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把死因不明为由而拒全赔意外险,我该怎么办
死因是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保险公司没权利非专业!
❷ 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在家突然死亡不明死因能否理赔
意外险一般是针对外来的、非疾病的、无法预测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为避免后期理赔方面的纠纷问题产生,建议游客们在出发前认真阅读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被蚊虫叮咬死亡这样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赔偿么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被蚊虫叮咬死亡的原因往往是由于疟疾,而疟疾本身是一种疾病,但被保险人直接死因又是按蚊叮咬而感染疟疾所致,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存在极大争议。由于各个险种覆盖的风险范围不一样,保险的费率、保费也不一样。若要保障因意外疾病产生的风险,可以投保其他的险种,如健康险等。为避免后期理赔麻烦,建议您最好通过正规投保平台来购买保险,上综合了多家知名度高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险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前来综合对比选购和咨询。无忧综合意外医疗垫付保障(国寿版)基本计划保障内容:*意外身故/残疾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代垫低至:60元起大众白领健康系列保障内容:*意外身故/残疾/烧伤/医疗/住院津贴*重疾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低至:350元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❸ 医院诊断死因不明家属没作尸检保险公司能理赔吗
若所投保险种有身故责任,只要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保险公司即应予以理赔,而不论是何原因。
❹ 女子搬玻璃时发生意外,丈夫理赔百万,保险公司说死因不明不赔,你怎么看
现在这个时代,创业已经成为了一种风潮,不过创业并不是条优雅的路,只要选择了就一定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所以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应该时刻保持谨慎,尤其是从事高风险的创业工作。因为我们无法预知意外的发生,说不定前一秒还在说话,后一秒人就没了。
而我要给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就是一起在创业事故中发生的保险理赔案例,这其中具体发生了什么,下面让我们来深入了解下吧!
1、女子搬玻璃时发生意外
浙江林先生是一家玻璃厂的老板,10年前就开始从事这门行业,但因为搬运玻璃是一份非常危险的工作,因此,他每年都会给员工购买保险,以防意外的发生。林先生在跟自己员工投保的同时,也给自己和家人都买了多份,单个人的保额加起来共达350万。
从这里来看,非正常死亡涉及的范围会更加广泛,就好比自杀能够算是非正常死亡,但却不能算作意外伤害。所以,在此次事件中,林先生初期没拿到赔偿也很正常。
3、总结
虽然林先生到最后成功地拿到了赔偿,但却失去了永远的挚爱,所以建议大家,不管你身处在哪行哪业,都要时刻保护好自己最亲近的人,要珍惜当下的生活,不要给未来留遗憾。
❺ 哪些保险可对猝死赔偿
一、猝死的定义
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猝死尸体的检验》
猝死
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
二、对猝死的认定
目前对猝死的通说认为,猝死只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确认保险责任的关键问题。简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导致,那么在健康险类内理赔是不存在争议,在意外险内一般是拒赔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来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理性死亡两种。病理性死亡一般是由自身疾病引发,可以称之为纯粹的猝死。非病理性死亡一般有两情形,一种是多因一果型,即有外因也有内因,一般表现为外因在先,诱发内因,这种多因一果的复杂死因,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完全拒赔,应根据外因的大小给予适当的赔偿为宜。另一种是死因不明型,那么这种情形也符合意外险的特征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也可以说它是符合意外险的保险范围。
三、法院的审判观点
法院在审理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猝死认定的标准并不统一,有判赔的,也有不判赔的。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只是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简单的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不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猝死虽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但不具备“外来的”、“非疾病的”要素。
四、在猝死案件中应把握的重点
猝死的争议焦点还是在死亡原因上,对死亡原因的查明是关键。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属一方,在发生猝死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死亡原因进行查明,如果对保险公司的检验结论不认同的也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死因进行检验。另外,作为原告一方应注重对外因造成死亡的证据收集。
五、保险法律风险防控
1、保险人:如果猝死不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应明确约定在免赔责任范围内,并对投保人明确说明猝死不属于意外险赔偿责任。可以建议投保人购买猝死可以获得赔偿的其他人寿险种。
2、投保人:投保时应注意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免赔条款等,从风险防控考虑可以同时购买意外险和重疾险等。另外,猝死在香港的外资保险公司是可以获得理赔的,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搭配购买一些外资保险。
❻ 死亡证明写的死因不详可以通过意外死亡保险赔付吗
不可以。
如果要以意外死亡来进行保险赔付的话,那么你一定要进行尸检来确认,是属于意外造成的死亡才可以的。
❼ 死因不明尸体火化后意外险能赔吗,意外险应如何理赔
每一家 保险公司的险种是不一样的看,所以理赔的标准也不一样
❽ 保险公司对于第三者无名尸案件应该怎么赔偿
司机无责保险公司要为事故理赔吗一名司机驾驶一辆刚入保险的“红旗”轿车行驶在连霍高速公路时,将一无名女子撞
死,轿车损坏,经交警部门勘察,该无名女子负全部责任,车主找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
司以死者承担责任为由拒绝理赔,从而引发了一场诉讼。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24日,博爱县柏山镇33岁的小李开着自己的“红旗”轿车,来到
某保险公司博爱分公司,为自己的轿车办理了一份保险,这份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全部
损失)、车辆损失险(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全车盗抢险
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双方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赔偿处理等事项作出
明确的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小李随后共交纳保费4721元,保险期为
1年。
办理保险后的第二天,车主小李让司机郜某驾驶自己的“红旗”轿车去外地办事。当日
晚上7时许,郜某驾驶车辆进入连霍高速公路。当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554
KM加500米北半幅时,高速公路上突然闪出一名女子。郜某赶紧采取措施,但高速行驶
的轿车在瞬间撞向了那名女子。那名女子被撞出很远,郜某驾驶的车辆也撞向了旁边的护
