等基础理论发展中国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解决管理科学与管理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管理科学部为促进中国管理科学研究提高水平、走向世界,积极支持原创性强的项目申请,不断加大对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跨学科的交叉研究。
管理科学部的管理体系由学术咨询系统和执行系统两部分组成。
学术咨询系统:即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
执行系统:按照两级机构的框架构成,
即科学部及下设的综合处、管理科学一处、管理科学二处。
医学科学部
医学科学部负责组织拟定医学科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和管理各类医学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学科学部主要资助针对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系统的形态、结构、功能及发育异常以及疾病发生、发展、转归、诊断、治疗和预防等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学部设正主任1名,副主任2名,1个综合处,8个科学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直属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基金杂志社(直属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德科学基金研究交流中心(直属单位)
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属于哪个部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技部管理的部门。
2018年,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精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由原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改为由科学技术部管理的事业单位(副部级)。
20世纪80年代初,为推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变革科研经费拨款方式,中国科学院89位院士(学部委员)致函党中央、国务院,建议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设立面向全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首肯。随后,在小平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事业单位(副部级) 。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参考自: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络
⑻ 国家科学自然基金在哪里能查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网络名片
1986年初成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方向,面向全国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基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职能
国际自然基金会
1986年初成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根据国家发 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方向,面向全国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基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机构人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作为我国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之一,面向全国,重点资助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
机构发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国际自然基金会
的部署,2006年发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一五”发展规划,要准确把握“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的战略定位,贯彻“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实施“源头创新战略、科技人才战略、创新环境战略和卓越管理战略,促进我国基础科学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结合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特点,遴选了13个综合交叉以及按学部分布的一批优先发展领域。有关具体内容将体现在本指南和今后的项目指南当中。
主持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按照资助类别可分为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海外、港澳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专项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以及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等。通过亚类说明、附注说明还可将一些资助类别进一步细化。所有这些资助类别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当前的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 在2006年集中受理期间,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各类项目63330项,比上一年同期增加了20.3%,其中面上项目申请(包括联合资助项目)共计59079项,同比增长20.1%。批准资助10362项,同比增长13.73%。平均资助强度为26.15万元/项;比上一年有所提高。受理重点项目申请(包括联合资助项目)1539项,批准资助284项,平均资助强度160.24万元/项。
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中的主要部分,包括自由申请、青年科学基金和地区科学基金3个亚 国际自然基金会
类,其资助经费占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总经费的60%以上,2006年达71.89%,主要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申请书正文部分需按照面上项目撰写提纲及要求撰写。 近年来,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量连续保持高速增长,占面上项目申请量的比例从2001年的14.5%增加到2006年的22.6%,而自由申请项目的比例则从2001年的81.3%减少到2006年的73%,地区科学基金的申请量一直在3%-5%之间。说明基础研究的青年队伍步入快速增长期,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青年科学基金支持的力度也在逐年加大,在获得资助的面上项目中,青年科学基金所占比例从2001年的16.5%增加到2006年的23.7%,而且,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率要高于自由申请的资助率。各科学部在介绍面上项目的同时,也将涉及科学部总体概况、申请注意事项和重点资助方向等方面的内容。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层次,主要支持科技工作者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重点项目基本上按照五年规划进行整体布局,每年确定受理申请的研究领域、发布《指南》引导申请;重点项目的申请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利用现有重要科学基地的条件。一般情况下,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2个。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特殊说明的除外)。
人才项目
是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格局中的另一重要部分,主要由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组成,包括: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外籍) 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
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
2007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继续围绕科学基金中心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然科学基金委新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期"二十四字"工作方针,以推动源头创新为主题,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开展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资助工作。2007年度拟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予以强化: 1.通过政策研究、专家咨询、发布指南等措施发挥引领作用,在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中体现为我所需、为我所用; 2.拓宽合作渠道、加大经费投入、规范审批流程,使基础研究国际(地区)合作的环境与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在严格执行预算制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国际(地区)合作研究类项目的资助工作; 3.在更高层次上筹划和组织实质性、高水平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4.充分发挥协议渠道的重要作用,注重从协议项目中发现和培育实质性合作研究项目; 5.重视吸引海外优秀科学家进入国内研究团队,支持国内研究单位吸引外国优秀科学家长期来华工作,带动国内相关领域研究的进展和人才的培养; 6.进一步推动基金项目的国际评审,保证研究工作的高起点,促进科学基金制的完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与澳门大学合作取得首批成果 澳门大学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合作关系建立于1995年。合作方式主要为共同资助和促进澳门大学的教授与中科院、清华、北大等内地科研部门的合作关系;合作计划主要集中在共同研究澳门环境和城市发展等项目上。 据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决定对4个新的合作研究项目进行资助,新一批合作研究项目内容包括对珠江口有机物高污染区问题的研究、澳门市区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控制策略等。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有关负责人同澳门大学负责人就如何扩大和发展现有合作关系并使之制度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今年还设立了“澳门杰出青年合作科学研究基金”。
联合资助基金项目
联合基金是自然科学基金委为推动产学研结合,引导其他政府部门或产业界在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或方向上投入经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解决实际应用中的基础科学问题而共同出资设立的资助类别,旨在加快基础研究成果的产业化进程,解决产业界需求的关键科学问题,有目标地为产业界提供技术储备,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联合基金分为联合资助基金和联合资助项目两种类型,前者是在一定时间内,每年按照《指南》资助一批项目,后者是对某一特定项目共同出资资助。 “广东联合基金”和“石油化工联合基金”项目不分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单独作为一类项目计入申请或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总数的限项检索范围。即具有高级职称的项目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或承担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基金项目以及其他按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项目的总数不能超过3项。其他联合资助基金项目按本《指南》规定计入相应项目类型的限项范围。请申请者务必注意,不要因为超项而不能通过初审。 目前的联合基金包括“NSAF”联合基金、天文联合基金、钢铁联合研究基金、广东联合基金、石油化工联合基金,以及地区联合资助项目、铁道联合资助项目、与微软亚洲研究院联合资助项目等
专项项目
专项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会为专门支持或加强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而设立的专款资助项目,目前包括数学天元基金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两类,其中数学天元基金项目不参加各类项目的限项检索,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计入重点项目的限项检索范围。
编辑本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⑼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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