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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

发布时间:2021-10-16 08:32:52

保险公司的理赔环节及步骤一般包括哪些

您好,保险公司的理赔环节及步骤一般包括:

受理报案

受理报案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一般来讲,报案是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介入调查,尽早核实事故性质;同时保险公司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要求及事故情况,告知或提醒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收集方法及途径给予指导,比如说康惠保重疾险就医的话,保险公司会提醒投保者去保险合同规定的医院进行。

受理材料、立案

受理立案就是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交材料或保险公司确定是否受理的过程。在立案环节中,保险公司的立案人对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清晰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处理案件大致所需要的时间,并告知保险金的领取方法。

调查

调查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调查过程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申请人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将影响保险金的及时赔付。

审核

审核就是指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作出理赔结论的过程。

签批

签批是指理赔案件签批人对以上各环节工作进行复核,对核实无误的案件进行审批的过程。

通知、领款

案件经过签批环节后,保险公司就可以通知受益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前来办理领款手续了。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准确、迅速地联系相关受益人,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准确的电话号码及联系地址。

总之,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在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客户的应得利益。

⑵ 保险公司理赔过程。。。

一般追尾, 双方事故的, 是要有交警的定责单的, 才可以理赔才对。 如果是他的保险公司确认你的可以赔800多, 那要等你的车修好后,保险公司才赔给你修车的4S店的。

因为你无责, 人保也不会赔你的。

⑶ 保险公司怎么理赔 过程

保险公司怎么样?理赔这个过程,你首先如果出了事故或者是其他的,首先先打保险公司的电话和110都到了,以后保险公司是按程序,进行理赔的

⑷ 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有那些

你好,条款规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部分的80%给付,且给付的金额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80%,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假如你的保单附加了住院日额补贴保险那么按住院天数每天给你补贴营养费补贴金额以你买的分数有关,请参看你的保险单。

⑸ 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是什么

您好!
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是:
1、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提交理赔申请资料。——提交资料
2、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3、保险公司作出核定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 ,未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付保险金
另外:保险公司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⑹ 保险理赔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寿险理赔,又称核赔,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寿险保单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和相关索赔资料后,经保险人审核、调查并做出赔付或拒赔的行为。同样,寿险理赔的查询也可以通过两条程序来进行,一是联系所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代理人,由他作为中间桥梁帮您一起办理相关的理赔。二是拨打保险公司全国服务专线来直接进行电话语音提示进行报案理赔。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来列举几个保险公司的查询方式。从法律角度来看,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并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寿险理赔注意事项:出险通知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索赔过程中,及时通知的原则的执行是十分重要的。及时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能立即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任何迟延都会使调查工作进度变慢,从而引至理赔时限的延后。相关提示:人寿保险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名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消灭。索赔理赔的发生,直接由索赔引起。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索赔是指被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行为,也是被保人实行其保险利益的具体体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及其它相关方面,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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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说怀疑当事人顶包是什么意思

