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找其他的人,搞个当时定损员定损时指定的修理厂的发票不就结了吗,只要是合法的发票,保险公司不会去核实是否对方开的啊
只是你可以先和对方沟通下,如果确实是当时定损时核定的有问题,你可以再找你的保险公司,(如果时间太长,保险公司就不认可了,时间不长时可以追偿的)。若是对方故意讹人,你就不必理会他的,找个合格的发票代替即可
⑵ 受害方不配合保险理赔怎么办有期限赔偿吗
面临这种情况,司机们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接受赔偿款的受伤人员或者司机、车主,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如果接受赔偿款的受伤人员或者司机、车主想证明自己取得赔偿款是合法、正当的,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这些证明损失的证据就是办理保险理赔需要的法律手续。司机们可以在人民法院复印这些法律手续后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通过上述方式,基本上就可以解决司机们无法办理保险理赔的困境。
⑶ 交通 保险理赔,对方(全责)不配合,耍赖 怎么办帮帮小女子~~
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 ( 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
届时,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保险赔款;领取赔款时,领款人要携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如委托他人他人代领,代领人还要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赔款最长有效期为自事故报案当日起2年内。
(3)保险理赔一方不配合理赔怎么办扩展阅读:
轻微事故
当车辆发生损失数额较小的保险事故后,车主可以将车开至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处,那里有定损打价权,让修理厂帮助索赔。这种情况一般经过以下几步为车辆定损理赔
1、检验证件,出示三证及保单:本车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被保人的身份证、保户保险单;
2、坏车检查,初定车辆损失部位、坏车检查、填写案件审批表、复印所有证件等;
3、照相定损,照相定损,安排处理意见;
4、报案定时,按照案件审批表内容报案。修理完毕,带齐证件及修车发票到修理处接车即可,让修理处代理索赔。
⑷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不愿意报保险理赔,这时该怎么办
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每时每刻都会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受教育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了,当然当人们积累到一定财富的时候,人们就会去购买各种各样的东西,其中就包括了汽车。汽车现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是比较常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那么汽车也逐渐的步入了我们的视野当中。那么我们在开车的过程当中,我们会发现许许多多的问题,或者会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来说的话,对方全责,但是对方不报保险,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种情况,对方报不报,保险在你的立场或者是角度上,不是应该操心的事情。首先对于这样的事情,你应该选择报案,明确责任,然后拿到,这是认定书,然后交给对方,让他出理赔的方案是自己掏腰包还是走保险,这一路径由他自己说了算,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并没有什么损失。
⑸ 车辆碰撞,我方全责,对方理赔不配合怎么办我车子吗
1 你全责,怎么起诉对方呢?
2 直接无视,完全可以,钱在你口袋,你急啥。
3 可以先把资料给保险公司,后期又有确认的新资料,再给保险公司。当然,一般都是全部结案后,资料全部齐全以后给保险公司处理。
4 赔案未了解,对于车子出行无影响。除非行驶证强制扣留中。
5 回到问题3.
⑹ 对方全责却不配合赔偿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并出具《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应当积极与对方协商相关赔偿的解决事宜。如对方不予配合,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持起诉状、《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对方对自身财产、人身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⑺ 我主责,对方次责,对方拒不配合保险,理赔怎么办
你好 如果双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以内,你可以向你自己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称为互碰自赔。可以利用本车的交强险赔偿本车。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也可以向对方保险公司联系,协助你处理。损失比较大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解决。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⑻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配合保险理赔怎么办
一般责任的认定是交警才有权利;事故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对半责任、次要责任、无责等五种;如果是已经定责,首先要保存好事故责任书;如果对所定的责任有异议,可以有行政复议的权力;
发生事故后除了联系交警(如果能够自行快速解决,就不用通知),同时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般是在事故当时,最长应该不超过24小时);如果当时来不了工作人员定损,记住保险公司告知的编号,而且还要问清楚那些费用是公司承担;不要轻易支付费用(像在医院顾工护理费等,都是有规定的);如果有去医院的费用,而且是你负担的,那么就要保存好单据;
处理程序一般是交通部门调解两次,调解不成就要诉讼,所以原始单据一定要保存好;
事故不涉及人员,一般不会暂扣车辆;也不会扣驾驶本;所以对驾车没太大的影响;但是本人一定要调整好心态,方可上路。如果暂扣车辆、驾照,一般在事故定性后即可归还。
间隔一段时间后,就要询问一下有关人员(一般是交通队即可);北京的规定:交通事故定责后在一年之后就结案(如有异议的也过了诉讼的时效期)。
⑼ 交通事故认定后,对方迟迟不配合去保险公司理赔,怎么办保险公司理赔的时效是多少
赔偿责任与保险理赔无因果关系。
试想不买保险的难道就可以不赔了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74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⑽ 交通事故人伤者不配合保险公司理赔怎么办
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0)保险理赔一方不配合理赔怎么办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