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案例
现如今,很多人为了规避疾病风险,都会选择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但是,其实很多人在投保时,由于专业术语过多,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内容并不了解,比方说:期满返还、保费豁免等。而招商信诺推出的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C款,深受大家的喜欢。我就以这款产品为投保案例,为大家详解其保障内容。
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案例
胡先生,今年30岁,投保了招商信诺的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C款,选择了交费15年保障至80周岁,基本保障金额为20万元,月交保险费约为567.54元,15年一共交费102,157.20元,可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一.35种特定疾病,保障金额为4万
胡先生在39岁时,做了一侧肺切除手术,保险公司立即赔付4万元,用于手术费用,重疾保障依然持续到80岁,且减免了保单剩余应缴保费。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二.65种重大疾病,保障金额为20万
68岁时,胡先生不幸确诊肝癌,一次性获得20万关爱金,用于手术费用,不会给孩子带来经济负担。重疾理赔后,主、附险合同终止。有哪些保障好的儿童重疾险?哪些性价比高?哪款最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10大保险公司热销少儿重疾保险盘点
三、保费豁免
胡先生39岁确定一侧肺切除手术时,不仅获得手术关爱金,还减免了保单剩余应缴纳的保费。
四、期满返还,约13万
如果胡先生80岁时依然平安健康,没有发生重疾或者保费豁免的理赔,可以获得102,157.20X128%=130,761.22元的满期关爱金。对于平安保险怎么样,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中国平安好不好?有什么保险值得推荐?
五、身故保障,保障金额为20万
如果胡先生不幸因意外身故或等待期后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20万的身故赔偿金。
六、大病管家服务
胡先生在68岁做肝癌手术时,使用该服务,顺利在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手术医治,康复顺利。事后服务人员主动电话关怀,及时跟进理赔问题。
相信大家通过投保案例,对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有了一定了解。希望大家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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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疾病保险诉讼时效的三大误解
现如今,很多风险意识高的市民都会选择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以保障当疾病来临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治疗并不造成家庭经济压力。但是,我发现很多投保者对于重大疾病的诉讼时效并不了解。其实,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督促被保者和受益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这一概念并没有很好的在投保者之间得到普及和重视。下面我挑出了三个关于诉讼时效常被误解的地方进行详细解说。
重大疾病保险投保须知
当今社会,大气污染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大城市汽车尾气的排放量更多,雾霾的加剧,这些都将导致城市居民的患病率提高。再加上很多市民工作压力大,经常加班熬夜,作息不正常,特别是上班族久坐少运动,这样诱发疾病的概率更高。
Ⅱ 重疾险理赔案例:等待期的长短重要吗
事情一般来的比较巧合。
Ⅲ 买了重疾险后啥都能赔吗咋赔呢
重疾险理赔难吗
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并不复杂,只要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重疾险产品,且被保人罹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就可以成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但是重疾险并不完全是一些产品宣传的那样“确诊即赔”
对于不同的症状,赔付条件是不一样的,在理赔前要弄清楚各项疾病的理赔标准:
(1)确诊达到疾病程度才赔付:比如恶性肿瘤、双耳失聪、双目失明、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等,这些比较好理解,只要确诊了就赔付。
(2)达到某种症状的状态才赔付:比如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深度昏迷、瘫痪、严重脑损伤、语言能力丧失,这些更多是状态的约定。
(3)需要经过规定的手术才赔付:比如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这些更多的是关于手术和治疗手段的约定。
重疾险理赔流程
重疾险的理赔流程主要有四步:确诊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交理赔申请及资料--保险公司立案并审核资料--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1.报案
在医院确诊患病后应尽快报案。保险合同上有明确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就重疾险来说,这个期限通常是10天。
很多朋友在确诊后情绪会受到影响,一时陷入慌乱的状态,往往会忽略报案。在此提醒大家出险后及时接受治疗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早早通知保险公司。
关于报案只有一个原则,那就是越快越好。
2.提交申请资料
报案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会引导你进行资料的提交。
理赔申请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理赔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填写、签字。
(2)保险合同:保险单
(3)身份证明: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账户:被保险人本人有效银行账户复印件,供保险金打款使用
重疾险理赔资料一般包括:
(1)病理、及其他检查、化验报告 主要是住院期间做的一系列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是判断疾病和治疗的必要依据,在医院可以方便获取。
(2)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主要包含客户的病情描述,医生对于客户治疗的记录等。也是主治医生对于疾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比较重要的部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在医院可以方便获取。
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①确诊医院必须是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
②病历的填写有要求,在确诊时最好告知医生自己有商业保险,让医生在填写病历时规范用语,以免对理赔造成不利影响。
理赔资料要求各保险公司基本一致,都属于判断疾病必备的基本资料。通过病历资料了解发病时间、既往病史等等,通过病理报告和疾病诊断书了解是否确诊为保险合同规定的疾病。
如有伤残,还需提供经保险公司同意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按照条款要求治疗终止后3或6个月再进行鉴定);
如有身故,还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3.保险公司审核
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后,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保单是否有效、保险期限、保障责任等。除了内容,材料的真实性也在审核范围以内。