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惠民政策的不断升级,机动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很快“飞入平常百姓家”。汽车、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两轮摩托车不断增加的同时,给道路交通安全也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逐步的增大。而面对事故后的追究责任及法律制裁,就频频出现了驾驶员想方设法逃避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顶包”现象。
一、“顶包”现象的特点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为规避法律惩处让他人冒名顶替、代人受罚而衍生出“顶包”一词,结合案例及相关资料,其特点总结如下:
1、存在较大的空间、时间可能进行“顶包”。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由于案发现场鲜有出现与肇事者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发生事故后的活动空间大。而在这一时间段,不论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当即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都会迅速与顶包人联系,进行与顶包有关的活动,如有的在事故发生后当场在车内调换座位;有的打电话迅速找到顶替者,与顶替者串供后离开事故现场;有的趁无目击者或目击者不备之机离开现场,与相关人员串通后再由顶替者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出现等等,较大的活动空间,相对较多的时间差,“顶包”行为足以完成。
2、存在多样顶替形式,利益交织、关联。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后的“顶包”大多表现为:年长者替年幼者,无公职人员替有公职人员,司机替老板,下属替领导,有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替无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等等。“顶包者”或是基于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基于亲情、友情等情感关系,或基于钱物关系等诱因而顶包;“被顶包者”多是基于保公职、保职务、骗保等原因让他人顶包。
3、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现象中有肇事人的违法行为,有顶包人的违法行为,甚至还有作伪证人的违法行为,骗保人的违法行为,顶包虽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却是后续各种违法行为产生的诱因。
二、“顶包”现象的缘由
为什么会有人“心甘情愿”地来扮演“顶包者”的角色?经过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制观念淡薄。绝大多数交通肇事顶包案的发生,都与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观念薄弱,不懂法,不学法,却伺机想钻法律空子相关联。部分顶包案的当事人认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不会被处理,并且能从“代人受过”中获取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利益,这一思想直接出现了交通肇事者找人“顶包”的可能。
2、案发现场的“避实就虚”,使“顶包”成为可能。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案件除被害人明确的看见嫌疑人或者有证人直接指认嫌疑人外,大都是嫌疑人自己承认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想当然的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证人指认,找他人冒名顶替就成为可能。正如近期我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事故发生后王某供述:“当时属于下坡路,发生事故后车刹不住就一直跑,等停下来已经远离案发现场,我就让副驾驶的好兄弟替我一下”。
3、保险赔付原则,是导致“顶包者”心存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等情况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而很多发生交通事故都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情况,肇事者为规避责任,又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便让有驾驶资格的人,没饮酒的人,成年人等来冒名顶替,获得理赔。
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是嫌疑人找人顶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像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酒后等情况是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而交通肇事者正因为无证、无牌,又害怕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追究,而让人“顶包”,从而减轻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以承担较小的责任以躲避法律的处罚。
5、交警部门重口供、轻取证,也是“顶包者”成功的一大动因。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交警部门调取的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痕迹检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而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痕迹检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只能说明案件的存在,却无法证实谁是嫌疑人;调取的证人证言一般为被害人亲属的情况,证实事故情况的不多,加之很少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明材料,由此导致犯罪嫌疑人能隐蔽其身份,为其找人顶替提供了可能。
三、“顶包”现象的危害
交通事故的“顶包”现象较难识别,使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增加了难度,容易使肇事驾驶员逃避法律的追究,严重的妨碍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财力,也容易使被害方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交通肇事后找人或替人“顶包”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为的为公安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正确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设置了障碍,增加了侦查难度,影响了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造成交通事故查处不力,同时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门的办案成本,延长了办案时效。
2、经过肇事者和顶包人的预谋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盖,真正的肇事者被隐藏,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错位,肇事者的鱼目混珠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并给公众造成了一种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严重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3、顶包现象严重损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为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司法实践中,顶包现象多数被定性为肇事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肇事人无力赔偿时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险公司还有权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经向被害人承担的赔付责任向肇事行为人追偿。
4、“顶包”现象还可能给其他单位遭受损失。比如说出于骗保的目的发生的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因为不符合保险理赔情形找人顶包,顶包后就可以借此假象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受骗核定赔偿后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交通肇事“顶包”现象的启示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情感上的伤害。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不仅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会使顶包者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赔偿的愿望也会落空,后果的严重性超出了心存侥幸他们的想象。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参考同类案例,结合以上对“顶包”的特点、成因分析,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际从发,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一)程序合法、严格把关,加强引导取证。
1、认真研判,细心捕捉细节问题。办案检察官必须具有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慎思善断的务实精神。由于从交通肇事发生后到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有一定的时间差,发生“顶包”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事实,搜集所有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不放过任何一处蛛丝马迹。同时还要围绕指控罪名,结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通过查微析疑,补全证据,使案件质量达到公诉标准。绝不能因案微而不析疑,因案小而放松警惕,要不断提高及时发现“顶包”行为的能力。
2、加强引导取证、强化沟通意识。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承担了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该及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将所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证据材料交予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督促侦查人员及时、准确的收集证据。同时,为防患于未然,建议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注意收集除事故直接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相印证,特别是对肇事车辆可能涉及公职人员驾驶、无证或酒后驾驶、特种车辆等情形要尤为注意。
3、注意讯问技巧,迫其吐露实情。“纸包不住火”,这一社会常识人人知晓,但在突发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却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在强烈的脱罪思想的引导下实施一系列冒名顶替行为。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人报有侥幸心理,觉得“偷梁换柱”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实现,所以才挺而走险。面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就应该因势利导,通过宣讲法律政策,让其明白冒名顶替的法律后果。面对事实,慑于法律的威严,肇事者和顶包人一旦摆脱侥幸心理,认清形势,就会如实供述事情真相。
4、依法告知权利,及时化解矛盾。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肇事者逃逸行为的延续,虽然肇事人在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出于过失,但对找人顶包的认识却明显属故意,肇事者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反而找人顶包的行为,无疑在被害人或其亲属所承受的痛苦之上雪上加霜,导致被害方家属情绪对立化,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所以,针对此类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属享有的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了解被害方的诉求,化解双方的矛盾,做好安抚工作,为顺利进行法庭审判做好前期工作。
(二)准确定性、罚当其罪,加大打击力度。
1、准确把握罪名,做到罚当其罪。对交通肇事顶包案不仅要做到违法必究,更要做到罚当其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应当根据其是否具备证人身份,分别以伪证罪和包庇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具备证人身份不仅要从形式上判定,还要从证实的实质内容上进行把握,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虽然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陈述,但如果不具有证人身份而假冒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只能定包庇罪;换言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但其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只能定包庇罪。如果同时具备证人身份和所作虚假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两个条件,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应该适用伪证罪这一特别法条。
2、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肇事者在出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离开现场,即使在现场,也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已的行为,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其目的往往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另外,在量刑上也应该将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区别对待,虽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相比,情节更恶劣,手段更卑劣,在量刑上当然也应当酌情考虑其性质的严重性,坚持做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这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要做到在全面衡量证据和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顶包违法行为的从严从快惩治有效的震慑和预防犯罪。
(三)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加强法制观念。
加大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实践中是从事交通运输的特定人员,驾驶员主观上对违章驾驶的过失和事后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故意导致了交通肇事顶包现象的发生,所以,加强驾驶员遵纪守法的意识至关重要。我们要从事前预防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两个方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虽然通过对肇事者和顶包者进行法律制裁,也会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指引作用。但这种事后处罚的方式毕竟只是一种补救,还是要将事前预防作为重点。一是多种渠道对多发的交通肇事行为以及常见的顶包形式进行展示;二是有针对性选择几个交通事故肇事保险案例,展示顶包等行为对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影响;三是联合交警、保险等部门,确定肇事后必要的应对指南,不给顶包等违法行为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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