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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失业保险中心电话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10-18 08:46:30

① 失业保险金咨询电话

(一)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应该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中心。
(二)己经缴纳社会保险至少一年,填表·表示自己有再就业愿望。
劳动者不是自己主动辞职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三)至于再交业中心电活,可以点击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去找再就业中心电话。

② 失业保险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每个地区的就业管理服务处都有自己的办公电话,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咨询电话。

但是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劳动、社保类咨询热线电话)查询。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③ 求河南省劳动局电话是多少

服务咨询电话:0371-1233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服务保障热线请拨打“0371-12333”听到语音提示:

选择“3”进入省直,人工服务选择“0”,自助服务选择“1”。

选择“1”自助服务,其中热点问题选择“1”;

①劳动关系与工资、②养老保险、③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④工伤保险

⑤失业保险、⑥劳动就业、⑦人事人才、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

经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机构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

办公室电话:0371-69690317、0371-69690323

邮政编码:450018

(3)河南省失业保险中心电话是多少扩展阅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内设机构联系方式: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处、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0371-69690017(办公室);0371-69690022(信访工作处);0371-69690405(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工作。

二、法规处,联系方式:0371-69690063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三、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0371-69690078/69690082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等工作。

四、劳动关系处,联系方式:0371-69690129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政策。

五、养老保险处,联系方式:0371-69690138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

六、失业保险处,联系方式:0371-69690156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七、医疗保险处,联系方式:0371-69690162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八、劳动保障监察局,联系方式:0371-69690191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九、调解仲裁管理处,联系方式:0371-69690185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服务热线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

④ 洛阳失业保险大厅电话是多少

如果是被单位辞退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让单位给你交到失业上,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参保缴费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是按月领取的,如果是创业需要资金的话,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洛阳市最低工资的80%,目前为每月992元。如果没有领取完就业的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剩余月份与下次失业时失业保险待遇累计计算。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⑤ 失业保险金服务电话

失业保险金是社保中的一项,主要是对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进行保障!
失业保险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单位对员工所缴纳的保障金!
员工失业后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领!
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
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
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
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
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
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
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
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
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
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
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
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
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
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
,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
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
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
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
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
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
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
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
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
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
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
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
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
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
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
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
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
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
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
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办法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⑥ 失业保险联系电话是什么号码

失业保险由当地社保局统一管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或拨打118114查询当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电话。

⑦ 郑州失业保险金的电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失业金领取的流程: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2、所需材料:
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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