保险公司会在十天以内做出判定;有些案例情况过于复杂的时间会长一点。一般情况下都会在一个月内形成最终处理结果,告知给申请人。
4.保险公司赔付
审核结束并得到结论后,保险公司会在和被保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的10天以内,履行赔偿义务给付赔偿金。
至此,完整的保险理赔流程就结束了。
Ⅳ 理赔案例举例
2019年315期间,各地保险行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陆续揭晓。凭借在保险理赔、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优异表现,富德生命人寿多家分支机构理赔案例入选当地“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辽宁分公司:快赔自驾车意外保险百万理赔金
2017年7月29日,曾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的辽宁分公司客户王先生因车祸不幸身故。辽宁分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理赔处理”应急机制,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在核定案件责任、收齐理赔资料后,辽宁分公司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流程审批和赔款支付工作,依约赔付被保险人自驾车意外保险理赔金100万元及身故利息335.34元,向王先生的亲属受益人送去最及时的慰问和保障。百万理赔金为不幸身故的客户延续了守护妻女的责任,入选辽宁保险业产寿险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杭州中支:海外特定医疗保险金理赔暖人心
2018年4月,年仅6个月大的小客户因肝母细胞瘤接受肝移植手术,此前该小客户的父母在富德生命人寿杭州中支为其投保“富德富贵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康悦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富德生命附加金色一号海外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标准版)”等多款保险产品。接到报案后,杭州中支立即启动理赔流程,密切跟踪客户的病情发展状况,为客户提供及时的保障和服务。因其病情复杂,杭州中支主动联系客户父母,积极对接海外医院为其提供治疗方案。客户父母综合考虑治疗方案以及自身情况,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做进一步治疗,多次提出理赔申请。截至2019年3月,杭州中支在此案中已累计赔付金额20万余元。
此外,在2018年10月,杭州中支于2日内快速支付海外特定医疗保险金68000元,这是该产品在杭州中支推出以来的首例赔付。该案件入选2018年度浙江保险业十大理赔案例。
长沙中支: 防癌险3天快赔30万元
2018年6月,年仅30岁的客户李女士被确诊为“乳腺癌”。此前,她在富德生命人寿长沙中支购买了“康爱星防癌疾病保险”。得知客户出险的消息后,长沙中支第一时间前往慰问,积极协助客户准备理赔所需资料。短短三天时间内,李女士就收到了长沙中支的30万元理赔款。李女士对富德生命人寿的理赔服务表示高度认可,“富德生命人寿在我最需要的时刻给予了最快赔付,解了燃眉之急,让人感动”。该案例入选2018年度湖南保险行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荆门中支:网上投保重疾险,出险也无忧
2016年12月,客户徐女士在富德生命人寿官网在线投保了“富德生命爱健康A款重大疾病保险”。2018年11月10日,徐女士被确诊为“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随后在当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待病情稳定以后,徐女士便回家休养。此时她想起了在网上投保的那份重疾险,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徐女士委托家人代其递交了相关理赔资料。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审核确认徐女士已达重疾赔付标准,依照条款约定向其支付30万元理赔款。该案例入选荆门保险业2018年度典型赔付案例。
荆州中支:速赔防癌险 生命显真情
2018年2月1日,在富德生命人寿荆州中支投保了“富德生命康爱星防癌疾病保险”的吴女士被确诊为“角化型鳞癌”,经治疗后康复出院。2018年5月中旬,吴女士向荆州中支提出了理赔申请。接到吴女士的理赔申请后,荆州中支第一时间前往探望,并积极协助吴女士办理理赔事宜。不到5个工作日,吴女士便收到了60万元理赔款。该案例入选2018年度荆州保险业典型赔付案例。
据悉,每年各地保险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需经过公司初选、协会复选、专家评审,从社会影响力、查勘理赔水平、特色服务、保险赔款金额和时效、消费者满意度等多个指标综合评选。上述“十大典型理赔案例”是富德生命人寿理赔服务的缩影。数据显示,2018年富德生命人寿累计赔付15.12亿元,较2017年同比增长58.99%,充分印证了公司践行“保险姓保”、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决心和行动。
Ⅳ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未告知赔付案例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保险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资讯论坛产品)代理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资讯论坛产品)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当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也不能例外。
体检成为投保健康险的必经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险中的重疾险时,保险公司对体检并没有硬性要求,只是对健康体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健康体条件的、年龄超过4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健康检查。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新法更加侧重保护被投保人权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赔付比例将会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体检,以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
出现了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方式
所谓“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
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
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
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
重疾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保险法中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元,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若30岁男性,保额20万元,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买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观察期也能获得赔偿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意味着,观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他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先生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