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惠阳淡水社保局的电话是多少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联系电话:0752-3381751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福利路5号
惠阳分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检查。
2、组织落实本分局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施规范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辖区乡镇社保所的业务工作。
3、负责本分局社保经办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
4、承担城乡职工和居民一体化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扩面征缴,负责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5、负责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特定门诊待遇的审核、发放和年度检验工作,承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社保卡的管理工作,并对养老失业待遇领取资格进行核对验证。
6、负责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基金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制定并实施应对方案。
7、承担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违反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行为的稽核、取证,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查和调查取证工作,拟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
8、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管理以及稽查,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评工作,拟定呈报对违规单位处罚的申请书。
9、承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㈡ 惠州市惠阳区社保局在哪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市人力资源大楼3—5楼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电话:2789296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医疗康复中心联系电话:2789291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本局日常政务工作;
2、负责机关会议筹办、文电处理、工作接待、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宣传、信访、保密、后勤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3、负责本局党务、人事、培训、机构编制和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社会保险关系科
1、负责市直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
2、负责市直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一次性趸缴的审核工作;
3、负责社保卡的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县(区)分局社会保险关系业务工作。
㈢ 惠州社保局电话号码
1、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电话:0752-2789395
投诉及咨询电话:0752-12333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29号
2、自己离开公司,继续缴纳社保,可以去社保局领取社保金。
(3)惠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扩展阅读
社保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参考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一咨询服务专用电话
全国统一咨询服务专用电话㈣ 惠州市社保局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发布核心提示:国务院办公厅今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称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 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中新网 12 月 29 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人力 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 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 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 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 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 年 1 月 1 日后按 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 1998 年 1 月 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的总和 转移,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 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 续.但对男性年满 50 周岁和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 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 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 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且与调入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 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 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 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 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 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 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 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 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 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 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 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 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 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 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 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 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 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 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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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检查。负责管理各县(区)社保分局的人员和资产,指导各乡镇社保所的业务工作,组织各分局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监督考核各分局的基金运行情况。
注册资本:893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