栏,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司机郜某立即对现场采取了保护措施,并向高速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同
时将此事故告诉了车主小李。随后,高速交警接到报警后即刻赶往出事地点,保险公司也派
人员到现场勘察。
经高速交警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后认定,司机郜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这份结论
让郜某长出了一口气,这就是说那个死亡的无名女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同车主小李协
商调解,赔偿死者1.2万元,作为死者的后事处理费用。在此期间,为抢救死者,车主小
李支出急救费、治疗费1600元,车辆修理费7900元。
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小李开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6年10月10日,保
险公司向小李送达拒赔通知书。
小李接到某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于2006年11月16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
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车辆损失及修理费、抢救费、死者赔偿费合计2.15万元,诉讼
费用由被告负担。
博爱县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保险公司针对原
告诉讼请求辩称,保险合同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约定,保险人应按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
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员无责任,造成的一切
损失应由死者一方承担,而保险人不应赔偿。原告出于人道主义赔偿死者与保险公司无关,
抢救费和车损也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
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驾驶员郜某采取了合
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报案,符合合同约定和
法律规定。依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以及关于对《机动车辆综合
险条款(2004版)》法律适用变化的特别修订当中有关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
特约条款的约定,原告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无名女子死亡,
由此支出的抢救费用1600元和车损7900元,被告应予理赔,但应扣减绝对免赔额2
00元。原告向高速交警部门交付的赔偿款1.2万元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对该
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小李保险金9300元。本案受理费1060元,
原告负担360元,被告负担700元。
解析一
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享有理赔权利
张强(博爱县人民法院法官):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是存在着某种风险的
人群为了化解风险共同出资形成基金,当该风险由可能发生转变为现实降落到某个人身上
时,用该基金对此人进行救助。保险公司是该基金的管理者。
本案中,车主小李将“红旗”车投保,足额交纳了保险费用,全面履行了投保人出资的
义务,其允许的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郜某在驾驶车辆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出现了保险合同
约定的损害事件,符合合同约定的实质要件。同时,投保人一方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施救措
施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向保险公司通报了情况,符合合同约定的形
式要件。因此,小李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解析二
投保人无法从第三人处获赔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程祥焱(博爱县人民法院法官):
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
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且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
赔偿,但在符合赔偿的规定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对该条款的正确理解应该是,通
常情况下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例外情况是,投保人无法
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本案中,虽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并且可以找到“第三方”。但这里的“第三
方”,实际上是无法查清身份的无名女尸,不可能成为一方当事人,投保人根本无法从其处
获得赔偿。因此,投保人提出赔偿要求符合该保险合同条款本意,应得到支持。
解析三
投保人自愿赔偿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应赔偿
王文胜(博爱县人民法院法官):
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
003)20号]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
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
赔偿。”
本案事故处理中,在死者亲属未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原告方进行了单方
调解,并代死者亲属收取了投保人同意赔偿的1.2万元死亡赔偿金。公安机关作为交通管
理的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进行调解均是其法定职责,但法律并未
授权公安机关代不明身份的死者主张民事权利。由于赔偿金的接受主体缺乏合法性,法院采
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由于本案中,投保人办理有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对基本险不再按约定的免赔率计
算免赔额,而是按特约条款扣除200元的绝对免赔额。因此,法院判决,对投保人的损失
扣除200元的绝对免赔额,其余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司机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警方和保险公司报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❾ 海口一男子家门口倒地猝死,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吗
保险公司应该进行理赔。当时海口这名男子在回到家中门口倒地猝死之后,他的邻居赶紧拨打120,医生赶到现场的时候,发现这名男子已经猝死,他的呼吸心跳已经停止了,医生来就已经来不及了,当时就已经被医生宣布死亡。他的妻子芳姨想到了之前给她的丈夫买过保险,之后,就找到了保险公司,想让他们进行意外伤害理赔。当时芳姨买的保险属于意外伤害险,而且合计一共有十万元以上。
当时方阿姨多次打电话想要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害险,但是保险公司却一直没有对她进行答复。保险公司却说这不符合意外伤害,所以拒绝赔偿。因为觉得男子的死因不明,不能被确认为意外伤害险,所以不给予赔偿。当时的方阿姨,她看到了保险公司行使这个主张,就立马找到了医院,医院声称它是属于心脏骤停,而不属于疾病死亡是属于意外死亡。
而且必须要支付保险金四万元,还有要对其支付相应的利息。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都不相信保险,因为当自己的亲人或者是受到了伤害的时候,虽然自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却不给予理赔,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